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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经济
技术开发区科技发展基金
管理
暂行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发展金管理暂行办法》于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二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八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充分发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发展金(以下简称泰达科技发展金)的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泰达科技发展金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用于支持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制与开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实现产业化后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是 《规定》中各项优惠政策的主要资金来源。第三条 泰达科技发展金主要用于:对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税赋的鼓励性补偿及贷款贴息;对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和高级人才的政策性补贴及奖励;对发展高新技术必需的基础设施及装备的投入;对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资助。第四条 泰达科技发展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五条 泰达科技发展金适用于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开发区内注册并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在开发区内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按《规定》可以享受有关政策的个人。第六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指委)负责泰达科技发展金使用的审批。高指委办公室设在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初审泰达科技发展金使用申请。通过初审的申请,提交高指委审批。第七条 申请使用泰达科技发展金的企业或项目,必须通过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认定。(一) 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请,并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由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高指委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报高指委审批并由开发区管委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高新技术项目证书》。经天津市或其他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也应报开发区高指委审批。(二) 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开展认定工作。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的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成果、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产品专利证书;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以高新技术应用为主的投资型企业,还应提供对有关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或提供担保的证明材料。(三) 申请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产品或技术符合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目录》;达到当前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技术成熟,投产后可形成规模生产,并可在三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要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 申请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成果完成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授权书、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用户意见等);样品或样机的测试报告、质量检验报告、实际应用情况说明(凡属医药项目,需备有新药证书或临床试验报告);获奖证书、列入国家和省(市)级技术与产品开发计划的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和项目的审计报告。(五) 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进行考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停止享受《规定》中的优惠政策。(六) 享受《规定》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移的,按照国家有关工商、税收管理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之后,须经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重新认定,否则停止享受《规定》中的优惠政策。第八条 享受《规定》中第七、八、九、十五条优惠政策的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认定证书及纳税单据到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办理申领科技发展金扶持的手续。第九条 享受《规定》中第十条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技术合同,须报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企业凭合同登记证明和纳税单据到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办理申领科技发展扶持金的手续。第十条 对进驻泰达国际创业中心及其所属的各园区(以下简称泰达创业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用房面积由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并向“三园一中心”的管理部门出具应得房租补贴证明。财政部门据此证明用科技发展金专款拨付补贴。第十一条 进驻泰达创业中心的企业,凭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到管委会指定的电信部门办理实际发生的公用互联网使用费优惠手续。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电信部门给予企业的优惠进行核实后,由财政部门拨付科技发展金专款。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聘请上市咨询中介机构,如需申请泰达科技发展金资助,须向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委托咨询协议及泰达科技发展金使用申请。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核、报批。第十三条 泰达科技发展金资助的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开发区注册,在开发区经营,并具备以下条件:(一) 研究开发的技术与产品属于电子及光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及环保等领域。(二) 在相应的科学或技术领域有雄厚的科技实力,其研发能力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较好的产、学、研基础。(三) 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的高素质的科技队伍。(四) 具备开展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所必须的仪器和设备,能够为研发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五) 能够匹配自有资金,其中国家级研发中心不少于500万元;省级研发中心不少于300万元。(六) 有良好的组织结构和高效的运行机制,对优秀的科技人员有较强的吸引力。第十四条 企业或个人应及时将专利受理证明和(或)专利实施证明报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规定》核发专利申请费和(或)专利维护费。第十五条 对在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开发区管委会授予“泰达科技贡献奖”。泰达科技贡献奖评选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参加泰达科技贡献奖评选:主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并实现产业化;对引进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并实现产业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星火奖、发明奖,并实现产业化。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应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第十七条 泰达科技贡献奖共设四等。一等奖:创造经济效益3000-6000万元(指应纳税额/年下同),奖金额为150-300万元。二等奖:创造经济效益1000-3000万元,奖金额为50-150万元。三等奖:创造经济效益200-1000万元,奖金额为10-50万元。四等奖:创造经济效益100-200万元,奖金额为5-10万元。第十八条 参评人员应以所在单位的名义向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等文件。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报高指委审批。第十九条 为落实《规定》中的人才政策,开发区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另行制订《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规定》及其相关的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为泰达科技发展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设立《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卡》,监督、协调有关政策的落实。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上高博会
2021-05-06
温州
经济
技术开发区科技三项费用
管理
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保证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和管理资金,促进开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开发区管委会为支持开发区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由开发区财政每年按预算划拔。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技术创新、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科技成果与高技术产业化等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三项费用分奖励资金、补助贴息资金。其中5%作为奖励资金,95%作为补助贴息资金。 第四条 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管理,开发区财政局执行监督职能。科技三项费用必须专户专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科技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优秀的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开发区科技进步奖",分设一、二、三等奖,一年奖励一次。 第六条 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和列入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的项目,凡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的,均可申报开发区科技进步奖。 第七条 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开发区科技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作用,已经完成或发表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均可申报开发区科技进步奖。 第八条 报奖项目均须填写"开发区科技进步奖申请表",报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已获奖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奖励,追回资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十一条 补助贴息资金主要支持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研制开发项目、产业化项目和创业服务中心孵化项目。 第十二条 经管委会批准同意创建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可以申请补助资金;有条件创建省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作为重点企业技术开发中心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 经开发区科技计划立项的研制开发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和潜在经济效益情况安排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研发经费的50%。 第十四条 经开发区科技计划立项的产业化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投资规模和经济效益情况安排贴息资金。无银行贷款的产业化项目可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入驻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项目经创业服务中心推荐,根据孵化项目技术水平、孵化进度和经济效益情况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已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优先安排地方匹配资金。 第十七条 已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研制开发项目进入产业化阶段,可以产业化项目继续申请贴息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获得补助和贴息资金支持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或其他科技项目,必须签订补助贴息资金项目合同,按照合同拔付补助贴息资金和实施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补助贴息资金支持项目由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确定初步名单,报管委会分管主任审批,经批准同意后由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度颁发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云上高博会
2021-05-06
关于印发《上海市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
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颠覆性技术创新发展,加快推进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经研究决定,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06-10
北京
经济
技术开发区
管理
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
经济
技术开发区
管理
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抗疫情云办公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技管〔2020〕12号各相关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抗疫情云办公稳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2月7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抗疫情云办公稳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做好疫情应对工作,鼓励中小企业创新生产经营模式,以弹性办公、网络云办公等方式减轻疫情对生产经营的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化危为机、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一、鼓励企业网上办理政务搭建开发区“一网通办”平台,推行不见面审批,鼓励企业通过电话咨询预约、网上申报、邮件预审等方式办理政务服务业务,办理时限在现有承诺基础上再压缩40%。开设政务服务咨询热线,给予办事企业业务指导和远程辅导。(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二、鼓励企业网络云办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居家工作、弹性生产、离岗不离产的支持力度,对疫情防控期间居家云办公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新技术企业,其中不裁员、少裁员且2020年第一季度经济贡献同比增长的,给予区域经济贡献增量部分100%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三、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帮助企业对接应用服务,鼓励企业开发提供视频会议、协同办公、任务绩效等云办公产品,支持企业在疫情期间采取减免产品使用费等方式积极开拓市场,对提供服务的优先予以政策支持,对重点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四、鼓励企业网上招聘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智联、猎聘等平台开设开发区中高端人才招聘专区,为企业提供免费线上招聘服务。鼓励区内人力资源企业整合培训资源,为区内企业提供免费线上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经认定给予一定资金补贴。(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五、减免房屋租金中小微企业承租区内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鼓励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单位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给予一定资金补贴。(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六、做好管家服务发挥“企业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利用“亦企服务港”平台,做好中小企业的服务管家,为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责任单位:组织人事部、党群服务中心)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在本区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结束之日起停止执行,国家、北京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开发区参照执行,从优不重复享受。
北京
2020-07-28
温州
经济
技术开发区科技三项费用
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科技经费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经济发展局负责科技经费预算编制,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指导进区企业并提供综合性协调服务工作。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1-05-06
天津
经济
技术开发区办理高级人才证书的暂行
管理
办法
为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支持和鼓励国内外高级人才来开发区工作,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
2020-12-30
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
管理
委员会 湖州
经济
技术开发区
管理
委员会 关于成立湖州
经济
技术开发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集(开)委通〔2018〕93号各街道办事处、委各相关部门、市各相关派驻分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7〕107号)精神,推进我区省级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申报和创建工作,打造更有活力的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决定成立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 长:黄建丰副 组 长:丁 罡成员单位:杨 光(高新区工作处) 韦 静(党群工作部) 卢晔佳(人才办) 殷小平(发改经贸局) 陈志敏(统计局) 袁永贵(社发局) 陈建新(环保局) 汪 骅(财政局) 肖学良(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 严云娟(招商六局) 叶伟东(招商九局) 汤惠昆(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王振华(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许则春(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10日
浙江
2019-03-06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
管理
优化服务培育壮大
经济
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
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着力点。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05-24
天津
经济
技术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暂行
管理
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于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二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八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吸引适应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经济发展需要的科技和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建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开发区工作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博士后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第二章 开发区工作站的机构与职责第三条 开发区工作站设立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天津市人事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天津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负责,天津泰达国际创业中心协助工作。第四条 开发区工作站职责是:(一)审核、报批拟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企业分站资格,指导企业分站工作,制定每年招收、培养博士后的计划;(二)与流动站单位和企业分站协商确定招收博士后人选,并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分站博士后研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四)办理博士后进站、出站手续,协助企业分站解决博士后工作、生活中的问题,依据考核意见,负责对博士后补助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第五条 开发区工作站在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设分站,并以企业全称冠分站名挂牌,由开发区工作站授予其工作职能。第六条 企业分站职责是:(一)根据企业的发展和人才需要,确定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与博士后签订项目研究工作协议书;(二)具体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与博士后共同实施研究项目,提供研究工作中所需要的人、财、物力等方面的保证;(三)会同博士后指导专家,适时对博士后研究工作作出评估报告,每六个月向开发区工作站报告工作进度和评估结果。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与进站审批第七条 凡新近(一般为两年)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已在博士后流动站的博士后,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者,均可申请做开发区工作站的企业博士后。企业博士后的招收通过以下方法进行:(一)符合招收条件的博士如希望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在保证研究项目适合的前提下,可向开发区工作站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提出申请;(二)开发区工作站和企业分站根据企业需要自行招收进站博士后,开发区工作站同时为进站博士后安排流动站单位;(三)设立流动站的单位可根据开发区工作站和企业的需要推荐进站博士后。第八条 招收博士后工作要本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把关。第九条 开发区工作站和企业分站并会同流动站单位共同对人选进行资格和学术水平审查、确定博士后进站人员,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办理进站手续,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案。第四章 研究经费、工资福利待遇和住房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企业应提供研究项目经费,向流动站支付研究经费。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企业应视其研究工作的进展、工作表现等情况支付薪酬和生活补贴,支付标准报开发区工作站备案。第十二条 开发区工作站协助企业分站和流动站单位解决博士后人员的户口及随其流动的配偶工作、子女入学等问题。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博士后本人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由其自行支配使用。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后继续在开发区企业工作的,开发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提供人才公寓,以廉租形式供在站博士后使用,房租由企业分站担负。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期间及工作期满的管理第十五条 企业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主要在企业分站工作,也须有一定时间在流动站单位工作,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各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开发区工作站会同企业分站和流动站单位,按照协议书条款规定,每六个月对博士后在站研究项目、工作表现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视情况发放相应额度的补助经费。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博士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并应按国家规定和企业要求,对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时,须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开发区工作站与流动站单位应结合与其签订的协议,组织专家对其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经济效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考评。第十九条 开发区工作站为完成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申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并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云上高博会
2021-05-06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
经济
发展壮大的意见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
新华社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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