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创新机制加快国土绿化步伐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8〕10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调动全社会造林绿化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撬动社会资本,优化政策环境,盘活林地资源,以机制创新推动国土绿化,加快美丽山西建设步伐,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工作思路和要求,紧紧围绕“塑造表里山河生态美好壮丽形象”目标,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着力在造林绿化、集体林托管、生态补偿、成效考核等方面创新机制,进一步激发国土绿化新动能,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生态保护修复新格局,为推动美丽山西建设作出新贡献。(二)基本原则。———政策引领,多方参与。政府制定政策,强化指导服务,健全监督机制,推进市场化运作,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国土绿化。———典型示范,统筹推进。因地制宜选择重点区域、重点项目,树立典型,示范带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统筹推进造林绿化、资源开发和生态补偿等工作。———目标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以增绿为目标,在完成规定造林绿化任务的前提下,适度进行森林景观康养资源开发利用,加大林业生态建设考核力度,落实市县政府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林业生态建设质量水平。 二、创新机制 (一)造林绿化置换经营开发机制。1.发挥规划指导作用。造林绿化置换经营开发是社会资本按规划以造林绿化置换土地经营开发权的生态治理方式。造林绿化置换经营开发工作必须在规划指导下统筹推进。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山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及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在 严守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基础上,按照整流域建设原则,编制造林绿化置换经营开发规划,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要明确功能分区与定位、产业开发方向与布局、绿化面积与标准、造林绿化和建设用地选址等。开发方向限于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林下经济、养生养老等环境友好型产业。建设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20%。2.综合评估制定标底。以评估为基础开展造林绿化置换经营开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专业评估机构,按照造林绿化置换经营开发规划,综合自然环境、区位条件以及产业发展方向等因素,评估项目区域内建设用地价格、绿化面积和成本、地上构筑物补偿价格、产业发展前景等内容,研究确定项目标底。3.公开选择社会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在按照规划完成产业开发建设用地征占用工作的基础上,发布项目建设招标与产业开发建设用地招拍挂联合公告,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形式,择优选择社会主体,签订造林绿化置换经营开发项目合同。中标社会主体按照经营开发规划及项目合同,履行限期绿化责任,经林业主 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后续手续,进行适度经营开发。4.鼓励集中经营管理。中标社会主体可依法将规划区域内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使用,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剩余期限,到 期后可优先续约。经流转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等。规划区域内除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流转经营,调整种植结构。流转工作由本行政区政府负责统一协调。规划区域内国有林地林木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中标社会主体与国有林经营单位协商签订认养协议,进行造林绿化、资源保护、森林经营和开发利用活动。5.限期开展造林绿化。中标社会主体依据立项文件编制项目区域造林绿化作业设计,报县级林业部门审核、市级林业部门批复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设计要求实施造林。造林任务完成后,中标社会主体向县级林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林业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设用地后续手续。脱贫攻坚期内,中标社会主体要优先组织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进行造林,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和经营范围。6.实行异地等价造林。对规划区域内已有的国有和集体林木,由县级林业部门依据现行国省造林工程投资标准,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关程序评估的林木价值等价折算造林面积,在异地规划造林地块,编制并报批造林作业设计,由中标社会主体在规划 期限内完成造林。7.明确后期管护责任。项目区内开展的造林,验收后继续由中标社会主体负责抚育管护。在项目区域外开展的异地造林,验收后纳入未成林管护工程,由县级林业部门统一管理。中标社会主体和县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幼林抚育管理,及时开展补植补造,确保林木保存率符合不同区域造林保存率标准要求。(二)森林景观康养资源置换造林机制。1.明确开发方式范围。国有森林景观康养资源置换造林绿化,是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鼓励开发主体发展森林旅游康养产业,以森林景观康养资源置换造林绿化。在推进过程中,必须保证森林资源的权属不变,不得出让林地和林木资源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必须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政策,依法依规划定适宜置 换开发的区域,不得开展与开发内容不相关的经营活动,切实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2.科学开展价值评估。凡是依托或利用现有森林景观康养资源开发旅游、康养产业的,必须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政策,科学开展森林景观康养资源价值评估。坚持森林资源资产实物价值与其景观康养价值分离的原则,完善评估管理制度,由资产占有单位选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对景观康养价值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区域内森林景观康养价值总量。评估项目应按规定履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核准或备 案手续。3.景观康养资源价值应用。森林景观康养资源的评估价值,由国有林经营单位与开发主体协商,可全部用于等价置换异地造林,也可拿出部分量化折股合作经营,其余部分用于等价置换进行异地造林。4.统筹开展造林绿化。用于异地造林的资金要全部用于造林绿化,优先安排开展置换造林的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实施造林。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单位没有造林绿化条件的,可以统筹安排用于其他区域的造林绿化,坚决杜绝变更资金使用方向,确保做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5.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森林景观康养资源置换的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 收、缓收。利用集体所有的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森林景观康养资源开展置换造林的,应在尊重集体和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增加集体经济收益、农民得到实惠的原则,协商决定森林景观康养价值的置换方式。(三)购买式造林机制。1.制定规划。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和造林规划安排,公布政府购买造林服务内容,包括区域、规模、预算、标准、程序等要素,形成政府购买造林服务的规划文本,并加 强宣传,作为社会力量参与购买式造林的前提和基础。2.确定计划。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买式造林任务申报,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现有造林项目和布局要求统筹平衡,下达年度购买式造林专项任务计划,纳入投资计划年度的生产计划。市县申报 购买式造林计划以现有国家、省级造林项目为依托,逐年加大比 重,最终将常规造林任务计划全部转变为购买式造林计划。3.明确价格。利用国家、省级造林投资实施购买式造林,按现行标准确定购买标的额。对造林实际需求超过国家、省级投资标准的,由市县配套资金并确定购买标的额。4.编审设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专项任务计划,组织编制作业设计。编制设计要坚持集中连片、整流域规模治 理的原则。对于设计范围内的原有林木要剔除在外,坚决杜绝用 原有林木顶替新造林木。作业设计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5.开展招标或议标。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购买式造林专项任务计划,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招标或议标。要积极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林专业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参与竞标。在脱贫攻坚期间,承接购买式造林任务的主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力参与造林,为脱贫攻坚作贡献,履行生态扶贫职责,积极承担社会责任。6.验收兑现。造林主体完成造林,并经过3年以上的保存时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作业设计组织验收,确认造林成果。验收结果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作为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购买式造林投资预算的依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投资计划一次性向造林主体支付补助资金。在购买式造林检查验收中,整体株数保存率必须达到80%(半干旱区70%)以上,其中保存3年以上的林木株数必须达到65%(半干旱区60%)以上,不达此标准的,县级验收实行年度顺延,这两项指标要作为造林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7.监督指导。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全程加强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确保购买式造林工作落到实处。要安排工程技术人员实地指导购买式造林,帮助造林主体克服造林技术、组织管理困难,特别是协助完成好脱贫攻坚期生态扶贫任务。8.管护责任。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购买式造林的管护工作,防止牛羊危害造林成果。购买式造林工程区要严格实施封山禁牧。兑现资金之前,由造林主体承担管护责任。市县购买式造林计划和执行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四)全民义务植树尽责机制。1.完善组织保障体系。(1)落实各级各部门的组织领导责任。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组织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强组织发动,完善尽责形式,狠抓责任落实。成员单位 具体负责开展本部门义务植树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将年度义务植树任务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到各乡镇街道和驻地单位。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义务植树工作。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依据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2)强化义务植树基地的基础作用。县级绿化委员会要坚持规模布局、就近选址、集中管理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义务植树基地,满足3-5年社会力量参与植树造林。要科学规划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按规划设计逐年组织实施。通过网络平台将义务植树基地的具体位置、设计树种、栽植时间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集体和个人选择就近基地参与义务植树。(3)提升义务植树苗木的保障能力。社会力量参与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无偿提供。科学测算各种义务植树苗木的需求量,依托国营苗圃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各级财政要保障义务植树苗木培育资金投入,确保苗木充足供应。2.拓宽尽责渠道。 (1)组织参与造林绿化劳动尽责。充分依托义务植树基地、苗圃,组织公众直接参与育苗、造林,履行法定尽责义务。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统筹苗木调运,选派技术人员加强现场技术指导服务,确保造林质量。及时将完成的新造林纳入地方未成林管护范围,有效巩固尽责成果。(2)大力开展“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捐资尽责。建立省、市、县三级义务植树网络管理服务平台,设立互联网义务植树尽责项目,开设捐款窗口、银行账户、微信二维码等渠道,组织集体和个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捐赠资金开展国土绿化。编制项目建设总体 规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要求,以招投标的形式选择造林绿化公司开展造林,按程序开展检查验收。(3)细化落实认养冠名尽责。将公园游园、古树名木、街道树木、公共绿地等适宜认养的林木绿地统一编号,鼓励公众采取直接劳动和捐资认养的方式履行义务。制作认养标识牌,注明尽责主体,冠名宣传,示范带动。对直接参与劳动的,要强化引导,搞好技 术服务,统一组织开展。对捐资参与的,要细化捐资标准,按照中 国绿化基金会捐赠资金项目要求,规范使用资金,开展项目建设。(4)全面拓宽资源管护尽责。大力推进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设施修建尽责形式,将义务植树融入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全过程。推行项目化的管理方式,科学划定各类尽责形式的实施区域,明确尽责内容、组织形式、时间地点,由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统筹安排开展,统一组织实施。对在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公共绿地等地方直接参加除草除杂、浇水、松土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整枝修剪、间伐等抚育管护的,参加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退化或者受损土地自然生态功能的,参与森林防火宣传巡护、主动报告 涉林违法犯罪活动的,参加修建森林作业道、森林防火带、森林公 园步道、绿地灌溉(排涝)渠道以及各类绿地游憩、服务、管理设施等全部或者部分过程劳动的,凡达到规定标准,均可认定为尽责。(5)大力倡导义务宣传尽责。要按照本地造林季节,广泛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月”宣传活动,搭建参与平台,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大 规模的义务宣传活动。自愿参加国土绿化公益宣传活动,或者按有关要求提供与国土绿化相关的普及推广、培训指导、公益活动组织管理等志愿服务,凡达到规定标准,均可认定为尽责。新闻媒体单位免费在专门时段和版面为义务植树、国土绿化、生态文明进行宣传的,可认定为尽责。(6)引导农民结合生产尽责。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将农民日常参与林业生态建设活动纳入义务植树尽责范畴,对开展经济林管理、集体林地管护、村庄绿化、房前屋后植树等活动并达到尽责标准的,可认定为尽到义务植树责任,以村集体为单位由乡镇街道统一上报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3.建立认定反馈机制。(1)规范组织认定。采取规范有序的程序开展尽责认定,提升公众自觉参与义务植树积极性。对通过网络参与义务植树并完成任务的,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国绿化基金会共同向其颁发尽责电子证书。集体组织参与劳动尽责的,组织者统一出具尽责证明材料,由本行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义务植树尽责证书。对公民个人自行参与尽责的,个人向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提出认定申请,经核实后,报本行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义务植树尽责证书。(2)反馈尽责成效。按照“谁组织、谁反馈”的原则,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通过义务植树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将尽责成效一一对应到集体和个人,适时进行反馈,增强荣誉感,提升获得感。要对公众参与义务植树成活保存、抚育管护林地林木生长、认养的树木绿地养护及野生动物生存现状、捐资捐物使用情况等各类尽责成效,及时形成影像资料和文字说明,定期向参与者反馈,带动公众持续参与国土绿化,激发形成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浓厚氛围。(3)健全规范档案。县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全民义务 植树信息管理平台,以驻地单位、乡镇街道为单位登记适龄公民参与义务植树基本情况,及时记录、更新集体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的 形式、内容,强化档案管理,实行专人管理,做到有据可查、长期保存。(五)集体林地限期绿化机制。1.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集体林地造林绿化的责任主体。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全省造林绿化目标,将集体林地造林绿化任务层层分解到市县人民政府,严格目标责任年度考核,推进集体林地绿化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集 中布局、全域推进的原则,将区域范围尚未绿化的集体林地全部纳入国土绿化总体规划,分年度编制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将造林绿 化任务落实到乡镇、村,统筹国家、省及地方造林绿化重点工程,广 泛聚集财政、社会等各类资金,创新造林组织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完成绿化任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地 造林绿化的组织工作,组织村“两委”落实造林地块,确保造林工程项目落地。2.明确绿化完成时限。要按照“林地林用”和“国家要生态、农民得实惠”原则,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期限内将集体林地基本绿化。林地承包人在规划设计年度内自愿投资造林、面积1亩以上并验收合格的,可申请纳入政府造林补助范围;在规划年度内无力承担或不愿自主造林的,由政府统一规划实施,林地承包人须积极支持配合进地造林。对户包治理小流域、“四荒”(不包括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滩槽及岸线)使用权拍卖、民营造林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和流转的集体林地,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完成造林,如不履行合同或买而不治者,发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由政府统一规划实施完成。原合同或协议没有明确造林绿化时限的,要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3.鼓励多种主体参与。要创新集体林地造林绿化组织机制,形成以各级政府投资、社会资本相结合的多元化投资造林格局。由政府投资、统一组织实施的集体林地造林绿化,可通过招投标、议标的方式发包给绿化公司、造林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由村集体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优先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 施,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可委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也可以就近委托给国有林场实施。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引导社会主体依法依规采取转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形式有序流转集体林地,投资造林,全力推进国土绿化。4.落实林权权利人权益。承包经营集体林地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造林后,所造林木归林地承包人所有;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的,政府应按规定将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拨付给林地承包人。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由政府统一规划实施造林后,要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通过流转实施造林的,林地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流转合同依法利用林地林木并获得相应收益,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影响林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提高林地综合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 (六)集体公益林委托管理经营机制。1.建立委托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经营工作。要在充分尊重林权权利人意愿的基础上,组织乡村两级开展集体公益林托管摸底,逐村逐户深入调查,对群众有意愿进行委托管理经营的集体林,将其经营权委托国有林场统一管理经营。在委托管理期间,集体林所有权、承包权、收益权保持不变。2.加强委托协议管理。凡是有意愿委托国有林场管理经营集体公益林的,要以集体经济组织或林权权利人为单位与国有林场规范签订托管协议。协议文本要明确托管的范围、时限以及双方的责权利。托管时限不超过林地承包期限。国有林场依法负责日 常的公共管护、植树造林和森林经营等管理工作,将托管的集体公益林纳入森林保险范围。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后,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生态效益补偿、征占用林地补偿和依托集体公益林的资产性收益,但不得干涉国有林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3.积极开展管理经营活动。通过委托管理经营的集体林,由国有林场开展造林绿化、抚育经营、产业开发等生产活动。集体公益林委托后的宜林荒山由国有林场造林,纳入国家和地方林业重 点工程建设范围,造林树种选择要充分征求林权权利人意见,尽可 能栽植经济效益较高的树种,提升林地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对承接 的集体公益林,国有林场要整体纳入森林经营方案,有计划开展抚 育经营工作,抚育收益归林权权利人,自主抚育经营的要将扣除成 本后的利润分配给林权权利人。国有林场要充分利用承接的集体 公益林地资源,积极发展“林菌禽药蜂”、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林业产业,让农户以林地资源量化入股,从中获取增值收益。(七)林业生态保护补偿机制。1.优化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不断完善生态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增加对县级生态转移支付资金规模,通过转移支付政策导向功能,调动县级人民政府加强生态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生态建设与经济建设和谐发展。国家禁止开发区补助要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等国家级保护地倾斜,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建设;省级林业部门要根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面积和个数测算并提出禁止开发区补助资金安排建议。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 移支付资金要按照重要水源地所属县有林地面积、永久性公益林面积和省级列入禁止开发区的现有保护地面积进行测算,向生态区位重要县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倾斜,实现省对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差异化补偿。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绩效考核 评价,将建设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对成效好的县在下一年度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2.统筹推进完善国家和地方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山 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 林生态补偿,国家级公益林严格按照国家的补偿范围和标准给予 补偿。加快建立省级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根据《省级公益林区划 界定办法》,划定省级公益林范围,落实补助资金。市、县两级人民 政府也要加快启动地方公益林补偿工作。集体公益林委托给国有 林场经营管理的,可适度提高管护补助标准。通过全面加强和规范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提高全省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质量和生 态功能。3.加强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湿地 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建立完善湿地补偿制度,探索开展省级湿地 生态效益补偿,省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重点用于省级湿地自然保 护区和湿地公园的保护、清淤疏浚、植被恢复、湿地监测等方面。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项目支持,适度推进退耕还湿,恢复和扩大湿地面积。(八)林业生态建设成效年度考核评价机制。1.考核评价程序。省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市县组织开展一次林业生态建设成效年度考核评价,依托全省营造林综合核查、林地 年度变更调查、森林资源年度清查成果,按照权重形成各县(市、 区)定性和定量的考核评价结果报省政府,作为评价上一年度林业生态建设成效的重要依据。2.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包括年度造林任务完成率、新造林保存率、未成林地管护合格率、人工造林成林率、林地保有量增减率和森林覆盖率增长率,共4大类6项指标。(1)任务完成指标。年度造林任务完成率主要考核造林绿化完成情况,指年度造林完成面积占计划任务总面积的百分比,权重 为15%。(2)管护成林指标。新造林保存率,主要考核造林第4年的保 存情况,指造林后第4年的核实保存面积占造林当年完成总面积 的百分比,权重为20%;未成林管护合格率,主要考核造林后第5—8年期间的未成林管护情况,指未成林保存合格面积占未成林总面积的百分比,权重为15%;人工造林成林率,主要考核造林后 第5—8年期间的成林情况,指核实成林面积占造林总面积的占比,权重为20%。(3)林地指标。林地保有量增长率,主要考核林地资源消长情况,指考核年度与上年度林地面积之差占上年度林地面积的百分比,权重为15%。(4)覆盖率指标。森林覆盖率增长率,主要考核森林资源总量消长情况,指考核年度与上年度森林覆盖率差值,权重为15%。任务完成和管护成林指标数值由县级自查呈报,通过全省营造林综合核查认定。林地和覆盖率指标数值依据全省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及森林资源年度清查成果确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林业建设进展情况,对考核指标及权重进行调整。3.考核评价等级。考核评价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依据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 过30%。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有关目标未完成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对相关评价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4.考核结果应用。省人民政府每年将林业生态建设成效考核 评价结果以市为单位在全省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树立导 向,持续推进。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考核结果 作为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出台具体的扶持政策,加强指导协调服务,确保形成推进合力。要建立健全造林绿化置换经营开发常态化协调机制,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建设,做好集体林地流 转、建设用地保障等工作,加大项目公共区域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要建立生态补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标准和办法,落实补偿资金。(二)加强宣传发动。市县人民政府要大力宣传加强林业生态建设的政策措施和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参与国土绿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社会参 与、人人尽责的良好氛围。鼓励基层大胆探索,通过选树典型、跟踪研究、总结经验,形成示范带动、全面推进的良好格局。(三)加强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评价制度,定期进行监督 检查,及时调整优化政策,确保各项政策机制落到实处。要建立健 全激励奖惩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对工作推 进不力的通报批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
2019-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