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双科技发〔2019〕21号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现将《双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11月28日 双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办法 为有效鼓励和推动双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和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政策实施细则》(黑科联发[2017]56号)文件精神,依据《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向创新驱动要高质量七个抓手相关方案的通知》(双政办规[2019]18号),特制定本办法。一、认定条件申请支持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主体及在孵科技型企业是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二)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应不少于300平方米。(三)有专业服务团队,并为入孵企业提供工商、法律、财务、创业培训、技术研发、市场开发、融资对接等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四)孵化器内的在孵科技型企业应不少于5家,众创空间的在孵科技型企业应不少于3家。(五)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六)符合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有明确的资金投入。二、扶持方式采取认定后补助方式。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综合考核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上一年度新孵化科技型企业的数量、质量及孵化器服务成本投入情况,根据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评价总分及运营成本支出情况给予补助。上年度新通过市级认定,按照绩效评价标准,经过专家评审,服务绩效突出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标准按双政办规[2019]18号文件执行。三、工作流程(一)市科技局每年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补助申报通知,明确年度申报具体要求。(二)各县区、经开区、高校等科技部门依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属地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申报,并由县区科技部门汇总以正式文件报送市科技局。(三)市科技局组织聘请相关专家,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分别对技术、财务等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审。(四)市科技局根据专家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金额度意见。(五)拟支持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四、附则本办法由双鸭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
2019-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