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金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1〕43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修订的《金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
金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87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改价格规〔2020〕7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由本地财政拨款的所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在本地缴纳税收的所有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市本级征收范围为市本级行政机关、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永昌县征收范围为县属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辖区内的各类涉税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市第二中学、市第一人民医院;金川区征收范围为区属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辖区内的各类涉税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市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二、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应以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年度依法缴纳保障金。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均按实际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和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办法:年平均用工人数=全年每月用工人数之和÷12)。
(二)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甘肃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减缴征收。其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之间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将就业年龄段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录用为正式职工或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持有《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的单位,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允许用人单位跨地区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调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职责分工
(一)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各县区税务局做好各自辖区内的保障金征收工作。
(二)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纳入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
(三)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用人单位残疾人的审核确认工作,及时向用人单位出具《甘肃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四)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征收程序
(一)发布通告
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公共媒体发布《年审通告》。
(二)审核确认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年审通告》要求到辖区内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数,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出具《甘肃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市本级机关、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永昌县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辖区内的各类涉税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市第二中学、市第一人民医院由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金川区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辖区内的各类涉税企业以及市属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三)申报缴纳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报送《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申报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时,应如实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税务部门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甘肃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申报表》和《甘肃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征收保障金,开具税收票据。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也可选择按年缴纳,按年缴纳的征收期为7月至12月。税务部门征收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缓缴减免
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向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同级残联审核批准后,将审批结果反馈税务部门,方可缓缴或减免。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免征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使用管理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要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教育、培训、托养照护、奖励补贴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等实际需求安排相关支出,由市、县区残联按年度残疾人工作需要编制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预算。主要用于: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救济补助。
(六)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七、监督检查
(一)公示制度
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残联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税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财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示保障金收缴使用情况。残联、税务部门每年应向同级政府报告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财政部门每年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保障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
(二)检查指导
残联会同本级财政、税务、发改等部门对保障金征收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指导,积极研究解决保障金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惩戒措施
保障金要按规定征收,规范使用,如有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不按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等现象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现象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市残联负责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八、各负其责
各相关部门要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残联要加强残疾人就业及保障金征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协调有关部门将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开发符合残疾人身体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岗位。财政部门要将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用人单位下年度经费预算,对保障金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要加强保障金征收工作,协助残联做好残疾人就业安置、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按时向残联反馈年度保障金征收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体系,开发适宜于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工作人员时,预留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依法维护残疾职工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