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实施乡村道路“三项工程”深化“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实施乡村道路“三项工程”深化“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1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实施乡村道路“三项工程”深化“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不断改善和提升广西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群众出行条件,启动实施自然村(屯)道路通畅工程、自然村(屯)道路提升工程和乡村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以下简称乡村道路“三项工程”),深化“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一、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十三五”时期广西实施“四建一通”工程,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补齐农村公路短板,全面实现区内所有乡(镇)和行政村通硬化路、通客车,农村地区交通面貌明显改善,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有力支撑。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建设项目要尽量向进村入户倾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降低农村物流成本,助力乡村产品进入更广泛的市场,充分发挥交通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基础性、先导性、支撑性作用,为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奠定坚实基础。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府主导、有序推进、建养并重”的原则,启动实施乡村道路“三项工程”,全面扩大乡村道路覆盖面,全面提升农村生产保障能力,全面提升群众出行服务水平,助力加快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二)总体目标。力争到2025年底,实现全区具备条件的自然村(屯)基本通硬化路,基本完成已硬化路面严重破损或路面宽度过窄的通自然村(屯)道路改造,基本完成乡村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将达到等级公路标准的自然村(屯)道路全部纳入村道进行管养。优先支持乡村道路“三项工程”范围内的国有农林场道路建设。三、工作任务(一)实施自然村(屯)道路通畅工程。对2.13万公里通自然村(屯)道路进行硬化,通30户以上(含)的自然村(屯)道路,按路面宽度4.5米标准建设;通30户以下的自然村(屯)道路,按路面宽度3.5米标准(含错车道)建设。(二)实施自然村(屯)道路提升工程。1.对363公里已硬化但路面严重破损的通自然村(屯)道路进行重建。2.对8.97万公里已硬化但路面宽度过窄的通自然村(屯)道路进行加宽。(1)对通50户以上(含)的自然村(屯)道路,路面宽度低于4.5米的,按4.5米标准加宽。(2)对通30户(含)至50户的自然村(屯)道路,路面宽度低于3.5米的,按4.5米标准加宽;路面宽度3.5米以上(含)至4.5米以下的,每公里建设3个错车道。(3)对通30户以下的自然村(屯)道路,路面宽度低于3.5米的,按3.5米标准(含错车道)加宽;路面宽度3.5米以上(含)至4.5米以下的,每公里建设3个错车道。(三)实施乡村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对5.6万公里存在安全隐患的乡村道路进行隐患治理。四、建设标准(一)自然村(屯)道路通畅工程及提升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1—2019)执行。推荐使用不低于18厘米厚的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宽度为4.5米的道路路基宽度不低于5米,路面宽度为3.5米的道路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特殊路段在保证通行安全的情况下可适当降低建设标准。道路建设要与当地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相协调,尽可能利用旧路,完善排水等设施,切实提高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安全运输保障能力,延长道路使用寿命。串联多个自然村(屯)的道路,按所串联最高户数的自然村(屯)道路建设及补助标准执行。对涉及资源、旅游、产业的道路,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向乡村旅游景点、农产品集散地、产业基地等延伸并适当提高建设及补助标准。除以上情况外,如当地意愿强烈,且在用地和自筹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建设标准,但补助标准不提高。(二)乡村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执行。对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视线遮挡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科学合理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对经过学校、农贸市场等混合交通量较大的路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五、管理养护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达到《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1—2019)的自然村(屯)道路纳入村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要求进行管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管养主体责任,通过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养护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养护,指派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养护工作,指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护工作。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群众参与日常养护工作。六、资金安排(一)补助标准。原则上国家和自治区对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总补助资金不低于总建安费的75%。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其他一般县,分别按照建安费的85%、75%、70%给予补助。(二)资金来源。全区统筹安排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总建安费463亿元。其中,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争取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52亿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乡村振兴局通过统筹自治区乡村振兴资金、一般公共预算、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增量资金、涉农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筹集自治区补助资金293亿元(含预备资金10亿元);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通过整合其他涉农资金,采取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自筹资金118亿元。对各类资金,要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安排及使用。七、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协调。自治区“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小组要统筹推进全区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要按职责参与协调小组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统筹推进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实施工作,做好用地等要素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广泛动员群众支持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配合做好用地等要素保障,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建设的强大合力。(二)规范项目管理。实施乡村道路“三项工程”项目,要按照“自治区统筹、市县组织、乡村上报”的程序,由自然村(屯)村民小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提出申请,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汇总,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乡村振兴部门初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乡村振兴部门复核上报,自治区纳入年度计划。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对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保障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三)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小组要健全项目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定期督导,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力争项目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对项目建设进展、工程建设质量、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建设效益分析,做好项目绩效评估工作。(四)完善奖惩机制。强化投资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对需跨年度安排投资的项目,下批次投资下达前尚未开工的县(市、区),暂不继续安排。对当年实施进度明显滞后的,或因未能及时开工等调整投资计划的,以及被有关方面发现资金项目管理不规范的县(市、区),下一年度不再支持其他非任务性公路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广西
202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