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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双一流”建设高校促进学科融合 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生培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研〔20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双一流”建设高校促进学科融合 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生培养的若干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2020年1月21日 关于“双一流”建设高校促进学科融合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生培养的若干意见 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社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正在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等方面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培养和汇聚具有创新能力与合作精神的高层次人才,是高校的重要使命。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原创算法、高端芯片和生态系统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学科交叉融合亟待深化,人才培养导向性亟待加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的重要部署,推动“双一流”建设高校着力构建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人工智能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培养勇闯“无人区”的高层次人才,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托“双一流”建设,深化人工智能内涵,构建基础理论人才与“人工智能+X”复合型人才并重的培养体系,探索深度融合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新模式,着力提升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生培养水平,为我国抢占世界科技前沿,实现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提供更加充分的人才支撑。(二)基本原则需求导向、应用驱动。以解决人工智能重大理论和实践应用问题为牵引,促进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科技成果在重点行业领域的转化应用。以产业行业人工智能应用为导向,拓展核心技术和创新方法,实现人工智能对相关学科的赋能改造,形成“人工智能+X”的复合发展新模式。项目牵引、多元支持。服务支撑国家重大项目、重大发展规划的任务需求,统筹布局多学科交叉的基础理论、算法、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等方向的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人才培养基地。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投入、政策支持的引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企业、社会加大投入,形成财政资金、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合力支持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新格局。跨界融合、精准培养。深化人工智能与基础科学、信息科学、医学、哲学社会科学等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不断丰富完善人工智能主干知识体系和跨学科核心知识体系,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和特色方向。把握人工智能人才培养规律,学用结合,强化实践。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面向领域和应用方向培养学生掌握不同学科的概念体系、方法工具等方面的知识。强化产教融合,构建自主创新和人才培养共同体。二、壮大高层次人才队伍(三)培育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加大对优秀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的稳定支持力度,大力培育具有发展潜力的人工智能领军人才。构建多类型、高质量、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涵盖理论、方法、工具、系统研究,以及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产业创新、社会治理、国家安全等方面的人才。加强人工智能科研伦理教育。鼓励人工智能龙头企业根据产业技术的最新发展和对人才培养的最新需求,提供试验实践环境,对高校教师开展培训。(四)有序推动人工智能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和吸引人工智能前沿领域优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以及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注重人才学科背景的多样化、互补性,实行个性化支持政策,实现不同学科背景人才的系统性整合。以双聘等灵活聘用方式吸引企业和科研院所优秀人才到高校开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统筹利用各类资源,为人才流动和创新创业提供良好条件。三、打造高水平发展平台(五)完善人工智能领域学科布局。加强人工智能基础理论、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与模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处理与挖掘、智能芯片与系统、数据分析与大数据系统、认知心理学和神经科学等相关方向建设。鼓励高校统筹各类资金,支持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建设,逐渐形成学科优势特色,推动人工智能向更多学科渗透融合。(六)设立产教融合创新平台。依托“双一流”建设高校,建设国家人工智能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在人工智能发展重大问题和突破方向上,实行联合科研攻关和融合育人,强化课程体系、计算平台、实验环境等条件建设。鼓励企业参与共建,在资金、项目等方面优先支持。(七)密切校企合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和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合作建设面向重大研究方向或重点行业应用的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应用场景平台、联合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和实训基地,共建示范性人工智能学院或研究院。鼓励企业参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开展人工智能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和技能竞赛,引导学生以企业实际问题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四、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和模式(八)确立专项任务培养研究生机制。以多学科交叉解决重大问题的专项任务作为研究生课题主要来源和培养载体,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人工智能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高校在承担的重大科研任务中,自主确定研究生培养规模,制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完善人才培养成本分摊机制。对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博士生,高校应参照科研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保障和提高博士生相关待遇的具体办法,保护博士生的合法权益。(九)强化博士生交叉复合培养。聚焦新一代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算法、关键技术和核心应用,强化问题导向的多学科交叉博士生培养,提高博士生将不同学科理论与方法、科学前沿与企业实践进行整合再创新的能力。支持高校与人工智能领域骨干企业、产业化基地和地方政府设立人才联合培养项目,建立任务驱动的跨行业跨学科导师团队,促进科研协同创新发展和博士生联合培养。完善工程博士培养标准,加大工程实践在培养方案中的比重,联合企业开展人才职业能力认证培训。鼓励企业向博士生开放课程、数据、案例、工具和实训平台。(十)加强课程体系建设。面向全产业链和社会发展需求,科学设计多学科交叉融合的课程体系,避免简单“拼盘化”。以理论沿革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为主干,打造人工智能核心知识课程体系,重点建设一批与数学、物理学、计算机、控制、神经和认知科学、心理学等学科交叉融合的人工智能基础课程。以重大科技前沿和产业应用创新需求为导向,打造人工智能关联知识课程体系,鼓励高科技创新企业参与建设一批“场景驱动”的应用型模块课程。加快推动人工智能领域最新研究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建设一批有影响力的教材和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十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瞄准人工智能国际前沿和国内发展短板,加大国内外联合培养人工智能相关领域博士生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高层次人才开展国际交流,拓展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学术会议与论坛,创办高水平学术期刊。建设一批人工智能国际合作科研平台和基地,加强国际化高端人才培养和培训。鼓励高校发起和组织人工智能国际大科学计划,创设国际学术组织和大学合作联盟。推动制定人工智能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和伦理规范。大力培养参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的国际化人才。五、加大支持与组织力度(十二)健全学科设置机制。健全以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和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高校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以自主试点、先行先试方式,自主设置人工智能交叉学科。(十三)完善学科评价机制。完善以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应用成效为核心的学科评价体系,探索有利于新兴交叉学科深度融合发展的评价办法,给予相对宽松的建设和评价周期。鼓励高校开展自我评估,支持学会、行业协会开展第三方评价,合理借鉴国际评估。构建激励学科交叉研究人员动态流动的复合评价机制,认可其对来源学科和交叉融合学科的双重贡献,以及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成果形式。(十四)扩大研究生培养规模。将人工智能纳入“国家关键领域急需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支持范围,综合考虑有关高校高水平师资、国家级科研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和攻关任务,以及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成效等情况,安排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招生计划专项增量。积极引导高校通过实施常规增量倾斜和存量调整办法,切实优化招生结构,精准扩大人工智能相关学科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模。(十五)健全学位质量保障机制。鼓励高校在人工智能相关学科设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开展多样化教学评价。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人工智能专门工作组,负责人工智能高层次人才培养方案、学位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承担学位评审相关工作。完善硕博贯通培养和分流退出机制。设立跨学科评议专家组,设置专门的评议要素,适时进行人工智能领域学位论文抽检和人才培养质量专项检查。(十六)加强资金投入引导。鼓励高校统筹财政投入、科研收入等各种资源,加大支持研究生培养、开展基础前沿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的力度。加强与骨干企业的合作,利用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资本市场融资等多种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校人工智能重大项目实施,加大对人才培养、应用研究、基地平台建设和成果转移转化的支持力度。(十七)加强组织实施。教育部加强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成立人工智能高层次人才培养专家委员会,指导高校实施人才培养专项计划,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人工智能相关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完善人才培养质量监测评估机制。
教育部
2020-04-21
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
教育
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农种发[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教育厅(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科技局、财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种业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现代种业创新发展,在总结种业科研人才流动和成果权益比例改革试点基础上,经请示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就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一)种业科研人才和成果权益改革试点成果明显。针对种业科研创新能力不强、成果转化效率低、产学研用结合不紧密等问题,按照国务院部署,2014年以来农业部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在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部分所(中心)开展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比例改革试点;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确了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的政策要求。通过试点,在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加速成果转化、促进人才流动、强化制度管控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在促进种业发展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扩大试点是贯彻中央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具体举措。当前世界种业正孕育新一轮的科技革命,抓住发展机遇,建设现代种业,关键是人才,重点在改革。要按照中央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进一步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激发创新活力,释放创新潜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要充分认识扩大改革试点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改革要求,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将改革推向深入,为种业强国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明确改革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 (三)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改革部署,以创新种业人才发展机制和深化科研成果权益改革为突破口,建立健全种业人才培养、评价、流动和分类管理机制,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权益分享,着力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解决制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发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通过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人才发展机制,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创新驱动发展的种业强国之路。 (四)基本原则。激励创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统筹推进种业基础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品种创新、管理创新,激活科技人才和科研成果两大资源,实现种业创新能力提升与可持续发展。分类管理,根据科研类型、职务职权等情况,对科研人员持股、兼职、评价进行分类管理,既调动科研人员创新转化积极性,又切实做到管理规范有序。统筹协调,处理好国家、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三者关系,确保国家基础科研能力不能改弱、科研单位实力不能改小、科研人员收入不能改少,形成改革合力,实现改革最大公约数。依法依纪,严格遵守人才管理、成果转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禁以权谋私,严防职务腐败。 (五)改革目标。建立种业人才培养、评价、流动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的新机制,培养引进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种业科技人才,取得一批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重大应用前景的突破性种业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收入明显增长,形成一批典型示范;到2020年,构建起以科研院校为主体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相对分工、相互融合、“双轮驱动”的现代种业科技创新体系,为建设种业强国提供坚实支撑。 三、落实改革重点任务 (六)确定改革单位范围。种业改革单位包括种业科研领域的中央级和各省(区、市)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要整体推进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北京、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省(市)作为改革重点省份,要发挥科研和产业优势,深入推进,率先突破;其他省(区、市)要结合实际,选择部分科研教学单位开展试点,根据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范围。 (七)实行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各省(区、市)各改革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出台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规范科研人员兼职取酬、成果作价持股等事项,明确审核审批和公开公示等要求。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可以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和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可依法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正职领导不得到企业兼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但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在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兼职和兼薪。 (八)鼓励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种业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到种子企业兼职从事科研育种工作,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研创新和转化工作,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科研人员兼职期间,应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荐奖评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 (九)完善种业科研人员评价考核和培养引进机制。健全种业科研人员分类评价考核制度,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人员突出创新转化和市场评价,将企业兼职成效作为评价指标,不将论文等作为限制性条件。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有实力的企业合作,联合培养企业需要的高端育种人才。鼓励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采取特殊政策,实现精准引进。 (十)明确种业科研成果权益。种业科研成果覆盖育种创新全过程,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着作权、技术秘密等。改革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定,明确科研成果完成单位、科研团队及完成人相应权益;要全面梳理已有科研成果,依据规定明确权益到人。要严格界定成果完成人范围,成果完成人必须对成果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 (十一)推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公开交易。鼓励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研成果价格;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不少于15日。国家种业科研成果公开交易平台要完善成果展示、价值评估、产权交易、咨询服务等功能,为成果持有人提供便捷、高效和优质服务。鼓励各省(区、市)建立种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进成果转化。 (十二)规范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给予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成果完成单位应制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相关规定,明确权益分配方式、比例、时限等事项,细化程序要求。科研成果权益分配应当兼顾科研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人员及科研单位等方面利益和事业发展。 (十三)强化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国家和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加强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突破性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育种理论方法等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以及常规作物育种等公益性研究,增强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国家和各省(区、市)要加大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支持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费支持机制,完善基础研究人才培养机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鼓励成果完成单位提高对成果完成人奖励和报酬的比例。 四、加强领导,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农业、科技、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能合力做好改革工作,研究出台改革政策,指导推动政策落实。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牵头和组织协调作用。改革试点单位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成果确权、分类管理、持股兼职及审核审批等事项,强化公开公示,加强监督考核,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十五)完善配套政策。各省(区、市)各改革单位要以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引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策创设。要加快建立以产业为主导、以科技咨询为支撑的科技决策机制,落实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加快构建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开展重点作物良种科研联合攻关。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深入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研究,完善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强信贷和人才政策扶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省(区、市)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种业领域,促进资本与科技、产业相结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 (十六)做好工作衔接。改革政策措施应与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相衔接。涉及重大改革事项时,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建立一季度一调度的工作机制,各省(区、市)要在每季度末及时总结报送改革进展情况,年底前报送全年改革工作总结。 (十七)强化机制创新和总结宣传。各省(区、市)各改革单位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种业改革发展政策路径,及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宣传改革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好制度、好机制,促进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总体工作方案,明确改革思路、目标、改革单位、重点政策和工作进度等,并于本文件印发后2个月内报农业部备案。 农业部 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8日
云上高博会
2016-07-08
第57届中国高等
教育
博览会产教融合系列活动(民航技能大赛、就业推介会、产教融合发展论坛、航空旅游论坛)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
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促进产学研用的深度融合。9月27日,第57届中国高等教育博览会产教融合系列活动(以下简称“产教融合系列活动”)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
北京广慧金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021-09-28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
教育
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实验技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1-13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
教育
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的通知
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开放共享,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04-08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
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为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做好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处置工作,降低相关法律风险,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组织编制了《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
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
2021-10-19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
教育
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8〕6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52号,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落实责任,统筹实施好《意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将《意见》各项任务与鄂尔多斯市“十三五”教育规划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打折扣。二、兜住底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着力从最困难的地方和最薄弱的环节做起,把提升最薄弱环节教育供给能力、提高最困难人群受教育水平作为优先任务,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保障每个孩子受教育的权利。三、深化改革,完善教育体制机制。以改革促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建立标准、完善机制,着力简政放权,营造良好办学环境。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我市教育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四、强化督查,推进任务落地见效。各旗区人民政府要督查《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结果要通报,督促本旗区相关部门提高工作效能,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任务。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严格追究责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5日
内蒙古
2018-09-18
教育
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 “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高校科学技术“十四五”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推动高校与企业强化创新合作,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共同组织开展“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简称“千校万企”行动)。
教育部办公厅
2022-07-06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
教育
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2-01
教育
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 “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的通知
推动高校与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最大程度发挥高校作为基础研究主力军、重大科技突破策源地和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协同效应,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协同创新,着力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加快高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有力支撑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
教育部
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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