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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监测细胞
行为
和状态的装置和方法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实时监测细胞行为和状态的装置和方法,该装置包括:第一微量注射泵、第二微量注射泵、第一注射器、第二注射器、塑料Y型接头管、加热片、传感器检测单元和检测仪器;本发明的装置和方法可以确定细胞和离子在样品溶液中的存在、行为、数量和变化情况;可用于实时监测细胞贴附、增殖和伸展形成致密连接的行为过程。亦可用于实时监测此过程中氢离子的代谢情况;还可用于实时监测调节物作用下的细胞行为和状态,从而鉴别分析调节物。
浙江大学
2021-04-11
建筑用
相变
储能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利用物质在相变过程中吸能和释能的特点,实现能量的储存和利用。相变储能具有 储能 密度高、储能温度容易控制和选择范围广等优点。 本发明提出了一种储能功能耐久、成本低廉、适用范围广的建筑用相变储能复合材 料及其制备方法,复合材料以密实度比较高的气硬性或水硬性的胶凝材料为基体,其中 分散多孔材料集料。集料与基体的体积比为 0.4~1.5;在多孔材料集料中储存有机相变 材料,储存量为 30~70%重量比;建筑物构件可具备超过 10 MJ/m3 左右的储能密度;相 变温度可以在 15~60℃之间调节,满足建筑物取暖和制冷的要求。
同济大学
2021-04-11
一种工模具钢
相变
热处理方法
本发明涉及一种工模具钢相变热处理方法,可改善工模具钢组织均匀性,提高组织质量和性能。本发明的主要特点是首先对工模具钢铸锭缓慢加热到700~850℃,保温2~6h,再快速升温至1000~1100℃保温15min~3h,而后在1100~1200℃保温2~10h。采用本方法生产出的工模具钢,可缩短热处理时间,同时工模具钢碳化物尺寸细小,组织质量高。
东南大学
2021-04-11
冰箱压缩机冷凝热回收利用
相变
蓄热快速解冻
北京工业大学
2021-04-14
一种
相变
存储器热串扰测试方法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相变存储器的热串扰测试方法,该方法利用 相变存储单元中的相变材料本身作为温度探测器,通过在一个相变存 储单元上施加激励信号,在另一个相邻的相变存储单元上施加测试信 号,采集相邻的相变存储单元上的响应信号,利用相变材料在不同温 度下电学性能及性质的差异来测量相变存储单元编程过程中相邻的单 元所受到的热串扰影响大小,从而对相变存储器热串扰稳定性进行评 估。本发明适用于一般的相变存储单元结构,不需要集成其他
华中科技大学
2021-04-14
中国居民消费
行为
演变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该书分析研究了我国居民消费行为演变特征,规律及其影响因素,提出了中国居民消费行为在不同历史时期适用不同消费理论的假设,并进行了验证等.
南京审计大学
2021-04-28
基于社会面视频监控的车辆
行为
识别系统
本项目面向交通管理行业,基于公共视频监控数据源,快速感知移动(运动)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对车辆的异常行为进行识别(逆行、压线、违法掉头、违停、违法占道行驶等多种交通违法行为),同时能够记录移动轨迹,具体场景参照附件所提供的一组照片。该成果经过完善和产品(产业化)后,可以直接为城市交通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北京理工大学
2021-01-12
医疗保险违规和欺诈
行为
的数据挖掘平台
项目简介 “医疗保险违规和欺诈行为的数据挖掘平台”属计算机软件与其他学科交叉领域, 是数据挖掘技术在医疗保险业一个典型的应用。平台具备挖掘项目的自定义,使数据挖 掘过程直接面向业务问题,降低医疗保险业内部业务人员对医疗违规欺诈行为进行监管 的技术门槛。通过将业务问题关联的数据挖掘结构、对应的算法、关联参数、结果界定 规则及评估方法进行固化配置,降低了使用者在挖掘项目构建时的难度。通过对挖掘结 果的界定规则及评估,监管及执法提供了定量依据。通过自定义展示
江苏大学
2021-04-14
基于社会面视频监控的车辆
行为
识别系统*
成果完成年份:2010年7月 成果简介:本项目面向交通管理行业,基于公共视频监控数据源,快速感知移动(运动)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对车辆的异常行为进行识别(逆行、压线、违法掉头、违停、违法占道行驶等多种交通违法行为),同时能够记录移动轨迹,具体场景参照附件所提供的一组照片。该成果经过完善和产品(产业化)后,可以直接为城市交通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项目来源:自行开发 技术领域:信息技术 应用范围:城市交通管理 现状特点:国内领先
北京理工大学
2021-04-14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
行为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查处冒充专利行为,保护诚实经营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冒充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下列各项: 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号、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专利标记; 二、印制或者使用明知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 三、印制或者使用明知已经被撤销、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专利的专利证书、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标记; 四、制造或者销售明知有前三项所列标记的产品;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专利产品误认为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误认为专利方法的冒充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对本系统内或者本行政辖区内的冒充专利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对冒充专利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查处,或者由有关专利管理机关协商联合查处。 对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联合查处的冒充专利行为,专利管理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处。 第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及时处理。 第二章 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人员 第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督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并受理群众的举报。 第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应当选派经中国专利局培训并且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从事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七条 冒充专利行为查处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专利执法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建立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社会监督网,聘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监督本系统内或者本地区内的冒充专利行为,并提供监督信息。 第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对检举揭发、提供信息、协助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第三章 立案和查处 第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对其监督检查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的涉及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立案。 立案应当写出立案报告,由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指定有“专利执法证”的工作人员承办查处。 第十一条 查处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 查处承办人员的回避,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查处承办人员调查冒充专利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二、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存; 三、调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查处承办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 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有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证人核对;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或者证人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查处承办人员应当在笔录末页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十四条 查处承办人员在调查核实证据材料时,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地提供材料,协助进行调查,需要时应当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查处承办人员在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外出调查案件时,不得少于两人。 查处承办人员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应当保密的证据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需要委托其他专利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提出明确的项目要求。接受委托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第十七条 经调查,冒充专利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查处承办人员写出案件处罚决定书。 冒充专利行为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认定的冒充专利行为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决定; 四、不服处罚决定的起诉期限。 冒充专利行为处罚决定书由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查处承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送交当事人。 冒充专利行为处罚决定书送达即生效。 第十八条 经调查,没有发现冒充专利行为事实或者没有取得必要证据的,经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将原案予以撤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专利行为,消除影响,封存或者收缴冒充专利的标记和缀有冒充专利标记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或者非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非法印制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号、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专利标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明知违法故意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以及广告、传媒等便利条件的,比照本规定第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收缴的冒充专利标记应予销毁。 冒充专利标记与产品难以分离的,应对产品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冒充专利标记与产品可以分离的,责令消除冒充专利标记。 上述两款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办理。所需费用,由有冒充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冒充专利行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专利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四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发现对单位或者个人处罚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退还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涉。拒绝、阻碍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专利管理机关收缴的罚款,应当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者地方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截留、坐支或者拖交。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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