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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叶碱和荷叶提取物作为制备治疗萎缩性胃炎和/
或
阻断胃炎癌转化发生药物的应用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物质作为制备治疗慢性萎缩性胃炎、保护胃黏膜和阻断胃炎癌转化发生的产品的应用,所述产品为选自药品、保健品、食品的一种,该物质是从下列中选出的:荷叶碱,荷叶碱的衍生物,荷叶提取物,以及前述物质中选出的至少两种的混合物。所述应用包括治疗慢性萎缩性胃炎、保护胃黏膜、阻断胃炎癌转化、治疗胃癌前病变、阻止胃癌发生中的至少一种。体外实验表明,荷叶碱能够阻断胃炎癌转化细胞增殖。体内实验表明,荷叶碱能够治疗大鼠慢性萎缩性胃炎(尤其是慢性萎缩性胃炎伴有肠上皮化生)、荷叶碱和荷叶提取物能够保护大鼠胃黏膜损伤和抑制果蝇胃肠道干细胞异常增殖。
清华大学
2021-04-10
酰亚胺位
或
4-位取代的1,8-萘酰亚胺衍生物作为PARP抑制剂的用途
本发明属于医药化学领域,公开了酰亚胺位或4-位取代的1,8-萘酰亚胺衍生物作为PARP抑制剂的用途,具体涉及通式(I)所示的1,8-萘酰亚胺衍生物,通式(I)所示化合物药理或生理上可接受的盐,以及包含通式(I)所示化合物的药物组合物作为PARP抑制剂的用途.其中R1和R2具有所定义的含义.
华侨大学
2021-04-29
一种利用甲壳废弃物制备甲壳素L-乳酸钙和复合氨基酸
或
肽的方法
研发阶段/n一种利用甲壳废弃物制备甲壳素L-乳酸钙和复合氨基酸或肽的方法 本发明涉及一种通过微生物发酵虾蟹等甲壳废弃物制备甲壳素、L-乳酸钙和复合氨基酸或肽的方法,具体为甲壳废弃物在鼠李糖乳杆菌(Lactobacillus?rhamnosus)CICC6003和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subtilis)CICC23579种子液中发酵后获得L-乳酸钙,然后在米曲霉(Aspergillus?oryzae)CICC41477种子液中发酵后获得复合氨基酸或肽和甲壳素。本发明的方法可以实现虾蟹等甲壳
湖北工业大学
2021-01-12
三种不同pH介质中均以小于
或
等于102 mV的过电势驱动10 mA cm-2的HER电流密度
MoP最近被发现在酸性及碱性条件下都具有非常高的本征催化活性和稳定性。但是,由于高结晶度的MoP通常需要在非常高的温度下形成,导致合成出的MoP催化剂通常尺寸较大、表面活性位点密度低。鉴于此,梁永晔课题组基于氧化碳纳米管(CNT)的表面含氧基团与金属离子存在强相互作用,设计了两步合成策略制备出了CNT负载的尺寸小、结晶度高及分散好的MoP纳米粒子/CNT复合物(图2)。实验结果表明,相对于体相的MoP, 该MoP/CNT复合物催化剂在酸性、中性及碱性介质中的催化HER的表观电极活性得到显著提升, 实现了在三种不同pH介质中均以小于或等于102 mV的过电势驱动10 mA cm-2的HER电流密度。
南方科技大学
2021-04-13
抗肿瘤药物四氢化萘酰胺类化合物和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
或
前药及制备方法和应用
环苯替尼(CB1107)是新型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对Bcr-Abl和c-Kit蛋白酪氨酸激酶具有双重抑制作用,主要用于治疗Bcr-Abl基因高表达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CML)、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ALL)和c-Kit基因高表达的胃肠道间质瘤。环苯替尼为目前一线正在使用的伊马替尼的me-better药物,用于替代伊马替尼的一线治疗和耐药患者治疗。目前已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按新药注册分类属于化学药品1.1。 环苯替尼的显著特点是对人癌(CML)免疫缺陷性小鼠异体移植体内药效达到治愈的效果(免疫缺陷性小鼠试验的结果认定为与人临床结果非常相近),肿瘤细胞完全被杀死,有效率达到100%,无严重毒性发生;其将是伊马替尼的替代产品,新药上市后将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
辽宁大学
2021-04-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
或
存托凭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9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调查摸底。对照试点的条件和规则,深入开展调查摸底,主要从财务指标、企业规模、核心技术和发展潜力等方面,着重围绕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找准有条件、有潜力开展试点的企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二、强化政策指导。对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要重点帮扶,形成时间表、路线图。利用好国家政策供给,借助中介机构专业力量,着力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加强对涉及的发行条件、审核程序、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政策培训,提高企业利用试点政策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提高企业质量。(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重庆证监局)三、加强政策扶持。对拟试点企业开展跟踪服务和重点培养,在产业扶持政策、项目用地指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鼓励我市产业引导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对接拟试点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四、做好沟通汇报。由市金融办牵头,联合重庆证监局,加强与中国证监会及所属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的沟通汇报,密切关注政策试点情况,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加快培育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争取优先将我市创新型企业纳入试点名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重庆证监局)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领会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对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工作通知〔2017〕1882号)要求,依法协调解决拟试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
2019-03-19
江西省发布《关于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或
长期使用权试点的工作方案》
现将《关于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1-11-0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
或
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开放,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助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二、试点原则(一)服务国家战略。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为引领,坚持创新与发展有机结合,改革与开放并行并重,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二)坚持依法合规。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做好与相关政策的衔接配合,稳妥适度开展制度创新,确保试点依法依规、高效可行。(三)稳步有序推进。统筹谋划,循序渐进,探索通过试点解决创新企业境内上市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四)切实防控风险。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处理好试点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把防控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化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三、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本意见所称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严格甄选试点企业。咨询委员会由相关行业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审核决定申请企业是否列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四、试点方式试点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选择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本意见所称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均应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结算。试点企业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形式或购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试点企业募集资金的使用、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应符合我国外资、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核准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原则上依照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试点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发行申请。试点企业在境内的股票或存托凭证相关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行为,均纳入现行证券法规范范围。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本意见及相关规定实施监管,并与试点红筹企业上市地等相关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五、发行条件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其中,试点红筹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对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试点企业,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审慎处理。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二是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于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六、存托凭证基础制度安排在中国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应符合以下基础制度安排,并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则。(一)参与主体。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发行的基础证券由存托人持有,并由存托人在境内签发存托凭证。基础证券发行人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等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并按规定接受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监督管理。存托人应按照存托协议约定,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境外基础证券相应权利,办理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业务。存托人资质应符合证监会有关规定。存托凭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并按照存托协议约定,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二)存托协议。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及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权益及各方权利义务。投资者持有存托凭证即成为存托协议当事人,视为其同意并遵守存托协议约定。存托协议应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由境内法院管辖。(三)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及其衍生权益。存托人可在境外委托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托管人负责托管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并负责办理与托管相关的其他业务。存托人和托管人应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四)跨境转换。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转换的具体要求和方式由证监会规定。七、信息披露试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试点红筹企业原则上依照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试点红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以中文在境内同步披露,披露内容应与其在境外市场披露内容一致。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应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财务信息,并在上市安排中明确会计年度期间等相关问题。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编制,也可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同时,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八、投资者保护试点企业不得有任何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发行股票的,应执行境内现行投资者保护制度;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发行存托凭证的,应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由存托人代表境内投资者对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行使权利。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九、法律责任试点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发行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依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试点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可依法直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存托人或托管人违反本意见和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证监会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十、组织管理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试点依法有序开展。证监会要根据证券法和本意见规定,加强与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稳妥推动相关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加强市场监管、投资者教育和跨境监管执法合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试点企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国务院
2019-02-0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
或
存托凭证 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8〕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我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对创新型省份建设支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高度重视并积极抢抓试点机遇,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着力扩大全省直接融资规模,进一步优化融资结构,不断壮大多层次资本市场“安徽板块”,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二、开展摸排培育。《通知》明确,试点适用范围为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七大类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企业。试点企业应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必须满足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要求,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必须满足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要求,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各地要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纳入企业上市工作,按照试点范围要求全面摸排后备企业项目,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建立并完善企业后备资源库,将符合试点领域要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向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资机构推介,组织做好对接工作。三、推进企业上市。各地要按照“成熟一家、启动一家”的原则,扎实推进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结算。其中,试点红筹企业可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省政府金融办会同安徽证监局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宣传培训,组织中介服务机构做好中介服务,加强试点工作业务指导。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联动,合力做好我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政务服务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四、遵守各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应按照《通知》要求,遵守股票发行各项法律法规,符合参与主体、存托协议、存托凭证基础财产、跨境转换等基础制度安排,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任何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安徽证监局要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试点企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1日
安徽
2019-04-02
四川印发《关于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或
长期使用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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