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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采购
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07-12-27
哈尔滨工程大学示波器
采购
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哈尔滨工程大学示波器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2-06-06
火电企业燃料
采购
决策支持系统的设计方法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火电企业燃料采购决策支持系统的设计方法。包括如下步骤:根据火电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和在售燃料的情况选取供煤单位的评价指标,用于对潜在的供煤单位进行评价;利用 AHP 算法计算各个评价指标的权重;利用历史数据计算得到每个潜在的供煤单位的各评价指标值,结合火电企业的锅炉参数,得到每个潜在的供煤单位的各评价指标的得分;对每个潜在的供煤单位的每个评价指标,计算其权重与得分的乘积作为该评价指标的权重得分,利用优劣解距离法计算得到各潜在的供煤单位的评分;根据各潜在的供煤单位的采购限制和评分以及火电
华中科技大学
2021-04-14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
采购
合同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3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应当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提高自主创新产品的竞争力。 第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签订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合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定。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未做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下同)签订。采购人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签订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六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将促进自主创新作为必备条款,明确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内容和具体措施。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适当支持。 第七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 第八条 采购人不得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签订自主创新产品分包项目合同。 第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签订补充条款或协议的,不得违背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签订补充条款或协议涉及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条款或协议的内容、补充理由,以及变更后的合同、补充条款或协议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违背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经批准采购外国产品的,应当坚持有利于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将合同授予转让核心技术的国外企业。 第十二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之内。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 第十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填写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时应当明确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内容。 第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应当依法提供质量合格的自主创新产品。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拒绝签订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或拒绝接受自主创新产品的;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及其他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有关促进自主创新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政府采购属于目录中品目的产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外国产品或服务的。 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行为,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另行确定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合同已经履行的,财政部门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将该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财政部应当将该产品从目录中删除,并及时将相关自主创新产品和供应商信息反馈科技部: (一)以自主创新产品名义谋取中标、成交后将合同转包的; (二)中标、成交后将自主创新产品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三)提供的自主创新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使用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因变更、撤销、中止或终止而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上高博会
2021-05-06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
采购
预算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07-04-03
供应链管理下的中小制造企业
采购
管理研究
中小制造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必须加强采购管理.本文以供应链管理理论为指导,分析了现阶段我国中小制造企业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供应链环境下中小制造企业采购管理的策略.同时以长春某汽车零配件企业为例,论证了策略的可行性.
长春大学
2021-04-30
哈尔滨工程大学高密AP设备
采购
及服务竞争性磋商
哈尔滨工程大学高密AP设备采购及服务竞争性磋商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2-05-27
中南民族大学广播系统
采购
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中南民族大学广播系统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中南民族大学
2022-05-27
上海海洋大学2021年1月政府
采购
意向-2
上海海洋大学2021年1月政府采购意向
上海海洋大学
2021-01-20
研发机构
采购
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到期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11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91号公告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审核、核准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一)符合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第六条 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研发机构,待其补正后再予备案。 第七条 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第八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 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第九条 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9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研发机构新设、变更或者撤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研发机构的牵头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注明的相关资质起止时间,办理有关退税事项。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2019年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下同)。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后,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前,应当已经扫描认证通过,或者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 第十三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 (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 第十四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十五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记录国产设备的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情况。 第十七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比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云上高博会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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