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成效,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兰科字〔2015〕80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区级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在城关辖区内开展业务活动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科技经费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理、验收、绩效评估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管理工作。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第五条 管理单位。兰州市城关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是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主体。其职责是: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的评审标准;审定参与评审的专家名单;编制和审核项目年度财政经费预算;项目立项后,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组织项目的执行期监理、验收及绩效评估工作;指导兰州市城关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的开发和运营,并设定各单位在申报系统中的权限。第六条 承担单位。承担兰州市城关区各类项目的单位。其职责是:项目立项后,与区科技局签定任务合同书;严格执行任务合同书;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进展及问题;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接受区科技局和推荐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第七条 推荐单位。经区科技局认可推荐权限的驻区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载体和其他单位。其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所申请项目的推荐工作;对申报者的资格、推荐项目的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科学性进行把关审核,并签字盖章;项目立项后,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协助收集相关报表;配合项目的监理、验收和绩效评估。第三章 项目立项第八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报、评审、公示、合同签署四个基本程序。第九条 项目申报依托“兰州市城关区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开展,采取备选库的方式管理,项目库常年开放,接受项目入库。第十条 区科技局按照全区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在城关区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同时对外发布征集项目入库的通知,按需求从项目库中提取项目考察立项或向国家、省、市科技部门推荐项目。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城关地区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城关区内的中央、省、市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二)技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四)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单位专职人员,年龄不超过58岁,且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六)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七)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由城关区科技局统一编制);(二)项目申报附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项目组成员工作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查新报告、知识产权证书、获奖证书;项目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合作合同等)、合作协议;企业专业资质证书、特殊产品生产许可证、临床批文、环保证明、产品检验检测报告、论文等。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对申报区级项目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初次申报项目的企业全部进行实地考察,有申报项目经历的企业按50%的比例随机抽选进行实地考察。项目实地考察主要查验项目单位资质证件的原件,确保企业的真实性。同时从项目单位基本条件、人员配备、销售收入、项目已具备的基础等方面做初步考察。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分行业组别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名单及经费安排(草案),提交局务会讨论,讨论通过后报兰州市城关区科技专项经费工作小组审核。第十五条 经兰州市城关区科技专项经费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兰州市城关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科技计划项目名单。第十六条 根据科技项目资金计划,区科技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任务合同书》(区科技局统一编制、一式四份),确定项目拟完成的具体内容和目标,并明确项目经费预算和用途。该合同书由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审核后,履行签订手续。第十七条 兰州市城关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享受的配套项目,凭上级科技部门的立项文件及拨款凭证,与区科技局签订《任务合同书》,项目拟完成的具体内容、目标需与上级科技部门签订的项目任务合同书保持一致。对于项目目标可测的项目,合同书中的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项目目标不可测的项目,合同书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的说明。第十八条 入孵企业当年申报区级项目并立项的,不再享受配套项目支持。第十九条 项目计划执行期限一般为1-3年。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二十条 《任务合同书》签订后,区科技局负责按合同书规定,会同区财政局拨付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要督促项目负责人尽快组织项目实施。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对项目进行监理。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督促项目负责人每年按时上报项目工作报告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当年报告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区科技局。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二十二条 由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区科技局研究同意后,作出撤项批复,项目经费按《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由于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无法完成,区科技局有权终止合同,项目经费按《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区科技局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新的项目申报。第二十四条 兰州市城关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享受的配套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执行。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估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合同书》签订的内容和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应用效果、经济社会影响、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及效果、知识产权形成、科技人才培养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的方式。验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以会议形式进行验收的,验收组听取项目单位汇报,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综合形成验收意见。重大项目验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企业承担的项目且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会议形式验收。以函审形式进行验收的,验收组成员分别审阅项目验收资料,提出验收意见,由验收组组长在综合验收组成员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最终验收意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及企业承担的经费低于5万元的项目可采取函审形式验收。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工作需在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六个月内结束。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计划内容,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由项目单位向区科技局提交延迟验收的申请,并说明延时具体时间,经区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任务后,须及时整理技术资料和数据,向区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二)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三)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四)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工作总结报告;(五)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总结报告;(六)财务审计报告;(七)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票据复印件、记账凭证;(八)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九)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十)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十一)建设的中试生产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十二)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十三)发表的论文、论著、出版的期刊等。第二十九条 区科技局收到验收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申请的书面批复,并在同意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意见分为 “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第三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一)《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四)项目资金的使用中有挤占、挪用、随意扩大使用范围的情况;(五)超过《任务合同书》原定完成时间3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第三十二条 按项目执行期限,对应进行结题验收而无故不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区科技局按财政有关规定收回已拨科技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被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第三十三条 城关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按规定享受的配套项目,待上级科技部门项目验收后,填写《兰州市城关区科技项目经费决算表》(附项目配套经费支出票据复印件、记账凭证)及上级科技部门项目验收证书报区科技局备案即可。第三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分项目类别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成效进行绩效评估。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区科技局项目管理人员应将已立项、验收、结题(或终止)项目的相关文档整理归档,并同时报局办公室存档,项目文档包括:(一)项目申报书;(二)项目合同书和经费预算书;(三)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四)项目验收申请书、经费决算表和项目验收证书及其他材料。第六章 专家评审第三十六条 在科技项目评审、验收等环节组织的专家评审活动中形成的专家意见应作为科技项目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城关区科技计划项目专家评审会成员从“城关区科技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每个组别根据评审项目的数量,确定3-5名专家参评。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二)熟悉评审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第三十八条 以下人员不宜作为评审专家参与科技项目评审、验收等项目管理活动:(一)与项目单位有合作关系的人员;(二)项目单位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三)在以往评审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第三十九条 区科技局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评审的目的、工作原则、评审专家的职责与权利,明确评审的任务与要求。专家无异议后,方可聘为评审专家,正式参与评审活动。第四十条 区科技局不得向评审专家传递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评审意见;不得伪造、修改评审专家意见;不得向评审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评审专家和评审意见。采用评审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区科技局承担。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一)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负责地提出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应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评审任务;(二)应维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评审材料,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组织方,不得复制与评审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组织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评审有关情况;(三)当评审事项与评审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管理者申明并回避;(四)在评审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第七章 信用管理第四十二条 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组织过程中的有关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第四十三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2017年5月10日
甘肃
2018-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