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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
项目
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力,打造新引擎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09-28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广西科技计划
项目
验收结题管理办法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结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要求,加强项目验收结题管理改革前后政策衔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04-25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
项目
经费管理使用禁止事项清单》的通知
为大力推进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帮助科研人员了解科研经费使用的法规底线。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04-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
项目
立项名单的通知
2022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立项工作已完成,现将立项名单印发。请项目承担方按照项目管理方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后续组织实施和研究工作,保证研究进度和质量。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05-10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2014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科技服务和引导基金
项目
立项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4]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的有关要求,经有关专家和单位评审、评估,科技部和财政部已完成了2014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科技服务和引导基金项目立项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科技服务和引导基金项目立项共计3825项(附件),中央财政预算计划安排资金34.8437亿元。其中科技创新项目2386项,计划安排资金19.8437亿元;科技服务项目954项,计划安排资金10亿元;引导基金项目485项,计划安排资金5亿元。二、为提高专项资金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公布之日起2周内,接受社会各界对立项项目提出的异议和举报。详情请查阅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网站,网址为www.innofund.gov.cn。联系电话:010-88656236。特此通知。附件:2014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科技服务和引导基金立项项目汇总表 科技部 财政部2014年6月18日
科技部
2019-10-08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21年度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和
项目
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越是欠发达地区,越需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西藏重要讲话精神,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人才强区战略,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潜力。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04-13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
项目
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政办〔2021〕35号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18日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市乡村振兴局 市委农办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有效保障扶贫资产安全,实现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21〕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县抓落实、乡村抓具体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二、工作目标到2021年年底,分类摸清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按照扶贫项目资产的产权归属做好资产移交工作,构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三、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二)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由各级政府负责统筹。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三)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四)坚持分类推进,减轻基层负担。在现有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类扶贫项目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群体等特点,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对已完成确权的2016-2020年扶贫项目资产,不再重复确权,继续加强管理;对2013-2015年扶贫项目资产及其他尚未确权的各类扶贫项目资产,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清查摸底和确权登记,纳入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五)坚持底线思维,注重防范风险。树牢风险意识,压实后续管理责任,规范后续管护运营和收益分配使用,严格处置流程,完善监管机制,坚决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流失等现象发生,保障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六)坚持标准统一,推进信息化建设。严格落实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等相关信息平台的同时,同步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四、工作内容(一)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根据资金投入渠道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财政部门负责厘清党的十八大以来投入扶贫领域的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具体状况,建立分年度扶贫资金项目台账和清单、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台账和清单。农办负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效衔接的指导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厘清党的十八大以来投入扶贫领域的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资金具体状况,建立分年度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资金项目台账和清单。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行业部门作为承担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的机构(简称“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使用谁监管”的原则,对照资金项目台账和清单,开展全面清产核资,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台账。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进行管理。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以及投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到户类资产主要包括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自身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二)有序推动确权登记。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分类建立台账,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对政府拨款形成的集体资产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搬迁社区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搬迁社区,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由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投入形成的,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地方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社会捐赠、对口帮扶等形成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三)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市级政府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县级政府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要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制定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管护水平。(四)规范后续管护运营。按照“属地管护与行业监管相结合、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鼓励县级政府逐步由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鼓励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公益性资产实行统一管护。鼓励各县区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鼓励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文明户评选等形式,引导农民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管护。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更好发挥资产效益。(五)规范收益分配使用。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属于村集体或搬迁社区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或社区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项目运行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正在实施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到期后按照上述原则及时调整和完善。(六)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达到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报废、报损、淘汰、拆除、盘亏、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确需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规范处置,处置结果要及时进行公示。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确权登记、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各环节,各级各单位都要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凡在公示期内,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情况有异议的,要认真进行核实再公示。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各县区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有关要求,总结前期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的有效经验,结合自身实际,研究拟定本地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对清产核资、确权登记、运行(营)管理、资产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程序和要求,进一步细化相关内容,提高可操作性。做好对所属乡镇、村干部和相关行业部门业务人员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专题培训,为全面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提供支撑。(二)落实职责分工。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县区行政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的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结合工作实际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完善,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目录、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方案,协调解决县级确权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对扶贫资产进行登记管辖。具体登记工作由县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市级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行业政策培训、指导督导职责。跨行政区域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由共同的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登记机构办理。(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四)加强信息建设。充分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洛阳市智慧乡村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模块,分级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应登尽登、应管尽管,持续发挥作用和效益,规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五)注重总结宣传。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总结,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及时解决发现问题,积累并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洛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扶贫办〔2020〕7号)同时废止。
河南
2021-12-03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
项目
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政办〔202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制定的《鹤壁市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鹤壁市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市乡村振兴局 市委农办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21〕33号),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高质量推进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确权登记工作,健全完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目标任务 到2021年年底,分类摸清十八大以来各类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底数,建立全市统一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按照产权归属做好资产移交工作,构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力推动。落实县区政府、管委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推进,推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坚持科学管理,注重防范风险。树牢风险意识,压实后续管理责任,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流失、浪费,防范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保障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四)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 四、工作内容 (一)明确扶贫项目资产范围。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社会扶贫资金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 (二)厘清扶贫项目资产类型。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公益性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到户类资产主要包括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自身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三)全面清产核资。各县区政府、管委全面负责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乡村振兴、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使用谁监管”的原则,对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底数,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严格确权登记。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在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扶贫项目资产一次确权到位。确权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账务管理。使用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要明确产权主体以及各产权主体占股比例,界定结果由县级政府明确有关部门审核。对于产权不明确的,由县级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各县区要对十八大以来的扶贫项目资产范围进行界定,分类分级分年度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认真填写《鹤壁市XX县区、乡、村XX年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于12月31日前形成正式文件报告。 (五)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县区政府、管委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管理责任清单。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制定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乡镇(街道)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村级组织要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村级小微权力清单。 (六)规范后续管护运营。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进一步完善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各县区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的指导、监督。 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在确保增值保值的基础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收益金额、支付方式、带贫减贫机制、风险防控、资产增值保值等内容。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协议或合同支付资产收益,优先选择当地脱贫、边缘易致贫家庭劳动力,解决就业岗位就近就业,实现增收。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制度和标准,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公益性资产确权登记后,要建立相应的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部门制定管护制度,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乡镇(街道)指导村(居)委员会分类制定公益性资产管理和维护制度,经乡镇(街道)审核无异议后,报县级有关部门备案。各类公益性资产管理和维护制度要在明显位置悬挂、张贴,管理和维护记录随时可查阅。鼓励各县区政府逐步由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鼓励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文明户评选等形式,引导农民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管护。 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更好发挥资产效益。 (七)规范收益分配使用。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坚持制度和方案并重、“自下而上”和公开透明,重点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乡镇(街道)指导村(居)委员会通过集体决策程序制定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制度》和年度《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级有关部门备案。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用于脱贫群众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等,要体现精准扶持和差异化扶持相结合,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村集体或搬迁社区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或社区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告公示。 (八)严格项目资产处置。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状况,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对资产收益进行清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根据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县区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发现扶贫项目资产运行不良、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规范处置,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处置收入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按程序统筹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处置结果要及时进行公示。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工作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措施,提供经费保障,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各县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并报送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备案。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全力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二)加强工作调度。各县区要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工作要求,全面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全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进展工作实行月调度(适时开展周调度),及时了解掌握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县区认真整改,不断规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各县区要于每月30日前完成当月工作情况汇总,填写《鹤壁市XX县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进展统计表》。 (三)加强信息建设。充分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模块,分级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应登尽登、应管尽管,持续发挥作用和效益,规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河南
2021-12-06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
项目
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持续加大扶贫投入力度,形成了大量的扶贫项目资产,极大地改善了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了重要基础。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09-24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
项目
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1〕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8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省乡村振兴局 省委农办 省财政厅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实施了大量扶贫项目,形成了较大规模的资产。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全面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实施的扶贫项目,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在科学认定分类、依法依规确权的基础上,纳入相应资产管理体系,落实后续管理和监督责任,形成“县级统管、行业监管、乡村主管、农户协管”的分级定责管理模式,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二、重点任务(一)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把准扶贫项目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的特惠性,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县级行业部门、各乡村,根据资金范围开展扶贫项目大排查、大清理,对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权益资产进行科学认定。对认定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分别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行业部门分类台账和乡村明细台账。通过双向对接实地核查,查缺补漏,盘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二)有序推进确权登记。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扶贫项目资产形成过程和资金构成,从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有利于发挥资产效益的原则,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前提下,合理划分资产所属层级,确定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管权等主体及权责,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上述资产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县级政府组织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明确所有权登记程序,确权结果要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及所涉乡、村进行公告。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所有权、监管权发生变化的,由交接方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清产核资和移交。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到户类资产按原值移交给农户。(三)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各设区市政府要统筹指导县(市、区)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加强监督调度。县级政府对本县(市、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负主体责任,要明确和细化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阶段的任务和责任清单,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乡镇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担负具体运行维护及监管责任,注重发挥群众自我管理、参与管理的作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立资产全程跟踪监测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情况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督促管护主体管好用好资产。(四)规范资产管护运营。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各地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农户参与管护和运营。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五)突出资产帮扶效益。继续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原则,通过“村提方案、乡镇审批、县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帮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获得收益,激发内生动力。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对有劳动能力的,鼓励通过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对无劳动能力的,鼓励通过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等方式进行分配。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六)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因流转、置换、报损、报废、变卖等原因,确需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并建立与资产台账相对应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对于清查前已发生的扶贫项目资产流失、报废、损毁等情况,履行先登记、再报审、后处置程序,相关的审批文件、审计结论归档管理,做到有据可查。(七)维护资产管理系统信息。各县(市、区)要根据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全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系统。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信息的动态维护,对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及分配等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持续健康运营、发挥应有效益。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每半年向乡村振兴部门报送扶贫项目资产信息更新变化、资产收益取得及分配等情况,乡村振兴部门积极配合录入系统。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清查、确权、移交、定责等工作。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充分利用全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系统,及时向相关方面推送扶贫项目资产统计分析、预警等信息,督促其落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责任。(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三)建立报告总结机制。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总结,积极探索和推广成功经验做法,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良性运转的稳定性和长效性。
江西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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