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科技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兰州科技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7〕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科技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兰州科技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3月1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科技产业领域,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使用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子基金——兰州科技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发展投资基金”)和兰州科技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两支基金总规模20亿元,其中,科技发展投资基金规模16亿元,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规模4亿元。基金经营期限暂定为8年,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计算,前5年为基金投资期,第6-8年为基金回收期。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金由兰州市政府出资5亿元、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出资5亿元、社会资本出资9.8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出资0.2亿元共同设立,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科技产业。科技发展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节能环保、电子信息、文化旅游、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初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第三条 基金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第二章 基金管理第四条 科技发展投资基金和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主要职责是审定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投资方案,拥有对两支基金相关投资运营和退出决策的最终决策权。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人组成,人员组成如下:兰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人、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处负责人、兰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甘肃省科技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兰白引导基金委派代表1名,受托管理机构委派代表1名,另外聘请2名社会专家。甘肃省科技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推荐委员可根据兰白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在基金投资行为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兰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受托管理机构共同负责建设包括财务、法务、技术、人力资源等领域的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库。按照项目的具体情况选取2名专家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投票决策,但同一项目2名专家不得为同一公司推荐。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基金的监督管理,指导基金运作方式及投向,但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市政府委托兰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遴选具有股权投资管理资质,且业绩优良的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受托管理机构应满足如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或项目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一定数量的产业基金管理或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三)受托管理机构及其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兰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受托管理机构派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等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日常管理。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对基金拟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投资计划,提交投委会审定。(二)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履行职责,对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三)择优遴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结算系统安全的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第六条 在基金运营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兰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须通告受托管理机构,并勒令其整改。受托管理机构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下列投资业务:(一)不得用于投资已上市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等业务;(三)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四)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五)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禁止从事的业务等。第三章 投资管理第七条 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主要包括项目开发、评估立项、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后管理、投资退出、档案管理等环节。受托管理机构遵照基金的投资目标及项目选择标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专业规范的调查、立项及相关管理工作。(一)项目开发受托管理机构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项目开发,寻找项目来源:1、通过行业研究寻找投资领域或地域内的优势企业。2、通过与地方政府和各类机构合作选择投资项目。3、通过基金股东背景储备项目。4、通过与国内股权投资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分享项目资源。5、其他项目来源。(二)评估立项基金投资经理在对项目进行初步沟通和调查的基础上,完成《尽职调查报告》,提交投资总监审核,由其决定是否提请立项评审会进行立项评审。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开展评估立项的项目数量不得少于25个。投资总监在收到《立项申请》、《尽职调查报告》后应当及时召开立项评审会议,对该立项申请予以审议。立项评审会由受托管理机构总经理、基金投资总监、风险控制总监、投资经理、行业研究员等相关人员组成。对于准予立项的项目,由投资总监组建项目组并指定一名投资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后续工作。同时,对该项目的操作提出相应的约束条件和对后续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于立项评审会认为立项条件尚不成熟的立项申请,立项评审会可以决定暂缓立项。对于暂缓立项的,该项目开发工作继续进行。投资经理可以适时按前述程序再次提请立项申请。(三)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依据市场化原则,批准有关基金投资及投资处置事项。基金的投资实施和投资退出等重大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来审定。投资项目的决策原则为:1、所有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2、一般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5票(含)以上同意,形成投资决议,交受托管理机构落实执行;3、特殊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并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明确要求两支科技基金投资的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后,以市委市政府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作为依据,实施投资;4、对单个企业或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超过20%的特殊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委员一致同意,交受托管理机构落实执行;5、投资项目属于涉及基金与基金出资人或出资人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将该投资项目提交基金合伙人大会进行表决,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交受托管理机构落实执行。(四)投资执行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投资的项目,投资总监及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组就《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与目标公司管理层进行具体商谈,针对主要交易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并办理股权登记等事项。(五)投后管理投后管理主要包括增值服务和日常管理两部分。增值服务即对被投资企业或客户实行主动管理,包括在战略定位、发展规划拟定、产业项目选择、公共关系维护、市场拓展、融资安排、管理制度制定、激励政策设计、人才引进与培养、并购重组、财务重组、治理改善、资源嫁接、改制挂牌等方面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日常管理主要是指定期或不定期了解掌握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情况,重点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资金运用情况、财务会计情况、重大事件情况;对被投资企业出现的重大风险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表决权,委派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或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重大决策,同时委派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或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监督工作等。(六)投资退出基金根据投资企业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退出方式。1、IPO退出。被投资企业实现在主板、创业板或者中小板上市,从而兑现投资收益。2、新三板市场挂牌转让退出。以被投资企业实现在新三板市场挂牌转让,兑现投资收益。3、回购退出。按照投资协议或相关约定由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或原大股东回购股份,实现投资退出。4、并购退出。通过其他企业兼并或收购被投资企业从而实现投资退出。5、清算退出。按照基金协议或出资人协议约定进行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6、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退出。以被投资企业实现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实现投资退出。7、法律允许的其他退出方式。第八条 基金的待投资金原则上应存放在托管银行或购买保本理财等,不得购买高风险的理财产品。第九条 科技发展投资基金和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60%以上资金应优先投资于兰州市内企业,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其中,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被投企业全部在由市科技局建立的“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备投企业库”中产生。第十条 如因受托管理机构未能按照《基金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责地履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委托管理协议或明显不作为行为),导致基金亏损,受托管理机构应承担该亏损并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非因上述原因,基金清算时如果出现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十一条 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基金净利润按如下方式分配:1、实缴出资额全部回收后如年收益率低于7%(包括7%),管理团队不参与基金收益分配,基金净利润由全部合伙人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2、如基金年收益率达到7%以上,超过7%的部分则按20%和80%的比例在基金管理团队和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全体合伙人所获得的收益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兰白试验区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所获收益的分配按照《兰白试验区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 基金托管银行第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遴选符合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资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银行,并向社会公布,托管银行负责基金资金的保管、拨付、结算等工作。受托管理机构应与托管银行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托管银行与基金主要出资人之间不得有股权和亲属等关联及利害关系。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兰州市境内的商业银行;(二)具有专门的基金托管机构和科技投资或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三)无重大过失以及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十三条 托管银行负责托管基金资产,按照托管协议和投资指令负责基金的资金往来,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资金情况。管理机构负责对托管银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第十四条 基金回收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第五章 收入收缴第十五条 基金的收入包括退出时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清算时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等。上述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按照实际出资额以及股权或份额转让协议等确定;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根据有关法律程序确定。第十六条 市政府的出资所得收入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收入收缴工作市政府委托兰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可根据收入情况,对兰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十七条 基金的收入按以下程序上缴:(一)受托管理机构与其他出资人等商议股权或份额退出、收益分配及清算等事宜,并对基金实施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基金股权或份额申请以及确认收入所依据的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核;(二)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商议及审核结果,提出退出及收入收缴实施方案;(三)受托管理机构办理股权或份额转让、收入收缴等手续,向有关缴款单位发送缴款通知;(四)缴款单位在收到缴款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应缴收入缴入基金在托管银行开设的指定账户。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第十八条 科技发展投资基金和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运营情况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考核工作。科技发展投资基金主要考核政策目标完成情况、投资进度及资产情况;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主要考核政策目标完成情况、投资进度。同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兰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年终考核体系,并具有对其年终考核结果一票否决的效力。第十九条 兰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市政府负责,每月30日前报告本月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基金转让、退出、变更等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并主动接受市政府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计部门对基金日常投资管理与运作事务的检查、审计。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科技发展投资基金和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基金设立及运作的过程管理,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向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创新驱动基金的管理机构报告基金管理及基金运作、收入情况和基金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违法违规事件、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基金公司可视情况给予约谈、警告直至取消其受托管理资格的处理。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基金的收入。一经发现和查实前述行为,除收回有关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第七章 免责机制第二十三条 科技发展投资基金和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允许出现一定比例的失败。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团队成员及受托管理机构对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表决的立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因基金管理团队成员或受托管理机构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或其他主观因素造成项目投资失败,应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如基金管理团队成员及受托管理机构在依照法定程序、合规运作、尽职履责前提下发生的投资损失,可以免责。第二十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秉承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以受托管理机构意见为主要参考,对每一个拟投资项目进行表决。对严格按照基金管理程序、集体决策执行投资的项目,投资失败的,不追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责任。第二十六条 科技发展投资基金和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属于以下范围的,予以免责:1、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进步奖的项目;2、兰州市委市政府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明确要求利用科技基金投资的项目;3、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或公益事业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科技创新类项目。第二十七条 科技发展投资基金和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回收期,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基金整体出现盈利,对该基金其他投资失败项目在投资管理团队尽职履责的前提下可以免责。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2日
甘肃
2018-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