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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
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的通知
为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做好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处置工作,降低相关法律风险,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组织编制了《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
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
2021-10-19
教育部印发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
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典型经验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印发以来,各地各校结合实际情况,围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机制、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调整专利奖励资助政策及开展技术转移学历教育等方面,积极推进、大胆探索,形成切实有效的做法,取得一批可参考借鉴的经验。
教育部
2021-12-0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税收政策)
财税〔2014〕59号 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厦门、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1.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所辖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4.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四、示范城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切实搞好沟通与协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反映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2014年10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7-09-28
山东省财政厅 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科技
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7〕56 号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现将《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 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绩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奖励性资金。第三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二)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有 1 家(含)以上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三)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第四条 上述第三条第二款中,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一)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及办公场所均在拟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内,且入驻孵化时间不超过 36个月;入驻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应在24个月以内。(二)企业当年度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第五条 奖励额度。奖励资金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年度绩效进行奖励,每培育 1 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根据年度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 申报奖励资金需提报以下材料:(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绩效证明材料,包括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孵化协议复印件。第八条 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市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行文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第九条 省科技厅对各市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第十条 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下达奖励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第十一条 各市财政部门在奖励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获得奖励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第十二条 鼓励各市制定配套政策,共同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引导其进一步完善孵化服务功能,培育更多高新技术企业。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适时委托第三方对奖励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第十四条 获得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山 东 省 财 政 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7 年 11 月 6日
山东
2017-12-04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 印发《四川省中央引导地方
科技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8-09-19
科技
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习贯彻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科办财〔201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 2014年3月,《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实施。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科技部、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门)已发布了《意见》解读,编制统一宣传培训教材,并组织开展了专题研讨班、师资培训班、全国科技和财政部门培训会等一系列宣传培训活动。 为广泛深入开展《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的要求上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全面落实,现就有关学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 《意见》针对科研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全面系统的改革措施,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科技和财政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意见》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学习贯彻《意见》与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各省科技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意见》的学习,确保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都要参加学习,并及时总结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开展交流研讨,进一步加深对《意见》精神的理解和掌握。 二、组织培训 各省科技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培训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大范围、广覆盖的培训。要组织本地区承担科研项目较多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和一线科研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理解并贯彻落实改革精神;组织本地区承担科技项目评估、财务审计等任务的第三方机构加强业务学习培训,确保能够按照文件精神开展相关工作。 三、狠抓落实 各省科技和财政部门要把《意见》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尽快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措施和办法,修订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出的改革措施要有政策目标、完成时限,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要加强跟踪指导和督促落实,使本地区项目承担单位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单位科研、财务、资产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制度和服务能力建设,确保内部管理办法与《意见》精神保持一致,不断提高为一线科研人员服务的质量。 为加强宣传交流,科技部、财政部在门户网站上设立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解读”专栏(网址http://www.most.gov.cn/ztzl/zyczkyxmzjglyj/,http://jkw.mof.gov.cn/zhuantilanmu/jiedu/,),各单位可登陆下载领导讲话、文件解读等培训材料。各地方科技和财政部门可以简报的方式将学习培训工作推进情况以及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两部门。两部门也将把《意见》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科研经费巡视检查的一项重点内容开展检查。 联系人: 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 张凌云,联系方式:58881694 财政部教科文司 王 佳,联系方式:68553266 特此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2014年6月30日
云上高博会
2014-06-30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
创新
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金〔2018〕55号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18年8月27日山东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暨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省金融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有关要求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用于推动我省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等方面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金融机构(注册地青岛的除外)包括:(一)取得金融许可证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二)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三)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四)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组织等。第四条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引导资金列入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在每年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引导资金奖补范围涵盖以下方面,分别按照本办法规定划定使用范围和奖补条件。(一)“齐鲁金融之星”补助政策。对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齐鲁金融之星”,在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补助。相关补助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办法〉〈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93号)有关规定执行。(二)新设金融机构总部奖励政策。大力发展金融总部经济,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总部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相关补助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商发〔2018〕2号)有关规定执行。(三)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政策。对我省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申请募集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为200万元。对重组上市并将注册地、纳税地迁至山东省内的,给予最高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融资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股权融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上限为100万元。对我省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直接融资规模高于100万元的企业(不含青岛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四)直接债务融资奖励政策。建立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机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对省内企业债、公司债及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企业、主承销机构及担保增信机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相关补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办法〉的通知》(济银发〔2018〕171号)有关规定执行。(五)市场化债转股奖励政策。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鼓励引导银行机构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对实施市场化债转股落地项目的债权、债务方单位,按照分别不超过落地实施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可将一定比例(不超过50%)奖励工作团队。(六)地方普惠金融发展奖励政策1.地方金融企业规模增量奖励。对纳入全省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系统并取得银行、证券、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地方法人机构(对应第三条1-3款)及资产管理公司,评价达到一定等级(银行类、资产管理公司AA级、证券类和保险类BB级)的,对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按营业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差核算)同比增长超过7%的部分,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增量奖励,奖励资金上限为200万元。2.“双优”小额贷款公司奖励。对全省绩效评价A级以上、分类评级1级以上、累计平均贷款利率不高于全省累计平均贷款利率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3‰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上限为80万元。已享受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再重复奖励。3.降低担保费率补贴政策。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小微企融资增信服务力度,在妥善防控风险和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度降低担保费收取标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贴。(1)单户业务规模小,对单户小微企业年内累计新增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2)担保费率低,年化担保费率2%(含)以下,且不得通过财务咨询、财务顾问或账外收取等形式转嫁担保费。(3)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开展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信用良好、合规经营、风控能力较强、最近1个年度未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担保期限1年(含)以上业务,按照实际担保金额计入补贴基数,担保期限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担保天数折算后,计入补贴基数;采取比例分保的,按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比例折算后,计入补贴基数。补贴基数确定后,按照不超过补贴基数2‰的比例,给予相关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补贴,具体补贴比例将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申报情况综合确定,单家融资担保公司年度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各市金融办负责选定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经费由各市财政予以保障。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独立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第(六)1-3款涉及的相关企业,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金融企业财务快报、金融企业决算、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等财务数据及报告的,不享受相应奖励政策。4.交易场所奖励。依据交易场所挂牌数量及增量、交易规模及增量、交收规模及增量、融资情况、税收情况、就业情况、创新情况、合规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交易场所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5.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奖励。对截至上年度末取得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两年以上,年度信用互助业务量超过150万元且比上一年度增长30%以上的业务增速高、经营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信用互助业务量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增量奖励,奖励资金上限为10万元。6.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奖励。对最近一次分类评级达到Ⅰ级,且上年度累计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对其上年度投资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0%的部分,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增量奖励,奖励资金上限为30万元。7.私募股权基金绩效奖励。对除政府引导基金参股以外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投资运作快、投资效益好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七)优秀金融产品创新奖励政策。设立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优秀金融产品创新奖,每年评选出不超过10项的省新旧动能转换优秀金融创新产品,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奖励。相关奖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优秀金融产品创新机构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济银发〔2018〕87号)有关规定执行。(八)其他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设定的奖励政策。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第七条申请、审核流程。“齐鲁金融之星”补助资金申请审核流程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办法〉〈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93号)有关规定执行;新设金融机构总部补助资金申请审核流程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商发〔2018〕2号)有关规定执行;优秀金融产品创新奖申请审核流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优秀金融产品创新机构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济银发〔2018〕87号)有关规定执行;直接债务融资补助资金申请审核流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办法〉的通知》(济银发〔2018〕171号)有关规定执行,市场化债转股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规模增量奖励由财政部门负责,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地方普惠金融发展奖励(地方金融企业规模增量奖励除外)等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由金融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第八条各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以法人(或省级管理总部)为单位组织资金申报,于每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同级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以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为准。县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章确认,每年3月10日前会同县(区)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各县(区)及市属金融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章确认,每年3月20日前会同市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各市及省属金融机构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和资金初步使用意见报省财政厅。第九条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将根据各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资金使用意见,结合省级预算安排确定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相关金融机构。对省本级申请的,省财政直接拨付至相关金融机构。第十条补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市县两级主管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科学设计绩效目标,不定期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引导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规模增量奖励的申报、审核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场化债转股补助资金、直接债务融资补助资金(企业债)的申报、审核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金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齐鲁金融之星”补助、新设金融机构总部补助、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直接债务融资补助(公司债)、地方普惠金融发展奖励(地方金融企业规模增量奖励除外)等资金的申报、审核及监督检查等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优秀金融产品创新奖、直接债务融资补助资金(债务融资工具)的申报、审核及监督检查等工作。证监部门负责配合金融办做好直接融资补助(公司债)的申报、审核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按规定做好合规检查。第十二条申报单位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合谋骗取、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补贴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各级各部门在资金申请、审核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证监局共同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10月31日之间的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按照本办法执行。(2018年9月27日印发)
山东
2019-03-25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深化“三服务”活动支持企业
创新
发展的通知
浙科发计〔2019〕8号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省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活动落到实处、引向深入,推动“大学习、大调研、大抓落实”常态化、制度化,全面实施科技新政,切实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落实好国家和我省支持企业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高质量创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一、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应确保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2020年12月31日前);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购置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扣除或进行加速折旧。二、加大企业研发引导力度。省财政根据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排名前500的企业作为因素分档计分,对市县进行奖励。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支出,经审核后,市、县(市、区)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发挥省市县联动作用,引导企业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研发能力,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研发机构、发明专利全覆盖。落实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将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纳入考核。三、优先支持实施科研项目。省科技厅通过重大科研项目实施、研发平台建设等加大对企业创新研发的支持力度。对传统产业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3%、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以及创新能力较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平台、人才项目等)时给予优先支持。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科技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予以配套,项目申报前明确配套资金。市县科技部门参照本规定提出相应举措。四、持续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建立科技型企业数据库和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加强对入库企业的个性化辅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市县对后备库入库企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给予奖励。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省当年增量部分,全额返还所在市、县(市)。支持有创新需求的企业申领创新券,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并有研发经费支出作为创新券扶持的重要条件,鼓励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省财政对提供服务的省级创新载体,按照政策支持范围内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支持龙头企业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力量,建立创新联合体。五、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鼓励科研人员服务企业科技创新,解决企业技术难题,推动科技成果在企业转化落地,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完善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和统计体系,横向科研经费按合同由高校院所自主管理、规范使用。支持高校院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鼓励科研人员承接横向项目的政策举措和分类评价标准。改革省级科技项目立项机制,单个横向项目实际到账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自主验收合格后,可视作自筹资金的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六、赋予创新主体更大自主权。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简信息和材料报送,有关单位不得随意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各种信息或报送材料。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从重过程管理向重项目目标和标志性成果转变,加强对科研项目结果及阶段性成果的考核,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七、推动首台(套)示范应用。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对首台(套)、浙江制造精品等创新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示范应用,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提高技术装备研发的前瞻性和针对性,提升创新产品供给能力和市场认可度,加强供需对接,形成市场需求与研发示范相互促进的格局。八、不断强化科技金融支持。省创新引领基金突出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和生命健康,围绕我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重点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创新项目、科创板重点培育企业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未来新兴产业。九、优化完善办税申报流程。各级税务部门应严格落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部门直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技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十、建立专人专岗服务机制。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市、县(市、区)税务部门应落实专人,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实时答疑解惑、消除顾虑。市县科技部门应安排专人,组织力量开展辅导,帮助指导企业完善研发会计科目的设置和账务归集,规范基础资料管理。十一、加强统计监测分析服务。省市县科技、经信、教育、财政、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协同开展调查,在台州市开展先行先试,解剖麻雀,摸清政策落实情况,并提出进一步落实各项创新政策的举措。通过政策宣讲、业务培训和上门服务,全天候、立体式地帮助企业及时掌握统计监测方法的变化,掌握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统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等工作中有关研发经费等指标口径的联系和差异。针对企业需求,及时整理发布有关统计监测数据。十二、强化考核评价督促落实。把研发经费投入和强度作为核心指标,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对实施科技新政、构建十联动创业创新生态系统成效明显地方的激励等考核评价工作,分解任务、量化考核、加大权重。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将R&D经费投入强度作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经济与信息化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19年2月2日
浙江
2019-05-22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
创新
发展的实施意见》《四川省省级开发区设立、扩区和调位管理办法》《四川省开发区发展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四川省省级开发区设立、扩区和调位管理办法》《四川省开发区发展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川办发〔2019〕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四川省省级开发区设立、扩区和调位管理办法》《四川省开发区发展规划(2018—2022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5日 附件:川办发10号附件
四川
2020-05-26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京南国家
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任丘经济开发区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8〕66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创新驱动发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河北·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任丘经济开发区建设,根据《河北·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冀政办字〔2017〕100号)总体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创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河北·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冀政办字〔2017〕100号),以加强产业创新、培育创新主体、完善服务体系为重点,以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创新创业生态为支撑,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与路径,形成“京津研发、任丘转化”的创新协作新模式,为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二)空间布局。以任丘经济开发区为重点辐射任丘全市(以下简称开发区)。(三)预期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创新要素聚集区、科技金融示范区、体制改革先行区、成果转化样板区,着力打造新材料、高端装备、物联网等样板园区,建成布局合理、满足需求的科技创新体系、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和科技金融体系,实现石油装备等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材料、物联网等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成为任丘市快速发展的增长极,辐射带动河间肃宁等周边县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1.综合创新能力稳步提升。开发区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到2.5%,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6件。2.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突破。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超过 1个,技术合同交易总额突破5亿元,吸纳京津技术合同交易额占任丘市的40%以上,市场导向、企业主体、人才支撑、金融支持、制度保障的成果转化体系基本确立。3.企业创新主体迅速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260家,科技小巨人企业达到5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1.5%,实现90%以上的研发投入出自企业、85%以上的研发机构建在企业、80%的发明专利源自企业、90%的研发人员集中在企业、80%的技术交易发生在企业。4.产业创新实力大幅增强。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平均增速达到15%以上,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先进装备制造、“大智移云”、新材料、节能环保、科技服务业成为开发区主导产业。5.科技服务体系不断优化。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1个,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达到3个,省级以上创新型产业集群达到1个,区域性创业投资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实现全覆盖。6.体制机制创新更加深入。在开发区市场化建设模式、科技成果产业化路径、中介机构专业化发展、一区多园协同创新等方面,取得一批体制机制创新成果,打造京津冀体制机制高地。到2030年,形成产业特色明显、功能布局合理、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区域中心。二、主要任务(一)着力提升产业园区创新能力建设1.合理布局园区建设。重点建设新材料、高端装备、物联网园区,争取更多项目在园区落地,推动科技成果向园区转移转化,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培育产业竞争新优势,促进园区企业壮大发展,逐步形成园区产业链基本完备、产业聚集度高、龙头企业强的格局。2.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在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等领域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支持;充分利用省科技厅实施的京南科技成果转化专项,争取每年至少抓好2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沧州市每年抓好3-4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任丘市每年抓好7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3.促进石油装备产业转型升级。依托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市场,开展“精准筛选科技成果,精准识别企业需求,精准组织对接活动,精准提供持续支持”系列科技成果推送活动,改造提升石油装备优势产业,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物联网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二)着力培育企业创新主体1.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工程,建立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建立培育服务机构,推动更多的企业进入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引进一批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打造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区。到2020年,开发区入库企业累计达到8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力争达到20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2.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生力军作用。推行新一轮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抓好苗圃、雏鹰、小巨人和上市四大工程,强化分类指导、梯次培育、差异扶持、扩量提质。到2020年,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 260家,科技小巨人企业达到 50家。3.推动企业创新激励政策落地。加快落实研发费用75%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任丘市设立并逐步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组织申报省科技创新券。4.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瞄准产业发展需求,鼓励优势企业联合京津企业、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共同组建一个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探索联盟运行的有效机制与模式,鼓励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以技术交叉许可、建立专利池等方式促进技术转移扩散,为成员企业提供全程技术解决方案。支持联盟承担省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专业化服务平台,孵化和培育创新创业项目。对接首都创新大联盟,提高京津冀跨区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水平。(三)着力搭建创新创业平台1.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开发区企业与京津产学研合作共建联合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落实省市相关支持政策,任丘市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同时,积极培育新型研发组织。到2020年,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达到80%,建立新型研发组织1家。2.打造众创空间。借力京津品牌输出,在新材料、高端装备、物联网等领域,加快建设一批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专业服务水平高、创新资源配置优、产业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到2020年,开发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达到 3个。3.完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围绕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全链条孵化体系,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服务能力,落实孵化器扶持政策,打造孵化器升级版。到2020年,任丘市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1个。(四)着力完善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任丘技术交易市场,分领域发布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开展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建设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支持与京津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家级研发检测机构等合作共建一批检验检测、科技咨询、信息技术、专利代理、技术评估、科技金融等专业服务平台和中介机构。举办院士任丘行专场、专家服务任丘、京津冀创新创业人才集训联谊等活动。每年至少组织5场大型科技成果对接、推送、宣传、展览展示与路演活动。到2020年,建立技术市场1家;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1家,技术合同交易总额突破5亿元;形成种类齐全、标准统一、系统高效、互联互通的公共技术服务系统,基本实现与京津公共技术服务均等化。(五)着力促进科技金融融合1.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充分发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杠杆作用,对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任丘建立合作平台,支持任丘设立1支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积极推进京津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机构,在任丘开展项目路演、资本对接等交流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允许按其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壮大科技信贷。支持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任丘设立科技支行,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内部投贷联动试点和外部投贷联动,重点支持京津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到2020年,开发区科技信贷规模达到5亿元。3.发展新型金融工具。根据发展需要任丘市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和多元化资金投入。积极发展互联网股权众筹、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科技小额贷款等新型金融业态。引导保险机构开展专利融资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新产品试用保险等符合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的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私募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六)着力推动开放协同共建1.协调推进雄安新区建设发展。发挥任丘毗邻雄安新区的区位优势,建立健全配套产业体系,提供市场化、专业化、一站式服务。借力雄安新区创新引领区和综合改革试验区优势,积极承接创新辐射,实现创新链上下游联动发展。加强任丘与北京新机场临空经济区建设的协调联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加速发展。2.深化与京津的创新合作。完善协同创新机制,采取一区多园、总部—孵化基地、整体托管、创新链合作等模式,推动京津创新主体和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津滨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任丘建设科技园区、创新基地、研发中试基地等。(七)着力引进培养创新人才1.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大力推进科技英才“双百双千”工程,重点面向京津,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引进一批高层次产业创新创业团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英才,新建一批院士工作站,选派一批科技特派员。深入实施“百人计划”“巨人计划”“三三三人才工程”“名校英才入冀计划”“人力资源提升行动计划”等,健全科技人员服务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加快打造中国(河北)博士后成果转化基地,吸引国内外知名职业培训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大力推进创新方法应用,培养企业创新人才。到2020年,院士工作站达到2家。2.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依托有条件的地方和机构,与京津联合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和实训基地,开设评估评价等成果转化课程,开展技术经纪人培训,统一资质认证,打造一支懂科技懂市场懂转化的专业化高素质技术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作用,加快培养技术转移领军人才,畅通职业发展通道,纳入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到2020年,力争建成1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3.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建立科学的创新人才吸纳(引进)、培养、使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团队认定标准和资助政策;探索人才资本产权激励办法,鼓励以专利、技术、资金等要素投资入股并参与分配;消除人才流动的体制障碍,引导科技人才向关键行业、重点企业、科研和生产一线集聚。建立科技创新奖励制度,表彰在科技创新和发明创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创新团队(或发明人),对创新型人才授予荣誉;制定并落实创新型人才有关工作生活待遇的政策。(八)着力优化科技创新环境1.优化科技管理机制。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提升科技资源配置使用效率。加强科技与经济、社会等方面政策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改革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完善科技管理基础制度,建立创新驱动导向的政绩考核机制,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聚焦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理顺国有资产确权、变更和工商登记等各环节,推行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收益分配、产权管理、转化评价机制,建立统计报告、无形资产管理、转化信息库制度;探索赋予科技人员横向委托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2.强化政府财政投入。加大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扶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通过“资金变基金”“间接补”“后补助”等方式,撬动天使、风投、创投、信贷、保险等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化科技创新投入体系。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坚持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和两法衔接,实现市场巡查常态化,强化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切实维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技术创新成果,构建公平、开放、透明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沧州市政府与任丘市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对开发区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沧州市、任丘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定位和任务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推进计划,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共同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任丘开发区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成立协调机构,指导各分园区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制定政策实施细则和工作推进方案。任丘开发区要对照工作方案,建立成果对接、重点举措、转化落地三个清单,转化应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培育孵化一批新产业新业态,确保开发区建设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落实。(二)强化机制创新,开展能力评价。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转化新机制。加强对开发区科技创新投入、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等的创新调查摸底,建立开发区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每季度发布一次监测数据,跟踪开发区建设进展情况。以监测评价体系为基础,建立开发区创新指数。(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培育“敢为人先、敢冒风险、敢争一流、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形成大力倡导崇尚创新创业、勇于创新创业、激励创新创业、保护创新创业的价值导向。强化科技创新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发区成果转化路径创新与模式创新的成功案例、先行先试政策举措的实施效果、高层次人才服务开发区建设的典型事迹、吸引京津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主要成绩等,弘扬科技创新在培育新动能、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方面的支撑引领作用,营造开发区建设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四)强化政策落实,促进创新发展。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各级已出台的科技创新政策,完善可操作的具体细则,督促落地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8日
河北
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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