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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技术实验室(研究
中心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局(总公司)、各有关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各高技术实验室:为了加强北京高技术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的管理,特制定《北京高技术实验室(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1998年11月13日附:北京高技术实验室(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根据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需要,市政府决定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组建和完善一批有优势和特色的高技术实验室(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实验室),作为新型科技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与之密切相关的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和重大的科技攻关活动。实验室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指导思想,以“创新(科技创新)、育种(出高水平科技成果、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树人(培养优秀人才)”为宗旨,按照科研、开发、生产、市场紧密结合的原则,为首都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提高竞争能力,为解决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为发展首都的高科技产业,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不断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新的科技动力。实验室的主要研究领域是: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生态环境、农业、医学、城市建设和城市安全等。第二条 北京地区拥有全国独一无二的科技优势,充分依靠中央在京的科技力量,加强科技工作的联合攻关和有效集成,是组建实验室的重要战略思想。主要通过政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投入,组建和完善实验室。??择优在一部分市属和中央在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等单独或通过联合建立一批实验室;??改革、加强和完善一批已建立的实验室;??与中央有关部门共建一批国家经级重点实验室。第三条 实验室采取“放开、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决策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制、首席专家责任制、项目(课题)合同制、人员聘用制。实验室要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始终保持一支精干、高效、高水平的科技队伍。第二章 申请立项第四条 凡申请组建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有雄厚的科技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及部市重点科研项目;出色地解决过本市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中重大或关键性科技问题;是国内同行公认的学术或技术领先单位;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有较好的科研开发基础和条件。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切实可行的研究计划。有一支高水平的、结构合理的科技队伍,有高水平的学科或技术带头人,有实质性的国内外科技合作项目和较广泛的科技合作与交流。3.具备开展研究开发所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设施和工作基础,对拟建立的实验室能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后勤保障。有必要的检测分析和测试手段。4.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自筹匹配建设实验室资金的能力,匹配额不得少于实验室全部建设资金的30%,并能按要求及时匹配资金。5.有良好的改革基础,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学术(技术)带头人科技骨干有较高的积极性,已基本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6.领导班子团结一致,艰苦奋斗,锐意改革,积极进取,胸怀宽广,作风扎实,能积极支持和帮助拟组建的实验室探索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新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申报组建程序:1.申报组建实验室的单位,应认真填报《北京高技术实验室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经其上级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向市科委提出申请。2.申请组建实验室的申请书由市科委科研机构管理处受理,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后,报市科委主管副主任。 3.通过初审的单位,需填报《北京高技术实验室可行性报告》(格式见附件二),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4.市科委科研机构管理处负责归纳专家论证意见,向主管副主任提交包括申请书、可行性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全部资料,提出是否立项的建议。 5.对于通过可行性论证并建议立项的申请,经市科委主管副主任审核同意后,由市科委主任审定。6.承担组建实验室的单位根据市科委的有关批复意见,填写《北京高技术实验室计划任务书》,经各有关方签字盖章后,组建实验室工作正式启动。 7.《北京高技术实验室计划任务书》是实验室组建、执行并据以考核、验收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第六条 实验室技术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时间一般为五年左右。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七条 实验室实地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首席专家责任制。实验室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1-2人。实验室主任及首席专家由依托单位(即承担组建的单位)提名,理事会聘任,聘期五年。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工作。实验室首席专家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实验室的研究计划及研究方案,对科技成果水平、科技创新和培养高素质的人才负责。实验室主任和首席专家,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更换,出国半年以上,需经理事会批准。实验室副主任等由实验室主会聘任。第八条 理事会是实验室的决策机构,受市科技领导并对其负责。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实验室全面执行实验室计划任务书。理事会成员由市科委、依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等各方协商产生,由市科委聘任,聘期五年。理事会一般由7-9名成员组成,其中:市科委2-3人,依托单位2人,依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1人,外聘专家2人,重要的用户单位1-2人。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3人。理事和由市科委指定人员担任,副理事长一般由信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实验室主任担任。第九条 理事会职责是:1.制定理事会章程。2.聘任、解聘实验室的主任和首席专家。根据实验室主会和首席专家贡献和失误,决定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3.根据实验室计划任务书,审定实验室的研究开发方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审定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4.审定实验室的主要规章制度、重点改革措施及执行情况。5.审核实验室变更计划任务书的申请,例如:申请变列科研项目、变更应购置的仪器设备、变更考核指标等。理事会对实验室提出的申请在进行认真讨论的基础上,向市科委提出有关建议。6.定期向市科委报告实验室的工作,并承办市科委交办的有关事项。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会应就会议内容及所作出的决定等形成会议纪要。第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咨询机构,由7-9名高水平的专家组成,其中实验室及依托单位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可以聘请国内同行知名专家担任,也可由实验室的主任或首席专家兼任。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协助理理事会把握实验室研究开发方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重点项目(课题),评价科研、学术成果等。第十二条 理事会下可设立科研工作评议小组、财务工作评议小组、科技改革和科学管理评议小组。这些小组由有一定权威的专家组成,受理事会委托,定期对实验室的科研开发、体制改革、科学管理、经费使用等进行评议,并向理事会报告。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和首席专家可由依托单位的人员担任,也可聘请外单位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和首席专家的任职条件:1.在所从事的学科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是本学科或技术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学风民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3.勇于开拓进取,敢于改革创新。4.具备较强的科研组织管理能力。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人员实行聘用制。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人事制度,实行岗位工资与项目(课题)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实验室的流动编制人数要逐步达到全室人员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实验室要建立和完善对人员的招聘、考核和奖惩制度,定期对所有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实验室人员的报酬要与其工作业绩和效益挂钩。实验室应根据需要,积极聘用国内外客座专家,吸收和接纳有成就的国内及出国人员到实验室工作。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充分利用北京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和设备先进的优势,积极开展合作研究、联合攻关和技术交流。实验室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尽蛳借用北京地区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仪器设备。必须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在充分保障完成本室科研任务的基础上,允许为社会服务。其服务收入归实验室所有,扣除直接消耗后,其余部分主要用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和购置。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实验室与依托单位的关系不变,依据单位应为其提供行政、后勤等保障。实验室受依托单位监督。第四章 科研项目(课题)和成果管理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科学持科研计划管理制度,重点科学项目(课题)要逐步实行招标制,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可建立实验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资助非实验室人员的科研工作。要建立和完善科研项目(课题)考核评估制度。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科研项目(课题)采用合同制管理。1.实验室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提出下年度科研项目(课题),并填定开题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四),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评审,通过评审后,报市科委科研机构管理处。市科委科研机构管理处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进一步进行可行性论证。所有项目(课题)需要实验室理事会同意、市科委批准后,方可立题,并由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与市科委、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科研项目(课题)合同书(格式见附件五),列入下年度实验室科研计划。2.实验室科研项目(课题)合同书实验室计划任务书的组成部分。实验室的科研项目(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须经理事会同意,报市科委批准。3.项目(课题)完成后,实验室应按北京市科委《北京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办理结题手续。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实验室所形成的一切科技成果、专利、发明等知识产权均为实验室与投资各方面所共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实验室工作中所形成的实验记录、实验报告等要及时交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要制定和完善有关的管理制度,保护好知识产权。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要及时划定所形居科技成果(含某些技术资料)的密与非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验室应与受聘到实验室工作的人员签定保密协议。第二一条 实验人员发表论文,须经室主任批准,并须在论文署上实验室名称。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所需资金,采取市科委、依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等共同出资的原则。欢迎国外、境外投资建设实验室。组建实验室的资金主要用于科研业务;购置必要的关键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科技专家、技术软件;实验室改造以及科技队伍建设等。市科委对实验室的拨款,原则上不用于实验定的基本设施建设。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计划任务书中确定的经费数额为预算数额,实际支付的经费由理事会根据计划任务书、科研项目(课题)合同书和实验室研究工作具体情况等进行核定,并报市科委批准。市科委按规定程序办理拨款手续。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实验室应向理事会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决算,同时申报本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实验室若需调整经费用途,须事先报理事会,经理事会同意、市科委批准后方可调整。实验室经费实行单独立帐,并受市科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由市科委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渠道,受市科委监督管理。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处置(如出售、调拨等)实验室的任何仪器设备等,须事先征得市科委同意。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对市科委的有偿拨款在实验室全面验收后,依托单位应按计划任务书(合同书)规定期限如数偿还。第六章 考核验收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实行月、季、半年、全年汇报检查制和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制。各实验室须于每月10日前报告上月进展情况;每年四月十日及十月十日前报第一、第三季度进展情况;每年七月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前报半年、全年计划任务执行情况及工作总结。实验室半年、全年计划任务执行情况及工作总结须经依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委。第二十八条 市科委对实验室按照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作务和目标,进行阶段评价和全面验收。1.在计划任务书的执行中期(2-3)年市科委组织专家,对实验室的建设和科研进展情况进行阶段评价。实验室连续两年未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进度和年度考核指标或把资金挪作它用,市科委有权停拨经费,撤销立项,收回已购置的仪器、设备及经费,并追究责任。2.实验室完成组建任务后,由市科组织专家按计划任务书进行全面验收。对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北京高技术实验室”称号,并悬挂牌匾。对研究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经理事会提议,市科委酌情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对于提前完成实验室计划任务中规定的任务和指标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理事会同意,可申请市科委提前组织验收。逾期未完成组建任务的,由实验室提出申请,理事会同意,并经市科委批准,可进行适当调整,但要前酌追究责任。第二十九条 通过五年组建期,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实验室进入正常运转,市科委继续与其签定五年一期的计划任命书,继续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十条 市科委对实验室实行年度绩效考评制。对正在组建和已完成组建任务的实验室,每年分别进行一次考核。由市科委同有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考评委员会,对各实验室的体制改革、运行机制、科技水平、科研成果、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对外开放、科学管理、经费收支、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结果进行排队,对绩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绩效较差的,要求限期改正。对已完成组建任务、考评结果处倒数第1名位置的,将取消其“北京高技术实验室”称号,并酌情收回市科委有关投入,调出有关仪器、设备。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京科管字[1996]第94号文件和1990年发布的“北京市高技术实验室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云上高博会
1998-11-13
科技部火炬
中心
关于做好创业孵化机构科学防疫推进创业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持创新创业活力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推动创业孵化机构和创业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继续保持创新创业活力,力争实现逆势发展、更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0-03-15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产品
加工
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7〕7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精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全省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助力脱贫攻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以创新驱动为引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高端消费需求为目标,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步伐,着力培育食品饮料万亿产业,全力构建技术先进、安全健康、供给充足的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体系,为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实现“两个跨越”奋斗目标,提供坚实有力的增长动力和产业保障。 (二)基本原则。 夯实产业基础,着力转化增值。坚持以农为本,大力发展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夯实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基础。坚持新型工业化导向,发展深加工,提高利用率,延伸产业链,完善产品链,提升价值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坚持创新驱动,促进提质增效。汇聚国内外农产品加工科教资源,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增强持续创新能力。强化农产品加工科技创新转化平台建设,协同创新共性关键技术,促进成果转化应用,提高企业技术、产品的科技含量和质量。 坚持绿色发展,保障质量安全。按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绿色加工。大力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发展优质安全、营养健康、绿色生态的加工产品,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坚持市场导向,强化政策支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企业转型发展。完善机制体制,创设并落实财税金融政策,提升政府服务效能,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全省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工业总产值达到2万亿元,年均增长10%左右。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形成以食品饮料为支柱,轻工纺织、现代中医药为支撑的产业体系。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不断涌现。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对企业形象塑造和品牌传播形成有力支撑,“四川造”农产品加工产品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产业带动能力显著增强,农产品初加工率达到60%,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2.6:1。 二、重点工作 (四)优化产业结构。 培育食品饮料万亿产业。巩固提升行业优势,重点发展名优白酒、粮油食品和肉食品3个千亿元产值产业。支持产品创新,将泡菜和复合调味品、名优茶、新型果蔬饮料等分别培育成500亿元产值的特色产业。顺应消费升级,大力推进主食工业化、乳制品、功能性膳食纤维、特殊人群营养保健食品和药食同源食品等新产业加快发展。推进地方特产食品、传统“老字号”产品创新,满足消费新需求。加快实施马铃薯主粮化战略,引导马铃薯由副食消费向主食消费转变。(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推动轻纺产业转型升级。以日用生活消费品个性化需求为导向,强化研发设计,实施个性定制和柔性生产。开展“产品+文化”活动,引导纺织、服装、制革、家居行业与文化创意设计结合,推进轻纺产业向高端和服务化转型。大力发展丝绸、苎麻、竹纤维深加工,创新织造工艺技术,融入现代设计理念,向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实用性强的天然面料服装和工艺美术系列产品。(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 推进循环利用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以农产品及其加工副产物食用、药用功能性成分提取为重点,提高原料高值化利用率。加快推进秸秆、米糠、麦麸、油粕、糟渣、果皮、蚕茧、动物内脏和骨血深度开发,生产食用性蛋白、生物基纤维、生物制品等高附加值产品,提升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空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培育经营主体。 培育重点龙头企业。深入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强化核心竞争力培育,在食品饮料产业培育10个主业突出、技术先进、产值超百亿元的大企业大集团。把大项目推进作为加快培育龙头企业的重要途径,以重大项目为载体,鼓励企业加大有效投入,增强经营实力。引导龙头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品牌联盟等多种形式推动行业整合;鼓励优势行业的龙头企业到省外、境外投资建设加工基地。(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 促进中小微企业成长。加快农产品加工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鼓励创办新企业,扶持骨干型企业跨阶成长,夯实产业递进发展基础。实施专精特新工程,加快培育一批有优势产品、有品牌价值、有稳定市场的中小企业。推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开展产业协作,增强特色中小型企业为龙头企业服务配套和抗风险能力,实现产业链协同发展。(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 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经营、管理模式创新。组织开展与同行业标杆企业对标活动,逐步缩小与国内外同行先进水平的差距。加强企业家队伍,核心人才梯队建设和技能型人才培养,形成一批创新意识和领导能力强、专业化的管理人才团队和职业素养高的职工群体。(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 (六)优化产业布局。 集中发展产地初加工。依据我省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引导农村经营主体集中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新建、改建清选分级、储藏、保鲜、烘干、包装等设施、设备,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率。加快初加工适用技术推广和产地配套项目实施,提高农产品优质、保量向市场和加工企业供应能力。(责任单位: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省粮食局) 推进园区和食品基地建设。不断调整优化生产力布局,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产能和投资引进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在全省形成10个特色鲜明、主业突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园。选择一批基础设施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的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开展现代食品工业示范基地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功能配套、资源共享。(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林业厅) (七)强化创新驱动。 构建自主创新体系。大力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立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科技创新,加快成果转化。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投入,牵头建立农产品加工产业技术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农产品加工重点实验室、工程试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贯彻落实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责任单位: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农业厅) 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全面对接国家实施的新一轮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围绕增加效益、创新产品、提升质量、节能环保等要求,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通过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相结合,推广运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淘汰落后产能,提高集成化、自动化、智能化装备水平,建设一批现代化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农业厅、林业厅) 推进“两化”深度融合。推进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加工全产业链各领域应用。实施“互联网+四川制造”行动,以协同制造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个性化、定制化新业态发展。在食品、纺织、家具等行业推行“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试点和管理体系贯标。支持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开展智能工厂示范,提高智能制造水平。(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 (八)推进融合发展。 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合同等方式,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茶叶、花卉、林果、水产养殖、丝绸等加工企业以原料基地为依托,结合村落、古镇人文资源,发展工业旅游、农耕文化、健康养老等体验式业态。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强产业链建设和供应链管理,帮助农村建设现代物流体系。着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以农产品加工园区为依托,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专业特色小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 推动农产品加工业跨界融合。鼓励技术跨界、交叉和渗透,依托高新技术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开发新产品,开辟新行业、新模式,延伸产业链,促进行业级“微融合”。以转型升级和内生发展需求为动力,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与生物、医药、机械制造业及金融、商贸、物流、旅游、文化创意设计等现代服务业跨界融合,拓展发展空间,聚合多种市场要素组建产业联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 (九)提高产品质量。 加强农业生产源头管理。推广良好农业规范,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建立以农、兽药物残留为主的农产品监控体系和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实施农残检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机制,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守住食品饮料产业健康发展第一道防线。(责任单位: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化。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广泛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质量管理、诚信管理等体系认证。继续支持企业、农村经营主体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依法推动食品企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快行业标准修订,推进食品出口企业实施“同线同标同质”工程,促进食品饮料产业发展质量迈上新台阶。(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提高产品质量检测水平。发挥现有各级各类农产品、食品、药品等公益类检验机构作用,构建网格化的综合质检体系。改善基层检验机构的软硬件条件,培养专业人才,稳定质检队伍。稳步开放检验检测市场,支持社会化第三方检测机构发展,全面提高我省农产品加工业质检能力和产品质量保障水平。(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拓展市场空间。 强化品牌建设。全面实施消费品“三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发扬工匠精神,提高产品质量,争创品牌企业,打造名牌产品。重点打造安全食品品牌,明显提升企业信誉和“川”字号产品声誉。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认定一批农产品加工产品商标品牌为四川省著名商标,推动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工作有新突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完善产品营销网络。全面提升拓展市场,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展会及其他经贸促进活动,拓展流通主渠道。支持企业发展专卖连锁店、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不断扩大“四川造”农产品加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占有率。支持国内大型电商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与我省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合作社深化互利合作,扩大网络销售市场,扩大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四川博览局) (十一)扩大对外开放。 提高“引进来”水平。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全国食品工业百强企业和发达地区产业转移资本投资四川农产品加工业。支持企业引进国外食品工业智能化、集约化绿色制造技术和装备、出口农产品物理及绿色防控体系,鼓励外资进入营养健康食品制造、天然食品添加剂开发、高档纺织面料生产、农产品副产物综合利用等领域,合作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 增强“走出去”能力。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鼓励农产品企业到自贸试验区或境外注册,设立办事机构、技术中心、海外仓、展销中心,开展标准化认证。加强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出口目的国家(地区)法律及标准研究,为扩大加工品出口创造条件。支持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通过绿地投资、跨国并购、股权置换、共建园区等多种方式,到境外投资建设原料生产基地、生产工厂、物流设施、购销网络。借助中欧班列(蓉欧快铁)运输通道,实现国外原料和国内优质产品双向流通,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业全面融入全球贸易体系。(责任单位: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铁路局) 三、政策措施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 统筹用好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智能制造、质量认证、市场拓展、品牌建设、产业融合发展和流动质 押 贷款担保等领域。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原则,发展改革、科技、农业、商务、环境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相关扶持资金向农产品加工业倾斜。(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 (十三)落实税收政策。 结合我省优势产业,选择部分行业,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农产品加工企业可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结构性减税政策广泛惠及农产品加工小微企业。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实施与农产品加工有关的国家鼓励类项目中,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所需先进设备,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予以抵扣。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省地税局、成都海关) (十四)创新金融支持。 落实财政支持农业信贷担保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收购农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发挥各地工业、农业投融资平台的引导示范作用,加大对农产品加工园区、企业项目建设的参股投资、间接融资支持。探索对农产品加工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贷款产品,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信贷支持。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发行票据、债券以及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等方式提高融资能力。完善政企银保联动协调机制,增进产融合作,支持实体经济。(责任单位:省金融工作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 (十五)改善投资贸易条件。 支持社会资本依照相关规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合作社开展对外合作,加大对其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的支持,强化在融资和通关等方面的便利化服务。支持企业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品牌、标准等,鼓励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和收付资金。(责任单位: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成都海关、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 (十六)加强生产要素保障。 积极保障农产品加工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加大对龙头企业建设用地保障力度;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以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有留存电量实施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支持本地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留存电量政策,保用电,降成本。(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省能源局) 四、服务保障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新设农产品加工企业登记和行政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农产品加工业投资项目备案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家职业资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加强“清费治乱”监督检查。加强农产品加工业运行监测分析,建立统计调查和数据传递发布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和企业生产运行提供参考。推动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加快农产品加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记录和共享机制,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行业部门监管平台等载体依法披露。强化社会共治,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进行联合惩戒,维护产业发展秩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挥牵头作用,履行规划、指导、管理、服务等职能,督促各项工作落实。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职能分工,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服务指导,落实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7日
四川
2017-09-2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加工
贸易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6〕26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 号)精神,创新我区加工贸易产业发展方式,积极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合作,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抓住新一轮国际产业分工调整,东部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产业向中西部转移的重大机遇,发挥我区沿海沿边沿江区位优势,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合理配置资源要素,大力承接和发展加工贸易产业,提高加工贸易占外贸进出口的比重,提升我区对外贸易发展整体水平,促进我区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壮大经济总量,为实现我区“两个建成”目标做出更大贡献。(二)基本原则着力扩容提量。大力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推进以高新技术为重点的加工贸易产业加快发展,不断壮大我区加工贸易规模,鼓励、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做大做强。推动转型升级。优化加工贸易区域布局,巩固现有传统优势产业,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加强加工贸易载体建设,持续提升加工贸易产业竞争力。实施创新驱动。延伸加工贸易产业链,促进加工贸易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提升产业配套发展水平,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建立产业转移合作机制,开展国际产能合作。优化综合环境。降低加工贸易企业成本,构建现代综合物流体系,加快推进产城融合,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方式,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用地保障,优化加工贸易服务和管理。(三)发展目标继续积极实施加工贸易倍增计划,以 2016 年为基数,到 2020年,争取加工贸易进出口额翻一番,超过 200 亿美元;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加工贸易出口比重分别达到 75%、50%以上;加工贸易出口商品结构进一步优化。二、创新加工贸易产业发展方式(四)延伸加工贸易产业链。大力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贸易核心产品环节研发创新,推动全区加工贸易产业向上游研发设计、下游营销服务等环节延伸,提升加工贸易附加值。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在我区开展深加工结转,增加结转工序和环节,提高增值率。鼓励和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在我区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和结算中心,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展发展空间。(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人民政府)(五)促进加工贸易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推动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互联网+”、智能化生产制造的融合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承接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配送、财务结算、分销仓储等服务外包业务。积极争取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人民政府)(六)提升产业配套水平。加大集群招商、产业链招商力度,大力引进加工贸易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鼓励加工贸易龙头企业带动本地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不断提高我区加工贸易产业配套能力。加大引资、引技、引智统筹衔接力度,提升加工贸易产业装备水平、产品档次和创新能力。培育加工贸易中间产品、元器件、零部件、配件等生产资料市场,提高本地采购率,缩小企业采购半径,降低企业采购和进项物流成本。打造“品牌商+代工商+料件制造商”的加工贸易全流程集群。(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投资促进局,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人民政府)(七)建立产业转移合作机制。抓住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加快转移的重大机遇,与东部地区建立对口合作机制,共建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发展“飞地经济”,探索税收共享、互利共赢合作模式。加强南宁、梧州、北海、钦州等国家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与国内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示范区的合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投资促进局、北部湾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人民政府)(八)充分发挥沿边优势。支持和鼓励我区沿边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加工贸易。大力发展粮食、果蔬、橡胶等比较优势较强产品的加工贸易,大力开展农林、矿产和海产资源等资源类加工贸易。以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发挥中马“两国双园”、中国—印尼经贸合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各类园区的平台作用,重点构建电子信息、石化、机械设备、棕榈油、橡胶制品、食品、农产品等产业链协同合作模式,不断创造产业内和产业间贸易,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将我区打造成与东盟加工贸易合作发展的新高地。(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投资促进局、北部湾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边境市人民政府)三、提升加工贸易产业竞争力(九)优化加工贸易区域布局。重点发展南宁、梧州、北海、钦州 4 个国家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积极创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示范地,加快建设南宁—钦州—北海电子信息加工贸易产业带,推动南宁—崇左—凭祥边境加工贸易产业带、西江装备制造加工贸易产业带规划建设。依托柳州、桂林、防城港、玉林、崇左 5 市产业和区位优势,提高加工贸易产业发展水平。挖掘贵港、百色、贺州、河池、来宾 5 市加工贸易发展潜力,培育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投资促进局、北部湾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人民政府)(十)巩固传统优势产业。继续发展纺织服装、鞋类、家具、塑料制品、玩具等传统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产业,扩大石化、能源、有色金属、造纸等行业的加工贸易份额,积极开拓大豆、食糖、水海产品、水果等农产品加工贸易。引导电镀、印染等加工贸易配套产业入园集聚发展,加快生态园区建设,实施污染集中治理和高标准排放,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设备改造,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北部湾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人民政府)(十一)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大力发展以电子信息、工程机械、海洋装备、汽车制造等为重点的先进制造加工贸易产业,推动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集群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关键零部件和系统集成制造领域,掌握核心技术,提升整体制造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北部湾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人民政府)(十二)加强加工贸易载体建设。推动钦州保税港区、北海出口加工区整合优化成为综合保税区,支持凭祥综合保税区扩容提量发展边境加工贸易,推进南宁综合保税区建设,争取国家批准设立梧州综合保税区。提升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北海工业园区产业配套能力,加快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吸引更多加工贸易企业落户投产,形成良好的产业集聚发展态势。将钦州保税港区、北海出口加工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南宁综合保税区和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海工业园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打造成为加工贸易发展示范园区。(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北部湾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相关市人民政府和园区)(十三)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推动加工贸易企业由单纯的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ODM)、自有品牌(OBM)方式发展。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购买关键设备用于重点工艺流程和环节改造的加工贸易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进口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取自建或与境外客户合作、并购等方式,建立境外营销中心、专卖店、维修网点等国际营销网络。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创建广西出口名牌,并购境外国际知名品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加工贸易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开展境外市场考察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质监局、北部湾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人民政府)四、完善配套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十四)降低加工贸易企业成本。支持企业降低运输、厂房租赁和员工培训成本。支持加工贸易园区和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对总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其投资项目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除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 14%的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再增加 7 个。对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 14%的重点产业园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争取在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加工贸易内销货物选择性征税试点。加工贸易企业的认定由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负责。(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水利厅、地税局、北部湾办、物价局,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国税局,各市人民政府)(十五)构建现代综合物流体系。加快发展以南宁、桂林两大国际机场为核心的航空物流枢纽,扩大国际市场覆盖范围,积极拓展电子产品、精密仪器、鲜活农产品、医药等国际航空货运市场。培育北部湾港口、西江黄金水道至港澳台的定期班轮航线,推动新开通北部湾港口直达欧美、东盟的班轮航线。鼓励货代企业加大集装箱进出口揽货力度,不断增强港口拼箱能力。加快北部湾港口铁路场站建设,大力开展海铁联运,提高铁路集疏运能力,积极开行南宁至北部湾港口和广东省的铁路“五定”货运班列,缩短运时。加快出边铁路、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与东盟的互联互通水平。建立和完善多式联运体系,降低综合运输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厅、北部湾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宁铁路局,各市人民政府)(十六)加快推进产城融合。加强加工贸易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完善通信、水电、环保等公共基础设施,优化产业发展支撑体系。支持建设加工贸易企业职工公寓,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周边教育、医疗、科技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服务,提升城市配套服务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北部湾办,各市人民政府)(十七)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方式。健全开放型人才培育政策体系,在人才管理、创业基金、待遇分配、服务保障等方面先行先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降低进城落户门槛,允许在城市建成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在企业务工达一定期限的广西户籍农村居民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转为城市居民。(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北部湾办,各市人民政府)(十八)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探索构建覆盖加工贸易产业的外汇管理负面清单模式,为加工贸易企业跨境资金管理和运用提供更多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积极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等改革试点,发挥金融资源聚合效应。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对我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信贷支持,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商务厅、北部湾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十九)鼓励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对在我区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已落户的重点加工贸易企业的增资扩能项目、直接服务加工贸易企业的龙头配套企业给予支持。对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区落户的,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继续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部分迁移到我区的,经我区认定机构重新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有关企业的资格认定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北部湾办、商务厅,自治区国税局,各市人民政府)(二十)加强用地保障。加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保障。属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或总投资额在 5 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 150 万元人民币/亩以上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由自治区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优先用地审批;其他重大产业转移项目的用地需求,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保障。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自治区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产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 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加工贸易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提专项资金后,地方留成部分可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北部湾办,各市人民政府)(二十一)优化服务管理。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推进加工贸易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加工贸易在线服务和数据共享。支持海关一般信用及以上等级企业在内销当月集中办理纳税手续。实施分类查验及查验分流,落实差别化管理和提高通关效能。创新通关模式和管理,实施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一体化,全面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和通关作业无纸化。(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地税局,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国税局,各市人民政府)五、保障措施(二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建设实训基地,实行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搭建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国际化等高级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支持企业引进海外中高端人才,为“走出去”培养本土化人才。强化人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培养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教育厅,各市人民政府)(二十三)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实验室、产品设计中心和标准、检测认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产学研对接平台,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与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搭建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为区内外、国内外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和采购对接提供便利,促进内外贸市场协调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北部湾办,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人民政府)(二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我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加大对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对加工贸易转移项目、现有加工贸易企业扩能增产项目、带动本地配套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支持。各设区市要设立相应的配套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北部湾办,各市人民政府)(二十五)强化部门协作与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加工贸易发展问题。切实发挥各地加工贸易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职能作用,推动加工贸易又好又快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国税局,各市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0日
广西
2017-09-28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
加工
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8〕6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精神,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业跨越发展,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破解我省农产品供给结构性矛盾的有效路径,是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的重要抓手,是推进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激活农村发展活力的客观需要,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任务。近年来,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滞后,提升空间十分巨大。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逐级细化完善政策措施,全产业链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全力补齐制约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短板,为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强劲动力。二、总体要求(一)发展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核心,以做大做强茶叶、花卉、水果、蔬菜、坚果、中药材、肉牛、咖啡等8个产业加工业为重点,推进“大产业+新主体+新平台”发展模式,按照“创品牌、育龙头、建平台、占市场、解难题”工作思路,用工业化理念全产业链推进高原特色农产品加工业绿色化、优质化、标准化、规模化、名牌化发展,促进农产品加工企业集群不断壮大、科技和管理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农产品加工业规模效益和品牌价值不断提升,实现农产品加工业跨越发展。(二)基本原则科技支撑、绿色发展。建设全程质量控制、清洁生产和可追溯体系,生产开发安全优质、绿色生态的各类食品及加工品,占领行业制高点。市场主导、政府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针对农产品加工业的薄弱环节、制约瓶颈和重点领域,强化政府服务,加大扶持力度。以农为本、转化增值。立足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以农产品加工业为引领,着力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进一步提升品质,提高农产品附加值。集聚发展、利益共享。引导加工产能向农产品主产区、优势产区、加工园区和物流节点集聚,打造专用原料、加工转化、现代物流、便捷营销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完善企农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农民获得产业链增值收益。(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力争全省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农产品加工水平显著提高,市场影响力不断扩大,品牌知名度不断提升,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到2025年,力争全省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3∶1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实现重大跨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转型升级取得突破性进展,进入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强省行列。三、主要任务(一)优化农产品加工业布局。以打造“一村一品、一县一业”为基础,以茶叶等8个产业加工业发展为重点,推进加工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布局,形成生产与加工、科研与产业、企业与农户相衔接相配套的上下游产业融合格局。支持重点产业领军企业跨区域带动发展精深加工。支持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建设优质专用原料基地和便捷智能的仓储物流体系。支持鲜活特色农产品主产区建设电子商务等新型营销平台和冷链物流体系。支持城市郊区发展主食、方便食品、休闲食品、传统食品和净菜加工。支持贫困地区引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林业厅、商务厅、扶贫办,各州、市人民政府)(二)引进培育行业领军企业。强化金融、财政、用地和税收政策支持,培育壮大一批产业链条长、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品牌影响力大的本土农业龙头企业。优化招商环境,开展精准、定向、专项招商活动,引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目标企业以及国内外农业龙头企业、关联企业、配套企业和研发机构来滇投资,设立农产品加工区域总部、加工生产基地、加工研发中心。引导龙头企业采取兼并、重组、参股、收购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增强发展实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招商合作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林业厅、商务厅、工商局、国资委、金融办,各州、市人民政府)(三)提升农产品加工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改善储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条件,促进商品化处理,减少产后损失,夯实农产品初加工基础。支持加工企业加大生物、工程、环保、信息等技术集成应用力度,加快新型非热加工、新型杀菌、高效分离、节能干燥、清洁生产等技术升级,开展精深加工技术和信息化、智能化、工程化装备研发,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加强农产品及其加工副产物综合循环利用、全值利用、梯次利用。采取先进的分级、提取、分离与制备技术,集中建立副产物收集、运输和处理渠道,提高副产物综合利用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林业厅、粮食局,各州、市人民政府)(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围绕农产品加工重点领域,建设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和技术集成示范基地。组建云南绿色食品国际合作研究中心,瞄准国内外高端市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共性关键性技术研发,组织实施营养功能成分提取技术研究,开发营养均衡、养生保健、食药同源功能性食品。搭建农产品加工协同创新、资源共享、成果转化、信息咨询服务平台,促进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技研发与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有效对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鼓励加工企业自主设立或借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现有平台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加工设备。鼓励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加工企业,并实行股权分红等激励措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农业厅、林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五)打造知名产品品牌。制定特色农产品区域品牌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构建农产品全过程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立完善质量品牌管理制度,提升标准化生产能力、全程化质量控制能力、品牌培育创建能力,打造独具特色、绿色生态、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云系”知名品牌。支持宣传推广茶叶等8个重点产业特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支持企业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加强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与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农业厅、林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六)拓展市场销售渠道。大力开拓以中东为主的国外市场和以北京、上海为主的国内市场,扩大云南农产品影响力和市场份额。支持构建全链条、网络化、标准化、智能化、可追溯、高效率的农产品现代化物流体系,建立覆盖全省主要产地和销地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体系。积极推进农村电商发展,鼓励发展农产品跨境电商。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云南高原特色农产品线上、线下专卖店,进一步畅通农产品上行渠道。鼓励企业在各大主流媒体、网络平台以及户外广告等各类媒体宣传推广云南优质特色农产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工商局、科技厅、农业厅、林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七)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强化质量、安全、卫生、环保、能耗等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开展质量管理、食品安全控制、质量安全追溯等体系认证。支持企业开展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推动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和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提升农产品和加工产品质量。(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工商局、农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八)鼓励企业全产业链发展。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前端延伸带动农户建设原料基地,向后端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组建产业联盟,创新完善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为主要形式,构建让农民分享加工增值收益的利益联结机制。(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林业厅、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九)创新发展模式和业态。将农产品加工业纳入“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培育发展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现代加工新模式。引导农产品加工业与休闲、旅游、文化、教育、科普、养生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促进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积极发展高原直通车、农商直供、加工体验、中央厨房等新业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旅游发展委、农业厅、教育厅、民政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育一批经营管理人才、科技领军人才、生产技能人才。鼓励企业完善薪酬制度,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和职业经理人。支持大中专院校开设食品科学与工程、农产品加工等有关专业。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培养一批食品加工与安全专业高质量人才、技能人才和创业带头人。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创业创新孵化园,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办领办加工企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农业厅、科技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四、保障措施(一)强化金融服务支持1.加大信贷投入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信贷投入,2018—2022年期间,力争每年对各级农产品加工企业发放贷款300亿元以上,逐步提升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部分按照《云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金〔2017〕18号)有关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农业厅、林业厅、粮食局,各州、市人民政府)2.提升企业融资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拓展企业抵(质)押担保物种类,推广生产设备等动产抵押业务。探索发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大额订单、农副产品仓单等质押贷款业务。积极推广林权抵押贷款,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鼓励保险机构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财产保险、货运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服务。探索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证保险,发挥保险增信优势,提高企业间接融资能力。(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省工商局、农业厅、林业厅、粮食局,各州、市人民政府)3.落实信贷担保政策。建立健全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信贷担保,给予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适当的担保费用补助。财政补助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助之和)不得超过3%。具备条件的省级农担公司如开展财务咨询、技术服务、市场对接等增值服务,在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同时,要确保贷款企业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贷款主体承担的担保费率、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控制在8%以内,如基准利率调整,按照据实增减数对8%予以调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农业厅、林业厅,各州、市人民政府)4.落实风险补偿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18〕1号)有关政策给予重点支持。各地要组织开展企业贷款协调工作,督促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贷款企业的认定、初审和推荐,加强银企对接,切实加大金融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力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农业厅、林业厅、粮食局,各州、市人民政府)5.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农产品加工业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推广无还本续贷业务,支持正常经营的企业融资周转“无缝对接”,不得向贷款企业转嫁评估费用和收取贷款质押金,禁止对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和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和咨询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省财政厅、金融办、农业厅、林业厅,各州、市人民政府)6.支持鼓励直接融资。鼓励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在上述资本市场成功融资的企业,按照《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金〔2017〕15号)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充分利用贫困地区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发行公司债券等按照规定实行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优势,发挥资本市场推进产业扶贫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省金融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云南银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二)优化用地保障机制1.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关规定和支持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设施农业用地优先保障供给,切实解决农产品清洗、分拣、包装和小型冷库等初加工企业设施农业用地需求。(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各州、市人民政府)2.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各地要统筹规划农产品加工建设用地,将永久性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以落实,并根据项目建设时序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予以优先保障。优先办理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内企业的建设用地及固定资产建设手续和证件。(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各州、市人民政府)3.盘活农村存量土地。允许通过村庄整治、闲置宅基地和农村空闲建设用地复垦整理等措施,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整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腾退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企业共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各州、市人民政府)(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授权省级确定的税费减免,按照程序报批后,可免征的一律按照规定免征,可减征的一律按照规定的最高限减征。符合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逐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自然人)收购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可以按日、按收购地点汇总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优先受理出口企业农产品出口退(免)税申报,优先办理符合退税条件的农产品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手续。(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农业厅、林业厅、粮食局,各州、市人民政府)(四)实施优惠能源政策。鼓励企业进入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市场竞争等方式形成电价,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将农产品加工用电纳入优先保障范围,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种植、养殖、加工峰值期用电实行优先保障。因扩大生产需电力扩容,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并给予优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林业厅、粮食局,云南电网公司,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各州、市人民政府)(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农产品加工企业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国内外一流企业入滇投资发展,为全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注入新动能,快速提升我省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增投资,省财政按照《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试行)》(云财规〔2018〕16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招商合作局、农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林业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六)强化政府公共服务1.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搭建以“数据库+网络”为核心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整合归集工商、税务、公安、财政、海关、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安全监管、科技等部门的涉企信息,构建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建立信用档案,设置综合服务、评价、风险预警系统,嵌入优质信用企业的优先“白名单”或不良信用企业“黑名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金融办,省税务局、昆明海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2.促进通关贸易便利。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强数据共享,优化口岸监管执法和通关流程,实行“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一站式作业通关新模式,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最大化地为进出口农产品提供便利。发挥我省5小时航空物流辐射圈优势,对高附加值农产品航空运输给予仓位优先权,降低农产品流通损耗。(责任单位:昆明海关,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林业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物价局、质监局、民航发展管理局)3.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强化风险分级管理和属地责任,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追溯监管综合服务平台,将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纳入全省各级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予以监管。(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财政厅、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级加大资金统筹力度,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技术创新、品牌打造、市场开拓等方面。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质监局、科技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八)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建立落实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开展年度政策落实效果评价,将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责任目标纳入全省“三农”发展综合考评指标体系。(责任单位: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统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7日
云南
2018-09-12
教育部长怀进鹏《人民日报》撰文:为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
中心
和创新高地贡献力量
千秋基业,人才为本。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人才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人才事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对我国人才事业发展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战略谋划,向全党全国发出了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动员令,为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日报
2022-01-27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
中心
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根据《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有关规 定,为规范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认定和管理评价工作,指 导制造业创新中心编制申请和评价材料,我们制定了《宁夏自治 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 按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03-26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中科院银川科技创新与产业育成
中心
领导小组的通知
银政办领字〔201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与中科院科技交流合作,经市政府研究,并商中科院西安分院同意,决定成立中科院银川科技创新与产业育成中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 长:赵 刚 银川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杨青春 中科院西安分院副院长成 员:李景阳 银川市科技局局长王 琦 银川市工信局局长买锐华 银川市财政局局长杨银山 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局长曹云鹏 银川市科技局副局长姚 煦 中科院银川中心副主任崔超艳 中科院西安分院院地合作处业务主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川市科技局,李景阳兼任办公室主任,曹云鹏、崔超艳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与中科院的科技交流合作。领导小组成员实行席位制,组成人员工作发生变动后,由相应岗位的继任领导担任,一般不再另行行文调整。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
2019-05-05
北京大学城环学院生态研究
中心
在《科学》同期发表两篇论文 阐明森林的生态功能及形成机理
2022年5月20日,《科学》(Science)杂志同期刊发了北京大学生态研究中心华方圆研究员团队和方精云院士团队的两项重要研究成果,分别以“The biodiversity and ecosystem service contributions and trade-offs of forest restoration approaches”和“Multispecies forest plantations outyield monocultures across a broad range of conditions”为题发表,揭示了不同森林恢复方式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的影响以及混交林的增产效应。
北京大学
2022-07-08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 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
中心
和创新高地》
必须坚持党管人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为2050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打好人才基础。
新华社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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