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科技经费的管理程序
1、科学事业费 科学事业费按照《预算法》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1)财政预算管理政策 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国家根据科技事业发展计划和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状况、承担国家科技任务情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按照“盘活存量,增量调节; 分类指导,重点支持”的原则,对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的管理办法。 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单位,以及国家赋予专业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对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单位,实行定项补助,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2)预算编制内容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 (3)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科学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科技部,由科技部统一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单位根据科技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汇总报科技部审核批复执行。 (4)预算调整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可以报请财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有能力、有条件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学家按照项目申报书的统一要求编制项目经费 预算,与申报书一起向科技部申报; (二)科技部组织专家对评审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提出初步意见; (三)科技部对评审入选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议,并将结果公开征求意见; (四)科技部在公开征求意见后,根据反馈的意见,对项目预算进行复议,并将入选项目 的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的年度总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3、科学科技三项费用 科技部归口管理的科学科技三项费用(简称科技三项费用)由科技部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应严格执行财工字[1996]44号文件印发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1)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必须用于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其科技计划的实施,不得用于研究开发课题以外的会议、编书、期刊、调研等工作以及支持机构的经常性运行和经营性活动。 (2)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费,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鉴定费,验收费,管理费,其他费用。 (3)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中,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和决算的规范化管理,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和鉴定、验收等情况,认真把好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关。 (4)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策,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原拨款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缴原拨款财政部门,由原项目主管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计划。 (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标。 4、高技术研究专项经费 高技术研究专项经费(简称八六三计划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执行(93)财文字第822号文件印发的《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1)八六三计划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单列,专项拨款。用款单位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或挤占。 (2)八六三计划经费的管理工作,由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各级专家组织(包括领域专家委员会、主题专家组、专题组)具体负责相关经费的管理工作;承担八六三计划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合理有效使用经费。 (3)八六三计划经费实行经费与任务挂钩。安排、使用经费,要兼顾需要和可能,贯彻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 (4)八六三计划经费包括项目经费、计划管理费和计划调整费。 ①项目经费指用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经费。项目经费核算设置以下科目: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公务费、修缮费、科研管理费、其他费用和结余经费留成。 ②计划管理费指主要用于领域专家委员会(含未设专家委员会的主题专家组)为管理八六三计划所支出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核算设置以下科目: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公务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③计划调整费是指由主管部门分别掌握并用于计划执行中临时调整项目或已定项目由于工作内容增加所需的机动经费。八六三计划不得用于各项罚款、捐款、赞助支出,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5)经费预算由主题专家组、领域专家委员会和主管部门根据中长期发展计划、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和本年度任务,按拨款渠道和规定的编报要求,逐级审核、编列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批后,再逐级下达执行。经费预算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6)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八六三计划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5、科技外事经费 科技部各种外事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外汇外事司编撰的《外事财务规章制度汇编》中的各种规章制度。 科技部外事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驻外机构经费、出国费、招待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向一些国际组织的捐赠支出,由我部执行的对外科技合作项目支出等。 外事经费单独核算,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或挤占,外事经费使用计划的安排应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突破确定的预算指标。科技部外事经费不得以任何名义补助地方,也不得用于基建投资及设备购置修缮等支出。 6、基本建设经费 基建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实施条例》及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规定。 基建非经营性基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工具、器具及生产用具购置费,其他基本建设费。国家对基建总规模实行严格控制,各种资金渠道安排的基建都要纳入计划管理范围。严格基建项目审批制度,基建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否则需按原规定程序重新审批。更不得上计划外基建项目。国拨基建投资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 7、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 (1)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级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包括1999年以后转制的原中央级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以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工程技术为目标的应用开发研究工作。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支持的方式。 (2)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管理费。 (3) 项目的申报条件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产业政策和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并经过充分论证;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匹配项目计划投入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首先落实资金来源; 项目承担单位应为项目提供必需的条件。 (4)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a)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科技部申报项目,并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书、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等材料。 b) 科技部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c) 科技部、财政部将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技术经济评估,并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 d)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项目评估情况进行综合审评,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支持额度。 e) 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 (5) 监督与检查 科技部、财政部将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科技部还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项目因故中止,科技部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8、学术著作出版基金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科发财字[1997]104号文件印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1)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由国家科学技术著作出版基金委员会管理。 (2)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主要来源。 国家财政专项补助;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存款利息及各利收益;受资助的专著出版后的盈利上交部分;其他收入。 (3)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全额存入指定的国有银行,每年的资助金总额和评审管理费以当年基金利息为限。 (4)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用于弥补受资助的学术著作在出版过程中所发生直接费用的不足部分。科技出版资助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学术著作出版基金本息不得用于购买股票、风险债券,以及进行生产经营和房地产等风险性投资。 (6)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范围。 学术专著、基础理论著作、应用技术著作、暂不得用于译著、论文集、科普读物、教科书、工具书。 (7)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程序。 申请者向出版基金委办公室提出申请;出版基金委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出版基金委审定。
云上高博会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