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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3S,4R,9E)-2-[(2、-R)- 2-羟基-二十九碳酰胺]-十八碳-
1
,3,4-三醇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源于东洋参的新化合物(2S,3S,4R,9E) 2 [(2′R) 2′ 羟基 二十九碳酰胺] 十八碳 1,3,4 三醇,其结构式为该化合物对胆固醇酰基转移酶具有选择性抑制的作用,能够有效用于预防和治疗血脂、动脉粥样硬化、冠心病等疾病,具有良好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前景;该化合物的制备方法步骤少及操作简便,得到的化合物天然无毒性。
青岛大学
2021-04-13
技术需求:
1
、中高端数控车床的设计、研究; 2、数控机床的发展方向; 3、机床装配关键工艺; 4、中高端数控机床专利技术
1、中高端数控车床的设计、研究;2、数控机床的发展方向;3、机床装配关键工艺;4、中高端数控机床专利技术
山东临沂金星机床有限公司
2021-08-24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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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先进制造业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构建具有四川特色优势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全省工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12-05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201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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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生工程及十件民生实事分工方案的通知
铜府办发〔2018〕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铜仁市2018年度“1+7”民生工程及十件民生实事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全市安排“1+7”民生工程总投资361亿元,计划年内到位257亿元,完成投资226亿元。其中十件民生实事总投资192亿元,计划年内到位资金88亿元,完成投资86亿元。一、扶贫脱贫攻坚工程1.实现14.26万以上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责任单位:市扶贫办)2.易地扶贫搬迁11.66万人。(责任单位: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3.积极开展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积极申报2个以上贫困县开展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在全市开展星创天地建设,促进农业农村创新创业,在重点贫困县和极贫乡镇开展星创天地建设1家以上。继续深入开展“万名农业专家服务三农行动”和“三区”科技人员专项计划,组织120名以上科技人员赴农村开展科技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4.配合省质监局做好“贵州绿色农产品”整体品牌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市质监局)5.新建900个农村电商扶贫站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社)6.建成农村邮政电商精准扶贫站点68个。(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7.新改建农村公路803公里。通组公路建设7500公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8.新建和改造10kV线路861公里,配变910台,低压线路1420公里。(责任单位:铜仁供电局)9.实现100%行政村通光纤网络和4G网络覆盖,新增1069个30户以上自然村4G网络覆盖,比例达到81%。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56%,移动宽带用户普及率达到82%;互联网出市带宽达到1000Gbps。电信综合资费下降6%。(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电信铜仁分公司、移动铜仁分公司、联通铜仁分公司、铁塔铜仁分公司)10.多彩贵州“广电云”户户用工程新增10万用户。新建乡镇广播影视综合服务站25个。(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11.下达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由各县整合投入开展“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小康寨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12.完成2018年小康房3000户建设任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民政局)二、教育提升工程13.为深度贫困县和极贫乡镇开办全免费订单职业教育精准脱贫班,招生590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扶贫办)14.对5.8万就读高中至本科阶段我市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实施教育精准扶贫1.63亿元。推进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继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4.02%。实现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实现城镇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三、就业创业促进工程15.实现城镇新增就业5.1万人。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0.7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9万人。公共就业服务建设工程,实施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和网络招聘服务周等活动。对3.2万贫困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16.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劳动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四、健康贵州建设工程17.奖励扶助计生户16万户(次)。帮扶农村计生户1.1万户。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2.1万对计划怀孕夫妇。完成对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测算。实现全市深度贫困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全覆盖。实现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卫生室建设全覆盖。实现全市农村中小学校医务室标准化建设全覆盖。实现全市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远程医疗全覆盖。实现全市疫苗数字化监控系统建设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卫计委)18.万里健身绿色步道工程建成50公里。新建10个乡镇级农民体育健身设施。新建85个行政村级农民体育健身设施。建设1个县级老年体育活动中心。(责任单位:市体育局)19.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五、多彩贵州民族特色文化强省建设工程20.推进全市5个以上乡村旅游示范点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旅发委)21.推出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需求的公益性演出。开展非遗传统手工技艺传承人群培训(100人次)。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481个贫困村配备文化设备。(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22.培训手工艺者150人。(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六、社会保障兜底工程23.农村、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8%和5%。建设城镇社区老年人照料中心18个。建设农村幸福院40个。(责任单位:市民政局)2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6.76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8.51万人,各级财政对参保居民的年人均补助合计不低于48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185.8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待遇领取人数达到56万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25.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0.91万人、16.75万人、16.19万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26.建设残疾人康复中心2所。为110户贫困重度残疾人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责任单位:市残联)七、城乡危旧房改造工程27.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40027户,基本建成21442套(户)。改造农村危房34319户。(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八、环境整治和公共安全工程28.推进厕所革命,完成108800户(含建档立卡贫困户40000户)农村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改造。新建改造755个村级公共卫生厕所。(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扶贫办、市发改委)29.新建改造旅游厕所55个。(责任单位:市旅发委)30.新建改造75个城镇社区公共卫生厕所。整治城区背街小巷、老旧小区15条(个)。新建城市公共停车位3500个。(责任单位:市住建局)31.实施农村公路安防工程1400公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32.积极争取生态护林员指标。(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33.实施退耕还林造林任务30万亩。(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发改委)34.新增耕地有效灌溉面积3.9万亩。实施中小河流治理12条。新开工骨干水源项目8个。(责任单位:市水务局)34.实施43个行政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35.实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雪亮工程”。(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36.实施城市交通文明畅通提升工程,交通管理设施规范设置率90%以上。(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文明办、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37.大数据安全防护监测预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网安总队)38.全市食品监督抽检931批次。全市药品监督抽验605批次、医疗器械监督抽验40批次。(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39.建设10个生鲜(平价)超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40.建成5个地质灾害隐患自动化监测点。(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5日
贵州
2018-09-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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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序号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备案资料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2.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被投资企业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 3.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 4.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4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不包括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收入。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非营利组织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应汇缴年度的检查结论(新设立非营利组织不需提供); 3.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4.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免税收入核算情况。7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有关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记账凭证; 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8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鲁甸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一条第二款;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第一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的证明材料;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9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免税收入核算情况;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10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免税收入核算情况;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1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已取得证书的提交)。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1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对金融机构农户****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对金融机构农户****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规定执行。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第二条、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相关保费收入、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 2.相关保险合同、贷款合同; 3.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13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购买铁路建设债券、其他企业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14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四条。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汇缴享受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15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缴享受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16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 3.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 2.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 3.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4.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 5.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6.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17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 5.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6.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准备);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18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证明;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 5.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19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20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款。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2.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0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 3.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 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凭证;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21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能源管理合同;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3.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 4.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及作收入处理的会计凭证;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22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汇缴享受1.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2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汇缴享受1.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2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不履行备案手续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 2.优惠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3.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6.《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6.研发人员花名册;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2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本企业享受优惠的文件(限个案批复企业提交)。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由民族自治地方省税务机关确定。27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2.《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6.研发人员花名册; 7.科技人员占企业人员的比例和研发人员占企业人员的比例; 8.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9.区内区外所得的核算资料; 10.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2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文件。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企业转制方案文件; 2.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文件;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的证明,以及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4.企业转制的工商登记情况; 5.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7.有关部门批准引入非公有资本、境外资本和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函; 8.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29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1.《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动漫企业认定证明。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动漫企业认定证明; 2.动漫企业认定资料; 3.动漫企业年审通过名单; 4.获利年度情况说明。30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鲁甸受灾地区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一条第一款;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第一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属于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的证明材料;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31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鲁甸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一条第三款;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第一条第三款。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省税务机关规定的资料。32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受灾地区的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其中,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鲁甸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五条第一款;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第五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缴享受1.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 3.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5.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3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各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34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35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36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 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缴享受1.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 3.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4.招用失业人员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为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7.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3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缴享受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3.企业为实际雇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5.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38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3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4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4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4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文件(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43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44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4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46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已经认定的单位提交)。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软件企业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4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认定文件。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48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认定文件。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49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2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第二条;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3.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50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民政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说明;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假肢、矫形器需准备); 3.企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的说明材料。51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主营业务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3.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52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缴享受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 2.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53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第八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不履行备案手续汇缴享受(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 5.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5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不履行备案手续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 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55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预缴享受。有效期内无需备案,发生变更时备案。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
2017-09-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公告2011年第
1
号——科学技术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为全面推进科技行政管理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科学技术部对单独制定的以及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科学技术部2010年11月之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科学技术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13件,不含其他部门牵头、会同科技部制定的规章) 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与文号: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发布,2004年12月27日科学技术部令第9号第一次修改,2008年12月23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第二次修改。 2.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1999年12月26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 3.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与文号: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改。 4.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1年1月20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4号 5.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1年1月20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6. 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1月16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6号 7.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1月29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7号 8.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8月4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8号 9.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6年11月7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 10.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8年1月25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2号 11.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12月24日 文 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7号 12.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4年10月26日 文 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 13.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保密局 发文时间:1995年1月6日 文 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0号 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35件,不含其他部门牵头会同科技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民政部 发文时间:2000年5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 2. 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2年12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2]488号 3. 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6年5月23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6]150号 4. 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7月31日 文 号:(91)国科发策字534号 5. 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文时间:1999年11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1999]524号 6. 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0]569号 7.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4月4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3]94号 8. 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 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时间:2006年12月31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6]562号 9. 部门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评估验收指导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时间:2004年7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4]242号 10. 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6年2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1996]075号 11. 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时间:2007年12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7]765号 12. 关于科技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意见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年7月20日 文 号:[91]国科发改字513号 13.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 发文时间:2003年11月14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14. 全国科普工作统计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12月2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3]455号 15. 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科学院 发文时间:2006年11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6]494号 16. 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文时间:2009年3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09]131号 17. 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教育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开发银行 发文时间:2008年12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08]770号 18. 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9年12月1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09]648号 19.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2月4日 文 号:(93)国科发计字060号 20.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4年9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4]231号 21.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劳动部 发文时间:1997年11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7]503号 22. 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保密局 发文时间:1998年1月4日 文 号:国科发成字[1998]003号 23. 科技查新规范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7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24.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 25.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编号、编码规范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1年8月12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1]287号 26. 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2年2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2]40号 27.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2年4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 28.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文档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高技术计划联合办公室 发文时间:2003年3月25日 文 号:国科计(联)函[2003]2号 29.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6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 30. 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7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3]232号 31. 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3年8月5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3]142号 32.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9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 33. 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4年7月21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 34.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5年3月2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5]60号 35.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5年7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5]264号 36. 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6年1月17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6]23号 37. 关于加强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6年6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6]218号 38.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 2007年3月6日 文 号:国科发办字[2007]87号 39.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6年7月31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6]329号 40.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6年7月31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6]330号 41.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6年7月31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6]331号 42. 我国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目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发文时间:2006年12月21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6]540号 43.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6年12月26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 44. 关于在重大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7年1月5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7]2号 45. 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7年1月15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7]24号 46. 国家科技计划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8年6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08]338号 47. 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年12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08]722号 48. 关于做好支持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9年4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09]190号 49.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国家保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文时间:1998年10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8] 425号 50.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年8月6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08]453号 51.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时间:2010年7月1日 文 号:国科发专[2010]264号 52. 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87年2月27日 文 号:(87)国科发条字第0125号 53. 关于科研单位减少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的核定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6月20日 文 号:(87)国科发条字0422号 54. 关于科研单位建立三项基金的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87年9月22日 文 号:(87)国科发条字0708号 [next] 55. 国家分析测试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87年11月27日 文 号:(87)国科发条字0849号 56. 关于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88年9月20日 文 号:[1988]国科发条字637号 57. 关于加强科研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3年9月1日 文 号:(93)国科发财字475号 58. 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财政部 新闻出版署 发文时间:1997年3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7]104号 59.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文时间:1997年12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60. 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技术审查准则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条件财务司 发文时间:1998年9月12日 文 号:国科财字[1998]059号 61. 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技术审查细则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条件财务司 发文时间:1998年9月12日 文 号:国科财字[1998]059号 62. 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引种、供种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条件财务司 发文时间:1998年10月6日 文 号:国科财字[1998]048号 63.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1998年5月12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8]174号 64. 国家大型科学仪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1998年6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8]198号 65.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年9月3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9]365号 66. 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章程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0年8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0]338号 67. 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0年4月25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0]176号 68.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教育部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1年12月6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69. 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1年9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1]366号 70.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1年8月28日 文 号:国科办财字[2001]417号 71.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规范(试行)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2年2月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2]35号 72.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审规范(试行)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2年2月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2]35号 73. 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2年5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2]165号 74. 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2年5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2]165号 75. 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5年4月6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5]93号 76.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5年11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 77. 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6年4月7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99号 78. 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经费国库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6年4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113号 79. 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6年10月8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405号 80.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建设指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6年3月27日 文 号:国科办财字[2006]21号 81.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6年9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398号 82. 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发文时间:2007年5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7]254号 83.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7年7月2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 84. 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7年3月22日 文 号:国科办财字[2007]24号 85. 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年2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09]97号 86. 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9年3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09]140号 87. 关于开展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0年2月2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10]44号 88.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0年3月24日 文 号:国科办财[2010]20号 89. 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时间:2003年1月7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3]27号 90. 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及制品供销工作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卫生部 公安部 能源部 发文时间:1991年10月4日 文 号:(91)国科发高字732号 91. 关于进一步加快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4年9月3日 文 号:国科发高字[2004]283号 92. 中欧伽利略计划合作专项内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司 发文时间:2005年11月7日 文 号:国科高函[2005]62号 93.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发文时间:2010年10月15日 文 号:国科发高[2010]628号 94.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10年11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高[2010]680号 95.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7年7月5日 文 号:国科发高字[2007]403号 96.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7年10月26日 文 号:国科办高字[2007]75号 97. 关于开展国家重点实验室公众开放活动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4年9月1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4]277号 98. 关于进一步推动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及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6年12月31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6]558号 99. 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6年12月31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 100.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年8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基[2008]539号 101.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8年12月17日 文 号:国科发基[2008]731号 102. 关于促进磁约束核聚变研究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发文时间:2010年6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基[2010]317号 103. 关于农业信息化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1999年3月15日 文 号:国科发高字[1999]097号 104. 国家863计划智能化农业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1999年3月15日 文 号:国科发高字[1999]097号 105. 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1年7月6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1]229号 106. 星火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2年1月4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 107.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2年10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2]370号 108. 星火科技培训管理细则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星火计划办公室 发文时间:2003年2月23日 文 号:国科星办字[2003]7号 109. 星火学校建设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星火计划办公室 发文时间:2004年4月30日 文 号:国科星办字[2004]4号 110. 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管理细则(试行)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星火计划办公室 发文时间:2004年5月26日 文 号:国科星办字[2004]8号 111. 关于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文时间:2007年12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农字[2007]793号 112. 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林业局 共青团中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年5月31日 文 号:国科发农[2009]242号 113.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年10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农[2009]591号 114. 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6年11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外字[2006]479号 115. 关于支持重点科研机构进一步扩大国际科技合作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文时间:2007年9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外字[2007]567号 116. 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9年10月9日 文 号:国科办奖[2009]63号 117. 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9年10月9日 文 号:国科办奖[2009]63号 118.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5年2月23日 文 号: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 119.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7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120. 技术市场统计工作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发文时间:1990年2月12日 文 号:(90)国科发市字092号 121.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6年2月9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1996]061号 122. 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发展计划司 发文时间:1999年5月18日 文 号:国科计字[1999]024号 123. 科技兴贸行动计划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文时间:1999年6月3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9]219号 124.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认定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文时间:1999年11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9]523号 125.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0年8月3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0]337号 126.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0年2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127.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1年7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128. 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1年7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1]244号 129.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 发文时间:2003年11月13日 文 号:国科火字[2003]108号 130.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1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3]30号 131.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年9月8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 132.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7年9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 13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8年7月8日 文 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 134.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 发文时间:2010年7月9日 文 号:国科火字[2010]179号 135.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6年1月9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6]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云上高博会
2010-11-29
人才需求:
1
、高强度球墨铸铁研究方面的专家;2、商用车电控制动器方面的专家;3、新型商用车制动器研究方面的专家。
1、高强度球墨铸铁研究方面的专家;2、商用车电控制动器方面的专家;3、新型商用车制动器研究方面的专家。
山东力得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08-27
技术需求:
1
.飞行器控制主板软件设计。 2.无人机多功能一体化遥控器(图像显示)的开发 3.深度智能追踪和识别目标
1.飞行器控制主板软件设计。2.无人机多功能一体化遥控器(图像显示)的开发3.深度智能追踪和识别目标
临沂高新区翔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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