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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子薄膜加工
技术
研究
相关
仪器
成果创新点 实验研究仪器可用于功能性高分子薄膜(锂电池隔膜, 水处理膜,光学薄膜)加工物理的研究,薄膜加工工艺研发。 1.仪器对样品环境温度控制更精确; 2.仪器可与结构检测单元联用,实现原位研究。 技术成熟度 小试中试阶段 市场前景 目前国外单向、双向拉伸设备在国内的售价分别为 30 万元,400 万元/台,销量分别为 30 台和 10 台。尚没有此 类国产设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1-04-14
高分子薄膜加工
技术
研究
相关
仪器
实验研究仪器可用于功能性高分子薄膜(锂电池隔膜, 水处理膜,光学薄膜)加工物理的研究,薄膜加工工艺研发。 1.仪器对样品环境温度控制更精确; 2.仪器可与结构检测单元联用,实现原位研究。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3-05-17
猪胴体和免疫性状
相关
分子标记检测
技术
已有样品/n该项目属于家畜分子标记制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作为猪标记辅助选择应用的与猪白细胞计数相关的分子标记及应用。所述的分子标记为SN基因的片段,其mRNA核苷酸序列如序列表SEQ?ID?NO:1所示。在该序列表的第699bp处存在一个等位基因突变,即如附图4所示序列的第367位bp处存在一个367G-367A的突变,导致Hin6I-RFLP多态性。本发明还公开了扩增SN基因核苷酸序列所用的引物对及其多态性检测方法,本发明还包括制备的分子标记在猪白细胞数关联分析中的应用,猪的标记辅助选择提供了
华中农业大学
2021-01-12
VR
-2型汽车驾驶模拟装置
VR-2型汽车驾驶模拟装置是北京科技大学电子信息系经过三年努力研制成功的高新技术产品,2000年1月,VR-2型汽车驾驶模拟装置通过了国家教育部正式鉴定,同时获国家专利(专利号为:ZL99214744.1)。 本汽车驾驶模拟装置运用了计算机领域中的虚拟现实(Virtual Reality,VR)技术,用计算机生成的逼真三维视觉图像由液晶投影仪投射到3米宽的弧形大屏幕上,使驾驶员有身临其境的感受。具有独一无二的力学模拟器,可模仿汽车驾驶中出现的现象,例如抬离合器稍快发动机熄火、加档前不提速汽车会前后剧烈颤动等,使得模拟装置操纵感觉和驾驶真车一样。 利用汽车驾驶模拟装置可以完成公安部关于驾驶考试大纲所规定的驾驶基本技能的练习。使用本系统进行30小时的练习,再经过8小时的实地驾驶,就可参加路考。VR-2型汽车驾驶模拟装置在技术上已成熟,是中国唯一达到实用的驾驶模拟器,通过汽车驾驶模拟装置的练习,至今已有218名学员通过考试,拿到驾驶执照。
北京科技大学
2021-04-11
VR
虚拟现实视频网络直播系统
北京大学网络视频实验室对网络视频的压缩、传输和处理进行了多年的研究,对VR视频直播的多视角压缩技术、流媒体推送技术、自适应传输技术进行了透彻的分析和研究,开发了低码率、低延迟和自适应视角切换的VR视频动态直播系统。
北京大学
2021-02-01
VR
推拿慎用手法安全实训平台
该系统对推拿手法尤其是慎用手法利用VR技术让学生们进行互动练习,在最大程度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达到训练目的。
深圳巴久聆科技有限公司
2023-02-06
智慧校园新
技术
创新学术活动在福州举办
4月16日,智慧校园新技术创新学术活动在福州举行。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2024-05-16
基于眼动
技术
的
视频终端
相关
性眼病
的
防控眼动仪
我方与合作方联合开发了一套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眼动识别软件以及与配合使用的外接眼动仪智能硬件。 该套设备可以自动跟踪并分析患者眼睑的肌肉动作,精确抓取不完全瞬目、眨眼过快、眨眼过慢、用眼过度等用眼习惯数据,以自主研发硬件进行智能提示,帮助视频终端引起的干眼症及眼疲劳症患者制定正确用眼习惯计划,有效辅助治疗视频终端相关性干眼及视疲劳。
天津医科大学
2021-02-01
基于眼动
技术
的
视频终端
相关
性眼病
的
防控眼动仪
我方与合作方联合开发了一套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眼动识别软件以及与配合使用的外接眼动仪智能硬件。 该套设备可以自动跟踪并分析患者眼睑的肌肉动作,精确抓取不完全瞬目、眨眼过快、眨眼过慢、用眼过度等用眼习惯数据,以自主研发硬件进行智能提示,帮助视频终端引起的干眼症及眼疲劳症患者制定正确用眼习惯计划,有效辅助治疗视频终端相关性干眼及视疲劳。应用范围:全国人口中 60%-80%的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干眼症。2015 年即有数据公布, 全国 2000 万干眼患者。并且,每年还在以平均每年 40%左右的速度增长。2016 年仅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一家机构,共接诊干眼症患者 4 万余人。现阶段缺乏有效的干眼病因诊断及治疗,故急需快速诊疗,操作简单的诊疗仪器,引导患者进行工作环境下或家庭康复训练及理疗,减少干眼发病率及就诊率。本产品是基于以上需求开发的,临床应用前景广阔。效益分析:本成果对应领域为所有电子视频终端用户,尤其是已经引起干眼的用户。 目前该治疗领域的治疗方式及局限性如下: 1、滴眼液:辅助缓解干眼。不能从病因上根除治疗。 2、专业睑板腺按摩:须在院治疗,治疗环境受限。不方便患者连续治疗。 3、国外干眼症治疗仪:体积大、平均售价 12 万美金/台。单次治疗费用2000 元。限制了仪器的普及使用。 本项目的创新优势: 1、研究表明 90%以上的由于视频终端所引起的干眼症可以通过恢复正确的用眼习惯、眨眼频次、完全闭合性眨眼动作,从消除病因上根治干眼症的。本成果依据以上研究结果,引导视频终端干眼患者在家进行眼部康复训练及物理理疗。 2、本产品售价低廉,可采用出售或租售给患者的模式,短期辅助诊疗,长期预防治疗。 3、本产品体积较小,且随意摆放至视线内任意台面,即可开机使用。治疗场景不受约束,可随时随地进行眼部训练及辅助治疗。 4、本产品不直接接触人体,治疗过程无痛苦。
天津医科大学
2021-04-10
有关化学品及
相关
设备和
技术
出口管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是指本办法附件《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物项和技术的贸易性出口以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援助、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家对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理,防止《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被用于化学武器目的。 第五条 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第六条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接受方应当保证,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储存、加工、生产、处理化学武器或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前体化学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得将中国提供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用途或者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第七条 从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具体登记办法由外经贸部规定。 第八条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应当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填写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经营者从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出口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或协议的副本; (四)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六)接受方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 (七)外经贸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出口经营者应如实填写出口申请表,出口申请表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 第十条 外经贸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外交政策有重大影响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外经贸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外经贸部颁发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并书面通知海关。 第十三条 出口许可证件持有人改变原申请出口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应当交回原出口许可证件,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时,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海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五条 接受方违反其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做出的保证,或出现《管制清单》所规定的可被用于化学武器目的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扩散危险时,外经贸部应当对已经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予以中止或撤销,并书面通知海关。 第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出口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将被接受方直接用于化学武器目的或化学武器前体化学品生产目的,无论该物项或技术是否列入《管制清单》,都不应当出口。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临时决定对《管制清单》以外的特定物项和技术的出口依照本办法实施管制。 前款规定的特定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过许可。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或擅自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由外经贸部给予警告,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外经贸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通过欺骗等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经贸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 对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施管制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外经贸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管制清单》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9日起施行。
云上高博会
200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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