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根据《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对北京大学本科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由各院系对所属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逐个进行学业完成情况和在学表现进行审查,包括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三、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到过记过(含)以上处分者,在毕业当年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可在获得毕业证书后下一学年春季学期的4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受理)。学生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由教务部受理,教务长办公会审查并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时间为准。
四、本补充规定于2017年1月9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2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届本科毕业生起开始执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补充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本补充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