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有机化学废弃物清运处置服务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317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1月24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 (万元) |
简要技术描述或 基本概况介绍 |
备注 |
1 |
非有机化学废弃物清运处置服务 |
1 |
项 |
600.0000 |
非有机化学废弃物清运处置服务,详见采购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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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方式中须包含“处置”或“焚烧”等,发证机关应为省级生态环境厅或更高级别机构,经营危废类别: HW900-041-49、HW900-047-49、HW900-999-49、HW900-039-49、HW900-002-03(包括非有机化学试剂、试剂空瓶、废实验器皿耗材、活性炭等);3.2投标人具有道路运输许可证(或有合作的第三方运输公司,并能提供合作协议及合作方许可证,经营范围: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发售截止日之后收到采购文件的,以发售截止日为准)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投标人须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当天查询为准。
3.未经报名登记并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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