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领域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
云上高博会服务平台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服务平台
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登录
|
注册
|
搜索
搜 索
综合
项目
产品
日期筛选:
一周内
一月内
一年内
不限
民用核
安全设备
监督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2007-07-0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0号 】【生效日期:2008-0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其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承担全面责任。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安全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标 准 第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体系。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技术发展和使用要求,结合我国的工业基础和技术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经济合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条 涉及核安全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拟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其他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 民用核安全设备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尚未制定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采用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next] 第三章 许 可 第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 (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禁止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next]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提高核安全意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二)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计划; (三)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四)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制造、安装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二)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 (三)分包项目清单; (四)制造、安装质量计划。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颁发资格证书。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地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经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无损检验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和无损检验人员对无损检验结果报告负责。 第二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进行设计验证。设计验证由未参与原设计的专业人员进行。 设计验证可以采用设计评审、鉴定试验或者不同于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方法的其他计算方法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 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通过: (一)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 (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第三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本单位工作场所、设施、装备和人员等变动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等内容。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对本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next] 第五章 进出口 第三十一条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使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技术是成熟的或者经过验证的; (四)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到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境外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抄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注册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进口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 进口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在安全检验合格后,由出入境检验机构进行商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境外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核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有关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出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非例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 (五)对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暂时封存。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民用核安全设备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管理,督促本行业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next]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颁发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滥用职权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的; (四)从事或者参与民用核安全设备经营活动的; (五)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单位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吊销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禁止使用相关设计、设备,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 (二)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 (三)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第五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对本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未按照规定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next] 第五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同意的; (二)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活动开始前,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评估并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的。 第五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出具虚假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严重焊接质量问题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或者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并提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验证,或者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即交付验收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或者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 (二)对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或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民用核安全设备予以验收通过的。 第五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技术评审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核安全机械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压力容器、钢制安全壳(钢衬里)、储罐、热交换器、泵、风机和压缩机、阀门、闸门、管道(含热交换器传热管)和管配件、膨胀节、波纹管、法兰、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支承件、机械贯穿件以及上述设备的铸锻件等。 (二)核安全电气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传感器(包括探测器和变送器)、电缆、机柜(包括机箱和机架)、控制台屏、显示仪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电动机、阀门驱动装置、电气贯穿件等。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上高博会
2008-01-01
无锡铭安
安全设备
有限公司
无锡铭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坐落于有“太湖明珠”美誉的无锡,是一家面向多领域安全存储问题的设备及解决方案供应商,多年来坚持科技创新,提升质量,诚信经营的发展道路,所生产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安全柜、酸碱存储柜、易燃品毒害品存储柜、气瓶存储柜、无管式净气型存储柜、防磁防火数据柜以及废弃物暂存柜等系列产品已广泛应用于学校、企业、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公司通过ISO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被认定为国家技术企业,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经过多年的沉淀,铭安已完成对产品的研发制造,企业文化,人才储备的基础积累,未来将继续着力于安全、智能、节能环保等方面的不断创新与升级,在建设行业品牌之路上稳步前行。
无锡铭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2021-01-15
重载组合列车关键
设备
智能数据
安全
监控与故障诊断技术
为打破重载组合列车制动系统维修瓶颈,本成果对电控空气制动系统进行了安全监测与故障诊断技术研究,并研制出相应故障诊断测试装置、在线安全装置;提出车地一体化实时数据联动安全保障技术。主要创新如下: 1.研制了CCBII制动机成套检测设备、法维莱制动机成套检测设备、DK-2制动机成套检测设备,打破了国外制动机厂商Knorr-Bremse的技术封锁,所提出的故障诊断技术已完成湖东电力机务段500台CCBII制动机和360台法维莱制动机的快速检修工作,人工材料成本降低了50%-67%。 2.提出了兼容多机车网络的重载组合列车在线安全监控及检测技术,解决了重载组合列车从同步操控级到部件级的多级通信网络传输一致性、实时性和可靠性问题。研制出紧急制动和惩罚制动记录分析装置、制动阀切除记录分析装置。 3.提出了车地一体化实时数据联动安全保障技术,对列车运行时的在线检测数据和地面检修数据进行联动分析,实现列车状态数据的及时上传,应急指令的自动下发和迅速响应,提高列车状态的自诊断能力和重载列车检修的自动化水平。
中南大学
2023-07-18
一种机房
设备
安全
监控系统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机房设备安全监控系统,包括与数据采集前端、视频采集前端连接的远程监控终端,数据采集前端包括温湿度传感器、烟雾传感器、电池巡检仪;视频采集前端包括网络摄像机和无线网络视频编码器;远程监控终端包括数据存储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客户端主机、短信猫以及声光报警器;通过对现场监控点的各种设备实现了全方位的统一集中监控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即可通过现场声光报警器、手机短信等方式实现自动远程报警,确保系统的可靠运行,减轻维护人员负担,实现了监控场所的科学管理,真正做到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管理的实时化、智
安徽建筑大学
2021-01-12
石化
设备
安全
管理与运行预警系统
成果简介: 系统包括设备基本信息、腐蚀监测、剩余寿命评价、风险动态评估、辅助决策和可视化预警等模块。设备基本信息实现了锅炉、容器、管道、安全阀等安全管理;腐蚀监测包括腐蚀在线监测、腐蚀定点测厚、腐蚀检查等,实现了腐蚀全过程管理,以及腐蚀数据分析和超标报警;剩余寿命评价实现了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基于损伤模式的剩余寿命评价计算;风险动态评估实现了对系统中固有的
南京工业大学
2021-01-12
高支模施工
安全
监测
设备
及系统成套技术
高支模是工程结构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之一,尽管 出台了多项管理文件,高支模垮塌事故仍时有发生(2019年发生了 5 起),造成人员伤亡,因此,研发高支模的施工安全监测设备及系统极 为重要,一方面可以对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状态予以把控,另一方面 可以通过多个工程的监测为模板支撑体系规范编制提供数据支撑。研 究团队于2019年3月研发了高支模施工安全监测设备及在线釆集与分 析系统,已在多个工程项目中进行试验测试。
南京工程学院
2021-01-12
牵引供电关键
设备
安全
运行检测技术
本成果获2012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该成果针对牵引供电关键设备特殊的负荷特性和运行环境,深入研究其绝缘破坏机理及表征方法,研制了离线和在线相结合的综合检测系统,开发了检测信息相融合的故障诊断与数据管理平台。可实现牵引变压器、GIS、断路器、避雷器、互感器、电缆、套管等关键设备的状态监测,整体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部分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该成果已在我国高速及重载铁路进行规模化示范应用,具有完全的知识产权,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西南交通大学
2016-06-27
上海亿科
安全
防护
设备
有限公司
上海亿科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一家专业从事安全防护领域的产品生产与销售。公司主要生产经营企业个人安全防护用品(PPE)及安全设备,是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公司始终坚持以诚为本、以信立人的生产经营理念。 公司有自己的洗眼器、呼吸器生产厂。生产的主要产品:1、紧急冲淋洗眼器;2、呼吸器;3、手套;4、口罩。
上海亿科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2021-01-15
食品
安全
监测系列快速检测技术和
设备
研制与开发
已有样品/n有机磷农药快速检测试剂盒:以有机磷农药人工抗体作为样品预处理材料,从不同食品中分离富集有机磷农药后,然后利用酶抑制-化学发光直接测定人工抗体上所富集的有机磷农药。显著提高了目前酶抑制法快速检测有机磷农药这一国标方法的准确性,目前已可提供相应的试剂盒。内毒素快速检测试剂盒:内毒素是革兰氏阴性细菌产生的体外毒素,由于内毒素含量很低,我们制备了可特异性结合内毒素的仿生材料-人工抗体。将人工抗体同时作为样品预处理
华中科技大学
2021-01-12
电力智脑——基于视觉问答的电力
设备
安全
辅助系统
基于视觉问答的电力安全辅助系统的解决方案,利用无人机、智能机器人等多种巡检方式采集的巡检影像数据,建立电力设备缺陷视觉问答数据集,融合视频处理分析、图像识别、电力自然语言处理、电力知识图谱等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挖掘分析巡检影像缺陷特征,构造缺陷识别算法模型,实现输电线路本体缺陷和环境风险自动识别诊断,最终形成缺陷识别、诊断、检修一体化智能安全辅助服务系统。 一、项目进展 已注册公司运营 二、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合肥合工安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段章领 注册时间 2017年 注册所在省市 安徽省合肥市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11MA2R01W28C 经营范围 智能科技、网络科技、电子科技、信息科技、软件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广告发布;软件开发;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床上用品、家具、家居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 企业地址 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花园大道369号F426-2 获投资情况 曾获股东投资200万 三、负责人及成员 姓名 学院/所学专业 入学/毕业时间 沈奥 计算机与信息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创新实验班 2019/2023 韩知渊 计算机与信息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2019/2023 帅竞贤 计算机与信息学院/电子信息工程专业 2019/2023 何煦 计算机与信息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2020/2024 四、指导教师 姓名 学院/所学专业 职务/职称 研究方向 卫星 计算机与信息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副教授 人工智能、深度学习 赵冲 本科生院/工程素质教育中心 讲师 计算机网络、深度学习 五、项目简介 针对现阶段各类电力巡检手段的不足以及保障电力设备安全的重要性,本团队提出基于视觉问答的电力安全辅助系统的解决方案,利用无人机、智能机器人等多种巡检方式采集的巡检影像数据,建立电力设备缺陷视觉问答数据集,融合视频处理分析、图像识别、电力自然语言处理、电力知识图谱等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挖掘分析巡检影像缺陷特征,构造缺陷识别算法模型,实现输电线路本体缺陷和环境风险自动识别诊断,最终形成缺陷识别、诊断、检修一体化智能安全辅助服务系统。 2021以来共申请发明专利11项(其中学生排序第一2项,排序第二4项),软件著作权1项(学生排序第一),取得国家级科技竞赛奖励2项,省部级科技竞赛奖励4项;团队依托于计算机与信息学院分布式智能与物联网研究所,与力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术有限公司等达成合作意向。
合肥工业大学
2022-07-27
1
2
3
4
5
6
...
132
133
下一页
尾页
热搜推荐:
1
第62届高博会将于2024年11月重庆举办
2
2024年云上高博会产品征集
3
征集高校科技成果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