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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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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对技术转移市场主体的引导与服务功能,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结合东北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在科技部支持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和大连市科学技术局、沈阳市科学技术局、长春市科学技术局和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共同发起创立东北技术转移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联盟秘书处设在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第二条 充分发挥三省、四市相关部门、大学、企业、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各类科技孵化器及其它服务机构和网络体系等系统的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网络资源和成果资源优势,构建由政府引导的工、农、商、学、科紧密结合的有机服务体系。充分挖掘已构建系统资源的价值,建设完善产业服务链,形成信息化的东北地区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有机服务系统。 第三条 联盟建立能够服务全国、覆盖东北地区的集技术、科技成果、人才、投融资、项目咨询评估、成果对接、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会议展览服务等为一体的全方位综合服务平台。第四条 联盟采用国际通用的会员制办法,由技术相关部门、公司、团体、自然人加入而组成。联盟各发起人及其他会员之间本着“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发挥优势、资源共享”的原则,合作发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联盟协调科研院所和大学的科技与人才资源,以技术知识营销组合为创新内容,以项目切入为重点, 采用“虚拟聚合运营”机制,促进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先导的科技创新与技术集成。 第六条 联盟通过政府的环境支撑和引导,进一步改善区域技术交易环境,建立相关制度,规范技术合作,引导有效技术供给和需求,促进技术转移。 第七条 联盟通过产业政策,鼓励企业对技术转移的参与和投资,引导支持企业获得技术和建立技术转化能力,引导资助产学研联合的高技术研究开发。 第八条 联盟建立产业共性技术开发集成和转移的平台,将共性技术作为公共产品提供给社会企业共享。包括区域自然资源数据库、技术成果数据库、人才数据库,各行业企业数据库,国民经济统计资料等数据库,同时建立不同层面、不同行业的经济高效持续发展的决策支持系统。 第九条 联盟建立和提供标准化开放的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建立专家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常规性和规范化的信息服务,共建和共享优质资源、成功的经验和信息,以增强信息服务的统一性、权威性、指导性和针对性,达到部门之间相互沟通与合作,解决部门相互独立,资源单一、重复建设的现象,进一步推进区域内的技术转移工作。 第十条 联盟广泛开展专项科技领域内的研究、开发、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科技与外经贸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走出去”和“引进来”有效衔接和互动,既努力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又积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及成果,努力实现技术创新,形成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和产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联盟成立专家指导小组,以科技部领导、院士、有关专家、知名人士、企业家等组成,从宏观战略上指导联盟发展的方向,实现联盟的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联盟设联盟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三省科技厅、四市科技局主管领导、大学、科研院所专家、企业、行业领导组成,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指导及协调联盟的重大事宜,组织制定、修改章程、制度、标准、规范等。理事长由三省科技厅负责人轮流担任,任期1-2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联盟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由各地主管科技成果推广的部门领导组成,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三省科技厅负责人轮流担任,常务副理事长一名,由牵头单位的领导担任;副理事长若干名,由各成员单位的领导担任。常务理事会负责实施联盟章程和联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向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工作动议,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代表联盟对外工作,重大决策需提请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核心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并根据需要增设包括顾问在内的若干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和各工作委员会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执行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各项重大决议,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 第四章运作规则与方式 第十五条 联盟的运作规则: 第一,将众多企业、单位或组织以协定联盟模式,进行有效地组织连接,形成不重组、不兼并、不损害相互利益、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新型条约合作关系; 第二,以一体化商业运行规则,构筑平等、透明的商务环境和联盟成员间的信任与合作机制,创建具有规模效应的交易平台; 第三,迅速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流通费用、降低经营风险,实现信息流、商品流、资金流的高效流转; 第四,以信息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应用对客户的需求或服务进行有机地协调,对多元化的信息进行高度集成,构建符合市场规律并具有竞争能力的动态体系,支持联盟成员快速扩张市场份额。 第十六条 联盟的主要运作方式: 第一,发起人分工合作,统筹技术信息资源管理,建立联盟公共服务平台。具体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资本与市场对接服务平台、技术交易与推广平台、工程化中试服务平台、成果转化孵化服务平台、老工业基地改造技术交流推广平台、科技供需服务平台、科技专项支撑平台,推进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共享整合; 第二,以电子政务技术支撑,推进发起人及相关技术管理机构的电子政务应用; 第三,以联盟公共服务平台为核心,以传统推广方式为支撑,以联盟名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参加有关技术展会和论坛,还可以由理事会成员提议,临时召开地区性、专题性技术合作会议等,全方位多角度推进东北地区科技经济一体化,保证地区经济健康、有序、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联盟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管理规则由理事会批准执行。会员管理规则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行业会员:主要围绕行业的若干共性技术需求,建立行业技术转移联盟。 ■区域会员:根据区域资源特点,开展与重点区域的大学、科研企业合作,以联盟形式规模化、制度化地组织技术交流合作。 ■企业会员:以与大学、科研院所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中心的企业为核心。加强产学研联合,形成与更多的企业紧密合作的技术转移基地。 ■项目会员:以项目需求双方为主体,为会员企业、大学、科研单位提供项目组织的专业化咨询服务,帮助会员单位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促进科技产业的项目资源集聚及发展,促进国家技术转移的良性发展。 第十八条 有关联盟的费用来源于:国家支持;发起人按照实际需要一定标准投入;会员会费等。 第五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资格和程序:凡承认本联盟章程,履行本联盟义务,积极参加联盟活动的有关技术管理部门,研究、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经联盟成员推荐,得到本会秘书处确认备案后即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二十条 联盟会员的权利: ■可自动成为联盟技术交易平台的会员; ■可优先参加联盟组织和举行的各类活动,获取联盟动态信息资料; ■享有章程和议事规程所规定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优先、优惠在联盟网络平台上进行宣传、发布信息; ■其它理事会发布或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联盟会员义务: ■遵守联盟章程,为联盟收集和提供服务项目信息; ■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按期交纳相应的会费; ■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损联盟名誉和利益的任何活动; ■不得借用联盟名义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联盟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二条 联盟对会员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对违反国家政策及不履行联盟义务等情况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罚,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开一次。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以及四名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议事一般需要二分之一以上理事通过;修改章程、增加发起人、合并等重大决策,需要经联盟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授权联盟理事会、秘书处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及相关单行规定,经联盟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并报请联盟理事会理事长批准发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体发起单位成员会议通过后实施,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联盟理事会。
云上高博会
2013-08-09
lncRNA预测甲状腺癌高危
转移
技术
中试阶段/n甲状腺肿瘤发病率居高不下,临床上尚缺乏相关分子标记物对患者进行危险分层,无法准确区分有颈部淋巴结转移的高危患者,导致高危患者治疗效果不理想,复发率高。反之,部分低危患者由于不可控的因素接受了颈部淋巴结清扫,遭受了不必要的并发症和经济损失。阐明新lncRNA在甲状腺癌高危转移中的作用机制,评估其用于预测患者肿瘤复发转移风险的可行性,可以为筛选甲状腺癌高危复发转移患者,定制个体化治疗提供新思路。该项目还在研发阶段,基于我们的前期基础还需进一步扩大临床样本量进行验证,在动物实验水平进行lncR
华中科技大学
2021-01-12
科威国际
技术
转移
有限公司
科威国际技术转移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由清华大学发起成立,承担清华大学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商业化运作,是国内最早设立的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国际技术转移与技术商业化服务机构。公司专业从事国际技术转移,通过技术授权、转让、孵化、投融资、咨询等模式,致力于实现技术的商业化。
科威国际技术转移有限公司
2021-02-20
广西
技术
转移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桂政发〔2017〕6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精神,加快广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以实施“六大行动”为抓手,建立和完善符合科技创新、技术转移和产业发展规律的广西特色技术转移体系,促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为加快创新型广西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技术转移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加快科学技术渗透扩散、促进创新要素优化配置等功能。政府注重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为技术转移营造良好环境。 ——坚持强化企业主体与产学研协同相结合。遵循技术转移规律,探索灵活多样的技术转移体制机制,进一步发挥企业在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依托产学研协同推动技术转移。 ——坚持需求导向与凸显特色相结合。基于国内外技术转移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加强技术转移的顶层设计,完善技术转移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广西与东盟国家陆海相邻的独特优势,打造独具特色的技术转移模式。 (三)建设目标。 立足于技术转移的全过程、全链条、全要素,系统布局广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构建以市场主导、需求牵引、开放共享、机制创新、系统推进的技术转移新格局,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网络及技术交易网络,创新技术转移模式和服务模式,拓宽技术转移通道,壮大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 到2020年,基本形成自治区、市、县三级全覆盖的统一技术交易平台体系。建设100家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全区实现年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3000项,实现年输出和吸纳技术交易额100亿元以上。 到2025年,全面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广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150家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全区实现年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5000项,实现年输出和吸纳技术交易额160亿元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行动。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高科技成果供给水平。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机制,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办或者联办具有企业法人实体、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着力解决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瓶颈问题。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研发,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高质量成果供给。 在广西重大科技项目中,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设立与科技成果转化直接相关的考核指标,拉近科技成果与市场的距离。建立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强化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汇交和使用。 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发布机制,分类分批精准发布科技成果对接信息。 (二)实施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建设行动。 培育壮大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网络。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加快引进国内大院大所、高水平院校在广西建立技术转移分支机构,鼓励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强与国家科技成果网、国家技术转移网络的联系对接,与有关技术转移机构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推动在广西建立分支机构。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和技术转移机构联合组建技术转移联盟,强化信息共享与业务合作。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技术转移工作网络,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向县域转移转化。建立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到2020年,建设100家;到2025年,建设150家。 技术转移融合发展,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引导和推动广西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化发展。完善符合科技成果交易特点的市场化定价机制,明确科技成果拍卖、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协议成交信息公示等操作流程。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广西发明展、北京科博会、深圳高交会等重大交流平台,广泛开展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 建设开放活跃的广西技术交易平台,完善技术交易网络。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建立广西网上技术交易平台,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创新要素,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活动。推动市、县(市、区)加快建设和使用网上技术交易平台,活跃全区技术交易活动。在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高新区等增设广西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点),实现2020年广西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点)达到20家以上,2025年达到30家以上。 加快发展技术市场。大力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运行机制。鼓励在有条件的国家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培育发展若干功能完善、辐射作用强的实体技术交易市场。推动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联动融合,拓宽各类资本参与技术转移投资、流转和退出的渠道。 (三)实施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行动。 强化企业技术转移主体地位。鼓励企业等技术需求方深度参与市场导向类科技项目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等组织实施全过程。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支持企业牵头会同高校、科研机构等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技术交叉许可、建立专利池等方式促进技术转移扩散。 强化产学研协同推动技术转移。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通过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通过向企业派驻科技特派员等形式,推动科技成果进入企业,或者结合企业需求转化科技成果。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设一批聚焦细分领域的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熟化基地和科研试验站等,推广技术成熟度评价,促进技术成果规模化应用。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开展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鼓励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发挥自身优势,依托产学研协同推动技术转移。 强化创新创业促进技术转移。鼓励和引导科研人员通过到企业挂职、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以及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支持高校、科研机构通过设立流动岗位等方式,吸引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兼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鼓励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横向合作,促进技术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为技术转移活动提供服务支撑。提升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孵化载体的技术转移服务能力。 (四)实施面向东盟为重点的国际技术转移行动。 充分利用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拓展国际技术转移空间。依托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与创新合作大会等重大合作平台,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国—东盟技术转移活动。 加快推进与东盟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建双边技术转移中心,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并探索与东盟国家建立双边技术转移示范机制,形成技术双向转移通道。加快推进中国—东盟农业科技协作网络建设,建立中国—东盟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长效机制,积极拓展中国—东盟技术转移协作网络,探索建立面向东盟的网上技术市场运营模式。加快推进桂港澳与东盟中医药大健康产业国际创新合作圈建设。 (五)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支撑产业发展行动。 围绕广西打造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技术、互联网经济、高性能新材料、生态环保产业、优势特色农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大健康产业等九张创新名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编制发布企业技术需求目录和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目录,加强技术供需对接,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围绕区域重点产业发展布局,鼓励各市探索建设一批政策先行、机制创新、市场活跃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组织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动区域和重点产业技术转移转化。到2020年,创建2个广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六)实施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培育行动。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技术转移相关学科或者专业,与企业、科研机构、科技社团等建立联合培养机制。推动将技术转移转化领军人才纳入各类人才计划,与国际技术转移组织联合培养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加强对研发和转化高精尖、军民两用等科技成果相关人员的政策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技术转移考核评价机制。 探索建立符合技术转移工作特点的评价机制,科研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岗位竞聘和考核评价的依据。高校、科研机构应按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类别,制定应用研究偏重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科研业绩认定的职称评定导向,激发科研人员面向产业化精准创新。对从事技术转移的科研人员,主要考核其工作实绩,探索以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代替论文的要求;对技术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并聘任。 (二)强化政策衔接配套。 全区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政策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促进技术转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制定和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措施,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 完善适应新经济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释放激发创新创业动力与活力。建立对技术转移过程中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营机制。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改革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 (四)强化信息共享和精准对接。 整合现有科技成果信息资源,推动财政科技计划的科技报告、科技成果信息统一汇交、开放、共享和利用。以需求为导向,鼓励各类机构通过技术交易市场等渠道发布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深度挖掘,推动科技成果信息资源的利用。 (五)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社会氛围。 针对技术转移过程中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领导履行科技成果定价决策职责、科技管理人员履行项目立项与管理职责等,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勤勉尽责政策,形成敢于转移转化、愿意转移转化的良好氛围。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营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市场环境。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科技厅牵头统筹协调广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研究落实促进技术转移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大资金投入。 完善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企业引进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和推动区内产学研合作就地转化科技成果,所需资金纳入全区各级财政科技计划统筹考虑。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按照市场化方式,发起或者参与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类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技术转移早期项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商业银行等融资机构开展科技成果信贷业务,促进银行信贷支持科技创新。 (三)开展监督评估。 构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考核机制,对承担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任务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建立监测、督办和评估机制,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掌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云上高博会
2017-12-07
国家
技术
转移
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配合“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实施,开展技术转移示范工作,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科技部研究制订了《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科技部
2007-09-10
国家
技术
转移
促进行动实施方案
【颁布日期:2007-12-05】【发布单位: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文号:国科发火字[2007]609号 】【生效日期:2007-12-05】 技术转移是我国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环节,是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技术转移是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缺乏良好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成为提高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障碍。充分发挥政府、大学、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企业等各方面的作用,努力探索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和技术转移的有效运行机制,加快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是当前建设创新型国家十分紧迫的战略性任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决定实施“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营造自主创新环境为重点,以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为主线,以建设技术转移体系为支撑,通过完善技术、人才、资本三大要素的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综合利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产学研结合与互动,培育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公共科技财政投入的产出效率,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二、指导原则 技术转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实施技术转移促进行动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根据我国不同区域技术转移发展的现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坚持近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着眼于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确定阶段性重点;根据各区域和各行业的发展特点,整体设计,统一部署,分步实施。 (二)分级管理,多方推进。实行中央、行业部委、地方分级管理,科技部负责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牵头组织;行业部委、各省市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实施。 (三)集成资源,突出重点。针对企业的技术创新需求,有效集成中央和地方相关科技、人才、资金等资源,突出重点,相互协调,集中力量,共同支持。 (四)选择试点,引导带动。探索适应市场规律、符合地方特点、形式多样的技术转移模式,选择一批具有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试点,支持建立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三、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使我国技术转移的环境得到明显优化;国家与区域技术转移体系逐渐完善;大学和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以及行业和领域间、区域间、国际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进一步活跃;国家公共财政资金投入项目的产业化、商业化取得重大突破;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获得较大提升,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十一五”期间,引导和支持10个区域技术转移及服务联盟、40个综合性、70个行业或专业性、80个大学及科研机构、30个国际技术转移基地等多层次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中国创新驿站工作网络,建立100家工作站点;推动一批国家重大计划项目和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转移和扩散;实现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每年以15%的速度递增,到2010年达3000亿元。 各省、各部门根据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特色,建立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技术转移体系。 [next] 四、重点内容 (一)构建新型技术转移体系,探索有利于技术转移和扩散的运行机制和有效途径。 适应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和创建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构建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大学和科研院所为源头、技术转移服务为纽带、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技术转移体系。 发挥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知识创新源头作用,加强大学、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体系的整合,支持其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切实履行将公共财政投入所形成的科研成果和研发能力向社会转移的义务。利用大学和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院士等人才资源优势和科研基础条件优势,建立技术转移咨询机制,提高技术转移和扩散的成功率;完善科技人员评价机制,将技术转移成效逐步纳入大学和科研院所的考核评价体系。 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企业的技术集成与应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介入和投资技术前端环节;鼓励企业引进技术,并进行集成、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支持以技术转让为目的的研发型企业的发展;支持企业技术转移的组织创新和模式创新,推动企业以产业链集成创新为目标形成各种形式的创新集群和技术联盟。 进一步发挥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交易市场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探索和创新服务模式,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树立服务品牌;整合多方资源,为技术转移提供全过程服务。 加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中各类主体的多向互动。大学、研究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与企业等要各自发挥技术、人才、资本、市场、管理等优势,通过共建或共享实验室及中试孵化平台、合作开发、技术许可、技术入股、人员交流,企业并购、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技术转移联盟等方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二)健全技术市场法律法规政策保障体系,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法律环境。 研究制订国家技术转移促进条例,明确技术转移中各主体的定位与功能,规范技术转移行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 研究出台技术及技术服务信息发布标准、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技术经纪人管理、重大技术转移项目的审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在稳定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支持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从2008年起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的所得实行税收减免税优惠。研究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企业吸纳技术等方面的税收政策。 推动技术转移机构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技术转移机构社会信用和信誉评价指标,在行业内树立服务优质、信誉良好的技术转移机构典型。 完善职务技术成果的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应通过本单位的技术转移机构向外转移。建立合理的技术转移利益分配机制,调动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的积极性。在技术转移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奖励促进技术转移的人员。 (三)开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工作,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结合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在全国各行业和地方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试点,重点支持其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促进技术转移的体制和机制,培育一批信誉良好、行为规范、综合服务能力强、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 支持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东北、中部、西部等经济区域的技术转移及服务联盟;支持为本地区和本行业技术转移搭建平台、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在国家“211工程大学”和应用型研究院所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在国家高新区的创业园、特色产业基地、产业集群建立以企业技术需求为主导的专业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国际技术转移机构。 建立中国创新驿站,以网络协调各驿站的服务资源,通过各站点及专业技术经纪人的服务,为中小企业的技术需求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促进跨区域技术转移。 [next] (四)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培育专业化、高水平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对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进行全方位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定培训大纲,编写教材,设立基地,组织师资队伍,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人才培训,逐步提高技术转移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培养一支由多层次技术经营人才及大量合格的技术经纪人构成的,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重点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人员进行培训。 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相关职业和岗位资质认证制度。鼓励各地方开展技术经纪人资质管理,推动环渤海、长三角及其他经济区域技术经纪人的资质互认;加强对技术转移机构从业技术经纪人的培训,大力提高技术经纪人的专业服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五)促进技术与资本进一步结合,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的投融资服务体系。 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积极利用各地建立的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平台,发布信息,组织交易,推动股权融资和以技术转移为目的的企业并购。通过市场发现买家、发现技术价值,鼓励创新交易品种,优化配置各类资源,促进技术与资本结合,提供科技创业投资进入与退出的通道。 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在有条件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前孵育试点,输送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及股权转让代办系统,为中小企业投融资提供服务。 鼓励国家财政性资金投入和支持的无关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国家机密的项目到指定的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实现国家创新成果的快速转移、转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技术转移对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由科技部负责方案制订、机构评定、检查与考核工作。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各有关行业部委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方案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推动本地区和本行业技术转移体系的建立。各地要把技术转移工作作为技术市场的重点任务,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汇聚中央和地方的力量,共同推动全社会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引导性经费投入。加快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技术交易供需与服务资源,形成全国共享的技术转移公共信息服务系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技术交易效率,加速技术交易信息的流动。 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安排技术转移资金,专门支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能力建设;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增设向中小企业转移的产学研合作的技术项目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服务平台资金。 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技术转移的投入,逐步建立技术转移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特色,扶持本地技术转移体系,支撑区域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 有条件的大学和科研院所应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开展技术转移工作。 (三)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形成推进行动实施的合力。建立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和部门间分工负责机制,定期进行会商,加强政策协调、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 (四)各级科技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务求实效。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将共同组织对我国技术转移现状与问题的深入研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并适时出台新政策。同时,加强宣传,表彰先进,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技术转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云上高博会
2007-12-05
东北
技术
转移
联盟合作协议书
为全面提升东北地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服务水平,发挥东北地区的技术优势、地缘优势、人才优势等科技资源优势,实施优势资源的集成和各类技术转让主体的联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区域经济健康发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在科技部指导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和大连市科学技术局、沈阳市科学技术局、长春市科学技术局、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三省四市)就联合成立东北技术转移联盟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联盟动机 第一条 成立东北技术转移联盟是推进东北地区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落实《东北三省联合建立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协议书》的具体行动。 第二条 成立东北技术转移联盟可以进一步整合区域科技优势资源,切实打破部门界限,缩小地区差别,实现科技资源共享,促进科技成果与资本、土地、劳动力、信息等要素市场的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供科技保障。; 第二章 联盟目标 第三条 以三省、四市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为主体,联合区域内重点技术交易市场、综合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及金融、管理、财务、法律等服务机构,建立起覆盖东北地区,辐射环渤海和东北亚经济国,服务全国的集技术、科技成果、人才、投融资、项目咨询评估、成果对接、市场预测、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展览服务等于一体的区域性技术转移服务联盟。 第三章 联盟任务 第四条 联合开展东北地区技术转移发展战略研究,围绕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组织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以及涉及社会公益性、战略性资源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 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服务标准化指标体系,统一技术转移的规范、规则。 第六条 针对技术转移全过程中的共性服务内容,建立公共服务体系,围绕若干重点产业和区域共性技术需求,建立行业和区域技术服务体系,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东北地区科技中介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 根据东北地区特点,重点建设1个门户、8个平台、2个体系: 1个门户:东北技术转移联盟门户系统 8个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民间资本与市场对接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交易与推广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化中试服务平台、东北科技成果转化孵化服务平台、老工业基地改造技术交流推广平台、东北科技供需服务平台、东北科技专项支撑平台。 2个体系:联盟会员体系和技术转移服务体系 第八条 建立专业培训、网络支持、项目评审评价和资质认定的服务体系,促进科技中介组织和人才的协调发展,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为技术转移提供“一站式”科技服务。 第四章 联盟合作原则 第九条 协议各方本着“联合互动、共建共享、协调发展”的原则,自愿参与联盟的各项活动。第十条 本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以一体化商业运行规则,构筑平等、透明的商务环境和联盟成员间的信任与合作机制,创建具有规模效应的交易平台。 第十一条 以信息网络技术对多元化信息进行高度集成,构建符合市场规律并具有竞争能力的动态体系,支持联盟成员快速扩张市场份额。 第五章 联盟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 本联盟是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经营规模的众多单位组成的松散集合。在共同目标下,按市场经济模式运作,按技术转移联盟章程行使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为了实现联盟的有效运行,联盟设立顾问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理事长由东北三省发起人轮流担任,任期1-2年。联盟秘书处设在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并根据工作需要增设若干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联盟在联盟章程以及会员管理规则和商务规则等规章的保证下运行,章程和规则决定了联盟的运行方式和联盟的发展。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本协议由发起各方会签,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十六条、以上未尽事宜,由联盟各方协商议定。
云上高博会
2013-08-09
福建省科学
技术
厅关于组织参加第4届中国—南亚
技术
转移
与创新合作大会的通知
中国—南亚技术转移与创新合作大会将于2023年8月16日-19日在云南昆明举行。为充分展示福建省科技创新成果,进一步深化福建与南亚的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与技术转移。
厅合作处
2023-07-24
浙江省科学
技术
厅 关于组织参加第11届中国-东盟
技术
转移
与创新合作大会的通知
由科技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的第11届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与创新合作大会(以下简称“东创会”),将于2023年7月12至15日在广西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先进技术展将于9月16至19日第20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举办)。作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框架下的重要高层论坛,本届东创会将以“共话科技合作 共创美好家园”为主题,聚焦人工智能、大健康等重点合作领域,举办开幕式及主论坛、“10+3”青年科学家论坛、人工智能合作论坛、技术对接会等系列活动。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创新机构与东盟的科技合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06-26
世界知名高校
技术
转移
发展大会举办
5月28日,作为2023中关村论坛国际技术交易大会板块重点活动,世界知名高校技术转移发展大会在中关村软件园国际会议中心举办。
创新创业中关村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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