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全省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科发财字〔2020〕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省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员身体健康,消除相关风险隐患,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动物安全生产和使用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实验动物是生命科学研究及生物医药产业的重要支撑条件,实验动物生物安全是生态安全、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实验动物管理全过程的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实验动物环境、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保障动物实验过程中的人员安全;严格把好实验动物来源关,开展教学示范、科研、检定等动物实验应选用有使用许可的设施,所使用的实验动物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实验动物来源于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对于研究确需使用非国标的实验用动物,应具有法定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积极开展生物安全专业培训,提高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
二、明确职责落实主体
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对全省实验动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管理,指导协调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地做好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省科技、教育、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协同配合,推动科学、规范和高效管理。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开展许可证年度检查、生物安全督查等,督促相关单位开展自查、整改等工作。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作为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主体责任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实验动物管理政策法规及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实验动物安全管理责任人,树立责任主体意识,把安全生产、安全科研贯穿于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实现对动物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管控。
三、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实验动物生产及使用单位要认真开展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设施情况自查或抽查工作。对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等进行严格的消毒、灭菌;饲养室及实验室要采取有效的防野鼠、蚊、蝇措施;排查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加强与实验动物运输单位、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单位的信息对接和跟踪,定期开展安全专项检查,保证实验动物生产和动物实验的安全。
四、抓紧制定应急预案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质检总局 GB/T 35823《实验动物动物实验通用要求》以及江西省政府《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西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试行)》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实验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熟悉操作。一旦发生动物疫情,要及时启动预案,采取限制或停止实验动物生产和动物实验、扑杀实验动物传染源、隔离、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应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的,还应报告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强化监督问责追责
凡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生产实验动物;凡未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使用实验动物;已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使用证且证件在有效期的单位,应严格按照管理要求实施使用或生产。各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要强化本地区、本系统实验动物安全管理的监管力度。要完善问责追责机制,对违规生产或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将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发生实验动物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依法依规处理。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受理、核实公众举报,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制定和完善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防控年度计划和具体措施,采取切实措施,有效杜绝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故发生。在落实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建议意见请及时省科技厅。
联系人及电话:王琳 0791-86253872 淦荣0791-86265235
邮箱:tcc86265235@163.com
附件:江西省实验动物管理投诉建议表ef935788ffce8680.zip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3月3日
云上高博会
20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