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7〕6号文件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1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6号)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税费负担、人工、用能用地和物流等成本,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对符合“三农”、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县域分支机构执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对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较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支持。对利率较低的涉农、小微企业贴现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加强对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提高资金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使用效率。引导金融机构认真落实省、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各项决议,科学理性定价,维护信贷市场良好秩序。督促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利率自主定价机制,提高定价能力,在覆盖风险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贷款利率。(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督促银行业机构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及各项服务价格政策,严格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的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缩短企业融资链条。严查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银行业不规范经营行为,开展银行服务收费检查督查,确保“七不准、四公开”严格执行到位。鼓励金融机构开辟信贷审批绿色通道,缩短项目审批时间。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开展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无还本续贷等业务,降低企业“过桥”融资成本。指导企业合理安排贷款期限结构,降低财务费用支出。对诚实守信、风险控制能力强、经济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降低准入门槛、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担保放大倍数等措施给予更大支持。(责任单位:淄博银监分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三)创新抵(质)押融资方式。督促金融机构大力开展顺位抵押贷款业务,进一步提高贷款抵(质)押比重,扩大抵(质)押物范围,提扩企业抵(质)押贷款能力。鼓励将作为抵(质)押物的资产在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进行托管或流转处置。充分发挥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推动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和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引导金融机构探索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等信贷产品,探索开展投贷联动、股债结合等全方位金融服务,加大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导入阶段的支持力度。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四)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动更多企业到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或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融资。鼓励企业到香港、新加坡、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上市公司创新交易模式和交易工具,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全面对接省、市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市级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不同方向引导基金之间开展相互交叉投资,拓宽基金投资领域,丰富项目选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五)着重拓展债券融资。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二级资本债、绿色金融债、小微和“三农”专项金融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适合自身需求的债务融资工具,努力提高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比重。依托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支持企业通过股权质押、私募债等形式实现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支持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等项目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积极培育发债主体,建立债券融资后备资源库,推动实体企业全面利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六)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积极落实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和金融机构基于主体资本或净资产进行跨境融资,最大程度满足跨境融资需求。中、外资企业借用的外债,允许在实需原则下结汇使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内保外贷将境外贷款资金调回及外保内贷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与担保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开办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抓住国家、省逐步放开境外募集资金回流和结汇限制的政策机遇,鼓励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二、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一)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强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协调配合,促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效落实。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二)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措施,自2016年2月1日起,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自20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三)继续停征、降低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落实已明确的减免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整合归并有关政府性基金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四)健全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等项目清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财政局网站、市物价局网站等多种途径,常态化向社会公布。重点跟踪涉企收费目录清单落实情况,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开展涉企收费清理专项检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物价局)(五)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建立政府部门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目录清单,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考核评比。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边界,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2018年起,行业协会商会全面按照新的体制机制运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三、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2016年6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调整为18%。因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市级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完善公积金制度,严格执行缴存控高保低政策。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2018年4月30日前,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在5%至12%之间确定合适的缴存比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民银行)(三)适当调控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引导企业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科学合理调整职工工资水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发布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拟定最低工资标准。切实将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建立在企业发展质量效益提升、劳动生产率提高、综合成本降低的基础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四)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落户条件,允许租赁民房人员落户租赁房屋,全面放开城镇区域落户限制。认真贯彻《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居住证的申领范围和条件,强化居住证功能,落实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把流动人口作为城镇居民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纳入城乡一体化,优先解决长期在淄居住、工作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问题,有序引导外来人员来我市居住生活,为长期在城市生活的流动人口畅通落户渠道。(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五)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原则上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属及区县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稳步推进将企业内部封闭运行的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推行社会化管理,继续完善“档案在市(区县)、关系在街道(乡镇)、人员在社区、发放在银行”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模式,在全市构建高标准、全方位、广覆盖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力争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率和社区管理服务率两个10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四、着力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一)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按照“管中间、放两头”的总体思路,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有序推进天然气公开交易。根据管网经营主体多元化情况,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科学核定天然气销售价格。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择机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逐步放松对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管制。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调控机制,适时放开价格。(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用事业局)(二)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根据国家、省部署,逐年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有序放开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准入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不断丰富交易品种,健全风险规避机制,逐步建成公平开放、规范高效、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2017年启动售电侧改革试点,培育售电主体参与交易,放开部分10KV电压等级用户进入市场,落实完善两部制电价政策,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限制,支持企业转型,增加电价政策灵活性,降低企业运行成本。(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物价局)(三)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除房地产项目用地外,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地。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在出让期间内可以调整至最高年期。鼓励工业用地采用弹性年期方式出让,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在不改变用途前提下,现有工业项目提高利用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容积率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依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的项目,经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符合条件证明文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可执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物流、研发、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经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认定后,并报项目所在同级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可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对拟定上述项目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办)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一)优化物流业发展环境。鼓励物流企业面向制造业需求转型升级,支持制造业企业剥离或外包物流业务,优化物流供应链流程,切实降低企业物流费用。提升物流园区综合服务能力,鼓励区县制定优惠政策,引导中小物流企业向园区集聚。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化综合交通运输通行条件,创造便捷的交通运输环境。鼓励创新物流服务模式,推动多式联运、运输企业联盟、无车承运人、甩挂运输、物流标准化等新型物流运作模式发展。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积极筹备搭建全市物流产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以平台整合多方优质资源,促进产业提升发展。建设利用好石化交易物流信息中心、陶瓷交易物流信息中心、齐鲁云商平台等物流信息平台,促进“互联网+物流”模式深入运用,不断推进智慧物流建设。针对物流产业发展突出问题,及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加大协调推进力度,不断优化产业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二)规范公路收费管理。完善公路收费政策,进一步放开公路运输市场价格,改革客运运价管理,规范货运价格管理,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公路运价的机制。在全面取消二级公路收费项目的基础上,5年内逐步取消5个一级公路收费站。完善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坚决查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各种乱收费行为。免费、快速办理禁区通行证,按照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省定货运车辆超限处罚标准,坚决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三)规范铁路收费项目。巩固进出口环节收费专项检查成果,按照省统一部署,适时组织开展铁路货运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查处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并收费等违规行为,规范货物运输环节价格和收费行为、畅通货物运输渠道,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四)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加大口岸、海关、商务、检验、铁路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关检合作“三个一”向“三互”和“单一窗口”转变。进一步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压缩货物通关时间三分之一。按照省有关要求,在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用的基础上,免收进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用。(责任单位:淄博海关、市财政局、淄博检验检疫局)六、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一)推进实体经济经营性资产证券化。促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探索实施金融资产、知识产权、碳排放权、不动产收益权等企业资产证券化,推动实体经济优势转化为资本竞争优势。鼓励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为金融资产有效配置提供有力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二)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完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贷款风险与补偿机制,创造条件积极争取投贷联动试点资格。鼓励银行机构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搭建科技金融创新服务平台,在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上加大创新力度,探索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模式。市科技部门要向合作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贷企业,做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责任单位:淄博银监分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三)多方筹资清偿拖欠工程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依法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与施工企业签订还款协议的建设单位,依法不得办理新工程的开工手续,完善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落实在建项目资金,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资金落实和概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要带头清理自身拖欠的工程款,带动其他建设单位工程款清欠工作开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四)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落实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精准措施,切实减少工程建设领域的资金占用问题。(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五)积极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充分运用担保圈风险监测与分析系统加强对担保圈风险的监测,指导银行机构积极配合政府做好担保圈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进一步发挥银行同业自律机制作用,指导各债权银行进一步科学规划债委会工作,提高债委会工作的规范性、议事质量和运行效率,推动各债权银行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地做好担保圈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鼓励企业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引导企业加快付款,减轻全社会债务负担。(责任单位:淄博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七、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一)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巩固扩大“企业精细化管理年”活动成果,引导企业建立对标管理长效机制,把加强管理作为有效应对当前困难、降本增效、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创建一批“鲁泰式”管理标杆企业,集聚一批管理创新人才,形成一批管理创新成果,带动全市企业提质增效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二)加强先进技术推广。加快培育发展智能装备与产品、智能制造装备,加快产品智能化升级,培育一批装备服务型制造企业及系统集成商。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制造过程智能化、企业管理智能化创新及物联网技术改造。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推进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智慧车间示范项目建设,推广一批智能化装备产品。加快推进以市场为导向,以用能单位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定期公布先进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推广目录,加快节能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引导用能单位和金融机构投资方向,促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推广应用柔性化生产和作业成本法,提高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三)持续推进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认真落实省、市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相关要求,实施企业改制专项行动计划,到2019年末,力争50%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积极帮助改制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利用10年时间,市级完成15000余人次企业家培训目标,培育5000余名高层次后备人才,培养100余名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家。充分发挥企业家在企业降本增效、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八、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一)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价格违法行为,促进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规范行业发展。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建立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市场调研机制、防范预警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有效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建立健全日常、专项、年度监督检查相结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组织开展重点部门收费及公示情况督导督查。同时,及时受理、查处价格投诉、举报问题。(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二)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价格监管规则,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实行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按照省有关部署要求,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要研究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以及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规定,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三)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行动、知识产权系统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剑网2017”专项行动等,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和支持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向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加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进一步加大对进出口环节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市场执法局、淄博海关)(四)强化标准体系建设。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6〕5号)精神,积极参与“山东标准”体系建设,着力增加“山东标准”中的“淄博元素”。促进标准化与技术创新、先进制造的融合。创新企业标准化指导服务,引导企业开展对标、达标、提标活动。鼓励企业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争取主导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积极推进联盟标准化工作,支持制定覆盖全省、全国的重要团体标准。(责任单位:市质监局)(五)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督促各金融机构严格落实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改革措施,提高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效率,支持有能力、有需求的企业扩大对外投资。积极落实境外再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措施,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进一步简化境外直接投资手续,便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人民银行)九、建立健全降成本工作推进机制(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各项部署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市里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综合、降低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降低企业用能用地物流成本、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工作组,分别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制定各工作组具体实施细则,统筹推进各领域工作,并跟踪督促落实。(二)因地制宜分业施策。各有关工作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管委会)是本领域、本地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完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于8月1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3182115)。(三)持续强化督促检查。各区县、各有关工作牵头单位要加强专项督查,形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建立效果评估和统计监测机制;建立根据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政策措施机制。要在前期开展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评估工作基础上,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相应调整政策措施。从2018年起,每年6月20日前各区县、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各责任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一次政策落实情况。(四)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广泛宣传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通过专题培训、专家讲座等形式,对实施意见进行宣讲解读,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入了解,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强化典型推介和舆论引领,及时报道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
山东
2018-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