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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1-13 15:28:0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s://heec.cahe.edu.cn

京人社事业发〔2022〕5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

北京市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实验技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实验技术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实验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实验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目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实验技术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全面提高实验技术人才整体素质,促进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为服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科研实践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中设置有实验技术岗位且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市所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三、改革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拓展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增设正高级职称。实验技术系列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2.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的首位,倡导科学精神,强化道德责任,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实践操作、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实验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职称评价中侵占他人技术成果、抄袭剽窃,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实验数据、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2.实行体现实验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突出评价实验能力和工作业绩,根据不同单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任务等特点,科学合理进行分类评价,着重考察实验技术人才在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验安全、技术开发或学科专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和支撑作用。注重实验教学效果、实验技术成果、实验创新意识和方法,注重一线实践工作经历,突出实验技术人才在实验教学、指导学生科技创新、实验管理、实验创新、实验项目改进、实验设备研制改造、技术开发、平台建设、解决问题、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实绩和贡献。

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将实验技术人才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代表作可包括学术著作、教材、行业标准(规范)、研究报告、项目成果、课题报告、专业论文、发明专利等。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三)畅通晋升渠道

1.建立高层次实验技术人才职称申报绿色通道。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在重点研发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的实验技术人才,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2.畅通基层科研人员职称评价渠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实验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或开展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其在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成果与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优化评价机制

1.推行科研机构和高校职称自主评聘。条件成熟的市属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可按照《北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开展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自主评聘工作;条件成熟的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可按照《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自主评聘工作。职称自主评聘单位应在核定的职称结构比例内推荐实验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价,并将通过评审的实验技术人才聘用到相应岗位。

2.优化职称评价服务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机制。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优化评审工作流程,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事项,强化大数据应用,突出工作单位推荐意见。加快职称评价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申报、审核、缴费、评审、取证、查验等一体化服务。

3.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组建相应层级、专业的实验技术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职称。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4.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实行自主评聘的高校、科研机构按照本单位自主评聘工作方案开展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尚不具备能力开展实验技术系列自主评聘的高校,在单位核定的职称结构比例内,按照不高于空岗数额的原则,推荐符合条件的实验技术人才参加本市职称评审。坚持以用为本,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实验技术专业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5.加强评审监督。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审核、评价标准、工作程序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北京市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价工作纪律。评审服务机构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暂停其评审工作,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实验技术人才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各职称评价服务机构、职称自主评聘单位负责落实职称改革相关政策,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开展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价工作。

(二)稳步推进改革。实验技术人才是学校和科研机构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和教学工作,加强科技实践与创新的重要力量。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实验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2023年1月3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北京市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实验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实验技术岗位一线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身心健康,心理素质好,具备满足实验技术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条件,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并达到考核要求。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实验员

(一)基本条件:

1.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2.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

2.大学专科、高中(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1年。

二、助理实验师

(一)基本条件:

1.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能够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写实验报告。

2.具有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

3.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员级职称后,在实验员岗位工作满2年;

4.高中毕业、取得员级职称后,在实验员岗位工作满4年。

三、实验师

(一)基本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解决本专业范围内实验技术问题;或参与实验课程教学或指导课程实验,且教学效果良好。

2.参与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或撰写较高水平实验报告;或参与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或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或参与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或负责实验室精密仪器设备的调试、维护和检修等。

3.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实验师的能力。

4.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后,在助理实验师岗位工作满2年;

3.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后,在助理实验师岗位工作满4年;

4.高中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后,在助理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三)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2项及以上:

在实验技术领域,参与完成单位内实验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实验研究论文,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或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课题报告、实验作品、发明专利等。

四、高级实验师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上做出了重要贡献,具有较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2.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技术,具有跟踪本专业岗位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组织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从事实验教学人员须系统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讲授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效果优良。

3.主要参与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较高水平的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或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明确判断仪器设备故障,改进操作方法,解决关键问题;或负责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或获得重要科技成果或实验技术教学成果;或获得重要专利成果转化;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被若干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等。

4.培养本专业岗位中、初级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

5.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3.已取得非实验技术系列副高级职称后,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3项及以上:

在实验技术领域,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主持市(厅)级以上实验项目(课题);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技术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表彰,并推广应用,取得社会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专业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实验教材、技术标准、课题报告、实验作品、发明专利等。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及以上项目;

2.获得北京市优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

3.主持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国家重大科技任务;

4.主持完成的本专业领域相关研究报告、技术标准、发明专利等被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推广。

五、正高级实验师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教学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上做出了突出贡献,具有很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2.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学术造诣或技术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验进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针对实验工作提出建设性构想,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推动本专业发展。从事实验教学人员须深入系统地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主讲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成果优秀。

3.主持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发表高水平的相关实验研究或技术论文,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或支撑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或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大型应用系统或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功能,解决关键问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获得重要科技成果或实验技术教学成果;或获得重要专利成果转化;或作为主编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并被若干科研院所或学校使用等。

4.负责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培养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

5.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在高级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实验技术系列正高级职称后,在高级实验师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3项及以上:

在实验技术领域,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实验项目(课题);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多篇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有很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表彰,并推广应用,取得社会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专业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实验教材、技术标准、课题报告、实验作品、发明专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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