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05-2023-0001
浙科发规〔2023〕13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妇联,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和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更好发挥作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
2023年3月8日
关于鼓励和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更好发挥作用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关于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部署要求,进一步激发女性科技人才创新活力,促进女性科技人才在构建“315”科技创新体系,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助力“两个先行”中更好发挥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鼓励支持措施。
一、加大对女性科技人才的培养支持力度
1.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同等条件下女性科研人员优先的资助政策,探索设立女科学家项目。
2.适当放宽女性科技人才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年龄要求,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探索青年项目均放宽到42周岁。
3.鼓励有条件的科研单位设立女性科研人员科研专项。
4.加大女性科技人才在我省出国(境)培训计划项目中的选派数量,支持赴国(境)外研修深造。
5.在省科技奖励工作中,鼓励提名女性负责人项目。
二、更好发挥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决策咨询中的作用
6.加大高层次女性科技人才在重大科技战略咨询、科技政策制定、科技计划项目榜单编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科技奖励评审等科技活动中的参与度,逐步提高女性科技专家参与比例,力争在现有基础上提高至15%以上。
7.鼓励符合条件的女性科技人才进入省科技专家库,女性科技专家入库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力争提高10%。
三、大力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8.鼓励女性科技人才参与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选派工作,工作成效作为年终考评、职务晋升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9.鼓励女性科技人才参加创新创业大赛,争取创业扶持。
10.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巾帼行”活动,将巾帼科技创新内容纳入省科技创新活动周体系,为女性科技人才推介科研成果、加强技术合作等创造条件。
四、支持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科研工作
11.鼓励科研单位设立女性科研回归基金,资助女性科研人员生育后重返科研岗位。
12.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可延期1年检查、验收。
13.因项目负责人生育或处于孕哺期未能按期验收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不列入终止项目名单且不影响后续项目申报。
14.鼓励科研单位对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可延迟一年续聘考核。
希望广大女性科技人才胸怀“国之大者”,增强责任意识,坚持“四个面向”,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加强科研攻关,促进成果转化,在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征程中更好发挥科技领域“半边天”作用。
本措施自2023年4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