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意见的任务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3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意见的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提升我省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推动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现就加强我省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制定本任务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正确方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伦理先行、依法依规、敏捷治理、立足国情、开放合作”治理要求,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治理原则,加快构建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责任体制,严格把握科技应用的伦理边界与风险,提高全省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塑造科技向善文化理念,为我省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细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伦理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健全科技伦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伦理监管,有效防范科技伦理风险。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分工协作机制,根据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横向纵向协同,细化目标责任,形成高效合力,扎实推进各项任务实施。
(三)细化责任落实
科技人员、科研单位、监管部门、社会组织要严格执行科技伦理治理各项举措,主动作为,合力推进科技活动与科技伦理协调发展。科技人员要坚守科技伦理底线,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范围开展研究,审慎处理敏感研究成果的发布、传播和运用。科研单位要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主动研判、及时化解本单位科技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风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监督管理,做好审查和监管工作。社会组织要积极宣传普及科技伦理知识,探索开展科技伦理理论、科技伦理风险预警研究,营造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规范良好氛围。
二、任务分工
(一)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
1.完善政府科技伦理管理体制。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省科技厅、卫健委、药监局、教育厅、工信厅、农业农村厅、司法厅、科协、社科联,各市、县(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分工均需各市、县(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2.压实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要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主动研判、及时化解本单位科技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风险;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为其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省科技厅、卫健委、药监局、教育厅、工信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的作用。相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要组织动员科技人员主动参与科技伦理治理,促进行业自律,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的合作,开展科技伦理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科技伦理意识。〔省科协、科技厅、卫健委、药监局、教育厅、工信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科技人员要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增强科技伦理意识,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坚守科技伦理底线,发现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要主动报告、坚决抵制。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加强对团队成员和项目(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的伦理管理,发布、传播和应用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严谨审慎。〔省科技厅、教育厅、卫健委、药监局、工信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
5.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明晰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职责,完善科技伦理审查、风险处置、违规处理等规则流程。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立标准、运行机制、登记制度、监管制度等,探索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认证机制。〔省科技厅、卫健委、药监局、教育厅、工信厅、农业农村厅、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6.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在科技创新的基础性立法中对科技伦理监管、违规查处等治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在其他相关立法中落实科技伦理要求。“十四五”期间,重点加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研究,及时推动将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要坚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省科技厅、司法厅、卫健委、药监局、工信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科技伦理理论研究。支持相关机构、智库、社会团体、科技人员等开展科技伦理理论探索,加强对科技创新中伦理问题的前瞻研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科技伦理重大议题研讨和规则制定。〔省科技厅、卫健委、药监局、教育厅、工信厅、农业农村厅、科协、社科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
8.严格科技伦理审查。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涉及人、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应当按规定由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其他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审查。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要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原则,开展对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监督与指导,切实把好科技伦理关。探索建立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逐步建立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机制。〔省科技厅、卫健委、药监局、工信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应急审查机制,完善应急审查的程序、规则等,做到快速响应。〔省卫健委、药监局、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科技伦理监管。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细化完善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监管框架和制度规范,加强对各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研究制定的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建立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伦理审查结果专家复核机制,组织开展对重大科技伦理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利用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从事科技活动的单位要建立健全科技活动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和审查质量控制、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动态跟踪、风险评估和伦理事件应急处置。开展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登记。〔省科技厅、卫健委、药监局、工信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应加强科技伦理监管,监管全面覆盖指南编制、审批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省科技厅、卫健委、药监局、工信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社科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对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国际合作研究活动应符合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管理要求,并通过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审查。对存在科技伦理高风险的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由地方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科技伦理审查结果开展复核。〔省科技厅、卫健委、药监局、工信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监测预警科技伦理风险。相关部门要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等完善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跟踪新兴科技发展前沿动态,对科技创新可能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加强研判、提出对策。〔省科技厅、教育厅、卫健委、药监局、工信厅、农业农村厅、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制定完善本单位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对单位及其负责人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对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省科技厅、卫健委、药监局、工信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不得侵害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格尊严,不得侵犯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资助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科技活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资助机构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停止相关科技活动,追回资助资金,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取消相关从业资格,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处理。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规依纪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省科技厅、卫健委、药监局、教育厅、工信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
12.重视科技伦理教育。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科技伦理教育相关课程,教育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科技伦理意识,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完善科技伦理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伦理人才队伍。〔省教育厅、科技厅、卫健委、工信厅、农业农村厅、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动科技伦理培训机制化。将科技伦理培训纳入科技人员入职培训、承担科研任务、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开展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行业主管部门、各地方和相关单位应定期对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增强其履职能力,提升科技伦理审查质量和效率。〔省科技厅、教育厅、卫健委、药监局、工信厅、农业农村厅、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抓好科技伦理宣传。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技伦理宣传,推动公众提升科技伦理意识,理性对待科技伦理问题。鼓励科技人员就科技创新中的伦理问题与公众交流。对存在公众认知差异、可能带来科技伦理挑战的科技活动,相关单位及科技人员等应加强科学普及,引导公众科学对待。新闻媒体应自觉提高科技伦理素养,科学、客观、准确地报道科技伦理问题,同时要避免把科技伦理问题泛化。鼓励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搭建科技伦理宣传交流平台,传播科技伦理知识。〔省科技厅、教育厅、卫健委、药监局、工信厅、农业农村厅、 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