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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国内首部科学城专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

2023-05-06 12:00:00
深圳市人大网 https://heec.cahe.edu.cn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九十一号

《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26日

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

(2023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五章 成果转化

第六章 人才环境

第七章 保障与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光明科学城建设和发展,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加快以深圳为主阵地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光明科学城的范围包括光明科学城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区域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扩展区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的国家战略部署,将光明科学城建设成世界级大型开放原始创新策源地、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枢纽、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核心承载区、引领高质量发展的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前沿阵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光明科学城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内重点科教资源和优势产业集群的协同联动,统筹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布局,强化科技创新源头供给,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水平全球领先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推动未来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第五条 光明科学城聚焦信息、生命和新材料等领域,集中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新型研发机构、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和科技支撑服务平台。

光明科学城推动研究型高等院校和研究型医院建设,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和临床医学研究,提升研究成果产出水平。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光明科学城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等科技创新重点区域的科研机构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一体化布局,加强光明科学城与东莞松山湖科学城、广州南沙科学城、香港科学园的协同配合、联动发展。

第七条 光明科学城的建设和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统筹推进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发展、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先行先试。

光明科学城营造开放包容、协同合作、崇尚创新的环境,建立完善正向激励和容错免责机制。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光明科学城建设和发展的管理机制,明确有关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光明科学城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和税务、海关等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光明科学城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一条 光明区人民政府承担光明科学城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社区人居环境整治、公共服务配套供给等工作,为光明科学城建设和发展提供空间保障,营造优质人才服务和生产生活环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光明科学城开发运营企业,承担光明科学城范围内创新载体和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成果转化服务等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支持光明科学城开发运营企业通过市场化运营,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面向国内外各类创新主体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光明科学城社会治理,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光明科学城总体发展规划和光明科学城空间规划纲要为指引,根据市、区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立足保障科技创新全链条发展空间,统筹光明科学城范围内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光明科学城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生态单元规划,按照生态功能提升导向,明确单元内指标管控要求,并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光明科学城科学装置集聚区内项目选址工作机制,综合法定规划以及其他空间管控要求,建立准入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推动光明科学城纳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在创新平台建设、企业集聚与培育、科技金融服务、人才引进培养、高新区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光明科学城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土地整备资金投入安排作出规定,支持光明科学城建设和发展。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光明科学城建设用地需求。光明科学城科学装置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林地定额指标,探索按照规划期总量管控方式统筹实施,用地用林指标优先保障科学装置集聚区的科技基础设施项目。

光明科学城科学装置集聚区范围内的科研用地,在核算工业区块线用地占比时可以视为新型产业用地。

第二十条 光明科学城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实行科研、生产等主导功能设施与宿舍、商业、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混合布局,在不改变主导功能用途的情况下,允许配套设施集中布局并按照主导功能用途供应土地。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地管理,采用划拨或者协议方式供应的科研用地,应当严格限制使用人的条件和土地使用用途,保障光明科学城科研机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科研用地需求。

第二十二条 光明科学城应当建立和完善智能基础设施体系,将物联网感知设施、通信系统等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推进智慧城区建设。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聚焦信息、生命和新材料等领域前沿方向,在光明科学城集中布局和建设通用型、专用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空间集聚、学科方向关联、功能互相支撑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推动实现源头创新和科技瓶颈突破。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推进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支持光明科学城依托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和建设符合深圳产业发展需要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光明科学城布局和建设高端科研仪器研制、精密测量等前沿交叉研究平台,以及大数据中心、国际科技信息中心等科技支撑服务平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形成交叉融合、紧密协作、相互支撑的创新链条。

第二十六条 支持光明科学城培育和建设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推动学科理论与前沿技术突破创新。

第二十七条 光明科学城推进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机制改革,培育和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人才使用评价机制高效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牵头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建设,鼓励创新国际大科学计划发起、运营和管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牵头或者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鼓励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研发成果在光明科学城转化落地。

第三十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对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予以重点保障。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资金扶持计划,支持光明科学城前沿技术预见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和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财政部门在光明科学城探索开展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

支持光明科学城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探索实行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创新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第三十二条 支持光明科学城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在前沿科学技术领域探索建立有利于激励创新的风险管控机制,优化审批监管模式。

第三十三条 鼓励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光明科学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创新平台,参与光明科学城建设。

鼓励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光明科学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产学研平台,在项目申报、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领域深度合作。

第三十四条 光明科学城应当加强与国际知名科学城的交流。支持国际学术机构、科技组织、科技服务机构和跨国企业研发中心,在光明科学城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 在光明科学城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履行科技伦理审查与监管主体责任。

第五章 成果转化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光明科学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促进科技项目成果转化。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光明科学城组建国际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吸引国际高端科技成果在光明科学城落地;布局和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和中试产线,促进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布局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推进技术熟化、技术标准创制,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关键工艺、关键部件以及重大装备样机研发,加快推动创新成果大规模商用进程。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布局和建设新型产业园,吸引高等院校、企业等设立研究机构,孵化以知识产权输出为主的高附加值科技企业,推动产业体系价值链向中高端发展。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与应用场景建设有关的规划和政策,加快构建光明科学城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应用场景,支持光明科学城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开展测试、试用、应用,并依法提供其所需的数据开放、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检测、示范应用等服务,为光明科学城科技成果落地提供便利。

鼓励在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中采购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支持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对于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按照规定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支持设立在光明科学城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成为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专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第四十二条 支持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资产评估、拍卖等市场交易定价方式,开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

第四十三条 光明科学城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服务链,培育和发展研发设计、中试孵化、科技咨询、检验检测、技术标准创制、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机构。

第四十四条 鼓励在光明科学城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化过程。

第四十五条 光明科学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按照规定利用与本人相关的科技创新成果在职创办企业。

第六章 人才环境

第四十六条 光明科学城应当以前沿科学研究和产业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加强与国际接轨的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生活休闲服务等配套供给,提高对国内外高端人才的吸引力。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光明科学城探索实行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编制光明科学城人才发展规划以及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实施按需精准引才计划。

第四十八条 支持在光明科学城建设高水平高等院校,鼓励高等院校在学科布局、人才队伍建设、自主招生等方面进行创新,培育高层次研究型人才。

支持光明科学城与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为港澳优秀大学生在光明科学城创新创业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支持光明科学城内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申请独立招收博士后。

第五十条 市人才工作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市人力资源保障、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公安、教育等部门,加强政策衔接,在光明科学城人才入户、医疗保障、子女就学、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支持光明科学城设立国际人才服务中心,培育熟悉国际交流规则的人才服务队伍,优化国际人才服务。

第五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支持行业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满足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需求。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光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光明科学城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研组织管理等方面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依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第七章 保障与服务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稳定可预期的市、区两级财政保障机制,支持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公共服务优化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四条 市相关投资基金、产业资金应当支持落地在光明科学城的项目。

光明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谋划光明科学城专项债项目,为光明科学城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鼓励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加大对光明科学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鼓励港澳资金积极参与光明科学城科技企业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

第五十五条 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支持光明科学城重大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支持在光明科学城建设科技金融功能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光明科学城落户并开展金融创新,为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提供科技信贷、科技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创业金融服务。

支持光明科学城的科技型企业开展上市挂牌、债券发行、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市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部门应当健全企业上市联动机制,在股份改制、辅导备案等环节,为企业上市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第五十六条 推动开展自用科研物资、实验试剂和仪器设备进出境分类分级监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科研要素通关便利化。

海关对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用于科研教学、校准检测、比对实验的仪器、设备和低风险用品,以及安装、调试、检测、维修所需的仪器和工具,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进出境通关便利政策,优化进出境业务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管理光明科学城基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形成的科学数据,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推进科学数据共享。

第五十八条 支持光明科学城建设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索开展跨境数据流动分类监管。

第五十九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联合在光明科学城设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开展专利挖掘、专利运营、维权保护工作,形成规模较大、布局合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价值专利组合,提升光明科学城产业竞争力。

第六十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探索建设市场化专利开放许可运营平台,建立专利许可数据库、企业需求对接数据库,促进光明科学城高价值专利精准对接和高效匹配市场需求、产业链条,提高转化效率。

第六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建设贯穿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全链条,涵盖专利、商标、版权等全门类业务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并探索依托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光明科学城重点布局领域的专利快速审查和优先审查推荐工作。

第六十二条 支持光明科学城优化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采取资金资助、政策引导等措施,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培育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市场。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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