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加快现代农业技术集成应用与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示范带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全力推动乡村振兴样板区建设,切实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加快现代农业技术集成应用与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示范带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宁政办发〔2021〕58号)要求,参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结合自治区农业科技创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建设。
第三条 园区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注重质量、严格标准”原则,采取先建后批方式,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第四条 园区坚持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成果转化示范和应用推广为目标,聚焦自治区“六特”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推进东西部科技合作和产学研深度融合,集聚科技资源要素,强化技术、模式与机制创新,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我区农业现代化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路径和模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是园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园区管理办法、园区建设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申报评审,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审批核准等工作。
第六条 园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是园区建设和管理主体,负责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培育、创新平台建设、产业发展和具体建设与管理等工作。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申报、业务指导、日常监督与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组建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园区建设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地方有关政策,制定配套扶持政策。鼓励园区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并以市场化方式提升园区运营管理水平,推进园区建设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总体规划科学。园区建设发展规划方案科学、功能分区合理、主导产业明确、基础配套完善、四至范围明确(以界址点坐标控制),园区核心区规模不得小于1000亩(区块不得超过3个),核心区、示范区等功能定位明确。
(二)产业特色鲜明。主导产业特色鲜明,符合“一区一主题”和“一区一主导产业”要求;建设任务具体明确,符合示范引领农业现代化发展方向和绿色发展目标。
(三)创新能力突出。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东西部科技合作和产学研结合成效突出,建有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不少于1个,自治区级涉农科技型企业不少于2个。聚焦自治区“六特”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集中展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等,示范带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四)服务体系完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科技服务体系较完善,具有一批科技特派员,有较强的科技资源整合能力和产业服务能力,对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引领支撑作用明显。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县(区)人民政府建设申请;
(二)园区建设申报书;
(三)园区建设实施方案;
(四)其他有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现场考察、会议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经会议研究审定批准建设。
第四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一条 园区建设期为2年。对批准建设的园区自治区财政统筹现有科技资金,根据园区建设规模、功能定位、绩效评价等情况,从自治区科技创新示范引导项目资金中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建设期满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照园区建设任务,通过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是否通过验收。认定为不通过的,建立整改清单,予以1年限期整改后再次验收,验收通过的保留园区资格,不通过的取消资格。验收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园区支持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开展主导产业技术创新、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培育、科技人才引育等。
第十三条 园区建设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报送园区年度建设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园区建设工作、经验总结、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结合年度报告,对建设期内园区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园区,实行综合评估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对评估为优秀的园区给予持续支持,并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划,优先推荐建设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或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对评估为不达标的,建立整改清单,予以1年限期整改后再次评估,达标继续保留园区资格,不达标取消资格。不参加评估的园区,视为评估不达标,取消资格。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相关政策出台对园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扶持政策,强化组织推动,积极引导加大科技投入。鼓励建立市、县(区)财政奖补资金同步支持机制。
第十六条 园区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引导支持园区积极申报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统筹本地区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园区建设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9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区认定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