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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3-08-09 16:26:00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https://heec.cahe.edu.cn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省内各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

2023年8月9

 

湖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1〕2号),结合软科学研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湖北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坚持“四个面向”,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聚焦全省重大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服务需求,建立常态化科技创新决策调研机制,培育高水平软科学研究团队,产出高质量软科学研究成果,为推动全省科技创新发展、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湖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重点支持与全省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体制改革、资源布局、政策法规、技术预测等领域的软课题研究。

第四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湖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软科学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省软科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发布、项目立项、监督检查、结题验收、成果应用等工作。各市(州、林区)科技局、各扩权县(市、区)科技(经信)局、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委会、高校院所及部分中央在汉单位、省直部门及经省科技厅核准的其他单位是省软科学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软科学项目统一推荐、组织审查、协助验收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责省软科学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 省软科学项目经费使用按照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项目组织

第六条 省软科学项目采取公开申报或定向委托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软科学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智库项目三类。重点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需求,由省科技厅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研究方向和内容的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申报或定向委托方式组织。面上项目是指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科技创新的重要问题,由研究成果需求方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研究方向和内容的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申报方式组织。智库项目是指具有稳定研究方向、合理人才结构、较强研究实力的科技创新智库承担的项目,一般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组织。

第八条 省软科学项目支持方式包括前资助和后补助,资金支持强度一般不低于5万元/项,实行“当年立项、当年验收、当年资助”。前资助项目立项时确定资助经费预算并于立项后一次性拨付资助经费。后补助项目立项时确定拟补助经费预算,完成后根据成果质量和验收结果给予相应补助,对验收结果为优秀的项目给予全额补助,对验收结果为良好或合格的给予部分补助,对验收不合格或研究未完成的不予补助。

第九条 省软科学项目重点项目、智库项目一般采取前资助或后补助方式,面上项目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

第十条 省科技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公开申报或定向委托项目中探索实施赛马制,针对同一项目指南,经评审论证,选择多个承担单位平行研究,根据研究成果质量择优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聚焦全省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或面向定向委托单位专题发布。

第十二条 鼓励省内的高校院所、科技企业、创新服务机构(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根据申报指南,经归口管理单位推荐后,申报省软科学项目。不受理公民个人名义申报省软科学项目。

第十三 省软科学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为湖北省境内注册为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具备从事软科学研究工作的人才团队和基础条件;

2.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或其他同等职务、职称,开展过与申报项目相关或相近的自主研究,已取得较突出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研究水平;

3.研究团队核心成员人数不超过8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人员比率不低于40%;

4.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团队成员具有良好的诚信状况,无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5.满足有关限项申报规定。

(二)面上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为湖北省境内注册为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具备从事软科学研究工作的人才团队和基础条件;

2.项目负责人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开展过与申报项目相关或相近的自主研究,已取得较突出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研究水平;

3.研究团队核心成员人数不超过6人;

4.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团队成员具有良好的诚信状况,无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5.满足有关限项申报规定。

(三)智库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为中国境内独立法人或新型研发机构类科技智库,具备从事软科学研究工作的人才团队和基础条件;

2.项目负责人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或其他同等职务、职称,开展过与申报项目相关或相近的自主研究,已取得较突出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研究水平;

3.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团队成员具有良好的诚信状况,无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4.满足有关限项申报规定。

第十四条 公开申报项目申报及立项程序包括:

(一)发布指南。省科技厅根据年度研究任务需求,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省软科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支持范围、实施年限、资助额度等,确定申报时间、渠道、方式,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二)申报受理。采取无纸化申报方式,申报单位通过“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并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查后统一进行网上推荐。

(三)形式审查。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化机构对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四)专家评审。省科技厅委托专业化机构,根据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细则,组织专家通过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五)研究审定。省科技厅主管处室根据年度重点任务、专家评审意见综合提出立项建议,经厅党组会议审议,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

(六)立项公示。省科技厅对拟立项项目在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七)项目下达。省科技厅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并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五条 定向委托项目申报及立项程序包括:

(一)任务确定。省科技厅提出定向委托项目需求,包括项目依据、研究内容、研究成果、研究经费等,在与相关单位对接和调研基础上,确定项目意向承担单位。

(二)通知申报。省科技厅向项目意向承担单位发送申报通知,项目意向承担单位按要求在“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填报申报材料。

(三)专家论证。省科技厅自行或委托专业化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四)研究审定。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省科技厅主管处室与项目意向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后,提请厅党组会审定。

(五)立项公示。省科技厅对拟立项项目在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六)项目下达。省科技厅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并与委托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或论证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依据的充分性。

(二)研究内容的完整性。

(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

(四)研究成果的适用性、价值性。

(五)研究计划、进度安排的合理性。

第十七条 支持以开放和协作方式开展软科学研究,项目中有合作单位的,牵头单位应当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项目合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省科技厅受理书面形式异议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具实名并附联系方式。对匿名或无具体事实根据的举报,不予受理。省科技厅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立项资格。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过程管理。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化机构,负责项目立项后至验收前的管理工作,包括任务书审核与签订、跟踪管理与报告、重要事项调整、终止及延期、监督与处理等。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省科技厅委托专业化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任务实施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不单独开展财务验收。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报省科技厅同意后可进行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未通过的,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按规定申请复议,没有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议或再次验收仍未能通过者,以验收不通过作为最终结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结题验收未通过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撤销项目立项,前资助项目追回已拨付经费,后补助项目不予经费补助。

第五章 成果管理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有权使用软科学项目的研究成果作为决策资源,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二十三条 省软科学项目成果中涉及重大保密事项或数据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注明密级,并按相关规定加强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应用项目研究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湖北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负责人向有关单位呈送或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应提前报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湖北省软科学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 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监督管理及其他未尽事宜,遵照《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1〕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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