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23〕154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工作,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3〕155号)有关规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55号)文件精神,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引导银行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降低银行放贷风险和企业融资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以下简称“鲁科贷”),是指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及其他科技创新活动的贷款。贷款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各设区市科技局自主选择“鲁科贷”业务合作的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上年度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是指对发放“鲁科贷”产生不良本金损失的银行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对按时还本付息的“鲁科贷”贷款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利息补贴。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省、市级财政安排,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省级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从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列支,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由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列支渠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公布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组织全省“鲁科贷”备案、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申报与审核;负责省级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预算审核,批复下达资金,牵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遴选合作银行,组织本地“鲁科贷”备案、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申报、审核与推荐,配合开展绩效管理;负责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指导县(市、区)科技局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本级风险补偿资金预算审核,批复下达资金,牵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自主审批、发放贷款,按规定申请备案,加强贷后管理;按规定申报风险补偿资金,做好不良贷款追偿、风险处置和追回资金中财政部分返还工作;定期向贷款备案的设区市科技局报告贷款开展、风险预警等情况,配合开展贷款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备案承诺用途使用贷款资金,配合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及申报风险补偿资金;按规定申报贷款贴息资金,配合开展贷款绩效管理。
第三章 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十四条 “鲁科贷”支持对象为在山东省内注册(不含青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备案的贷款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银行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已备案并经省科技厅公告。
(二)贷款已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认定不良贷款。
(三)尽责开展贷后管理,确保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对逾期贷款积极催收后,仍未收回的贷款。
第十六条 省级风险补偿标准为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的35%,对通过“科融信”平台增信评估的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内的信用贷款本金损失,省级风险补偿比例最高可达45%。市级风险补偿比例不低于同笔贷款不良本金的省级风险补偿比例。剩余损失由银行承担。
第十七条 贴息资金支持对象为2020年12月16日后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备案贷款企业。企业可从符合条件的贷款中任选一笔申请贴息。贴息标准为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 40%,每家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只享受一次。
第十八条 已备案贷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风险补偿或贴息资金不予支持:
(一)违反贷款用途约定或无法证明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
(二)属于《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22〕29号)中不予支持情形。
(三)在贷款发放、备案、风险补偿或贴息资金申请环节弄虚作假。
(四)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风险补偿或贴息资金支持。
(五)存在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四章 贷款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鲁科贷”实行常态化备案管理,银行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纳入备案的贷款享受风险补偿和贴息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备案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基点。未购买“鲁科担”“鲁科保”贷款融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备案贷款期限由银行和企业约定,鼓励银行向企业发放3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
第二十二条 对已备案贷款通过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方式续贷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可重新申请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贷款备案申请由县(市、区)、设区市科技局逐级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审核后定期公告。
第五章 风险补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年度风险补偿集中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底。“鲁科贷”发生逾期,银行按相关规定认定不良后,向贷款备案的设区市科技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科技局受理风险补偿申请后,联合县(市、区)科技局,通过实地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核实贷款使用情况,提出贷款本金损失认定和风险补偿建议,出具正式报告并报送省科技厅复核,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当年审核、次年拨付,各设区市科技局根据省级风险补偿计划完成市级风险补偿。银行应确保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冲抵不良贷款本金损失。
第二十七条 银行应建立不良本金追偿、抵押财产处置和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工作台账,在不良本金收回之日起60日内,将收回的资金扣除诉讼或交易等相关费用后按照原比例、原渠道退还省市财政;设区市科技局每年对银行追偿和处置情况进行调度,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第六章 贷款贴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年度贴息集中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底。贷款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按规定提交贴息资金申请。
第二十九条 贴息资金申请由县(市、区)、设区市科技局逐级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复核,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贴息资金当年审核、次年拨付,由省科技厅直接拨付至企业。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每年对“鲁科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优异的市和银行,给予通报表扬。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风险补偿或贴息资金、追偿后不如实报告和及时返还的,一经查实,收回有关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支持银行将服务科技型企业情况纳入所属单位及领导班子绩效评价,在认定不良贷款责任或绩效评价时,扣除省、市级财政已补偿的本金损失。推动银行建立服务科技型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机制,适度提高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对尽职无过的,依法依规免除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已备案贷款的风险补偿申请,按《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145号),《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鲁科字〔2021〕1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