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金办发〔2024〕18号
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建设,全面提升管理专业化水平,现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实施细则》,请各相关单位在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过程中,依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依托单位的作用,保障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依托单位,是指经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审核,具有省基金管理资格并予以注册的单位。
第三条 省基金办在依托单位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查和决定依托单位注册申请、变更以及注销;
(二)指导依托单位省基金管理工作和组织培训;
(三)监督依托单位的省基金管理工作;
(四)对依托单位违反有关合同、协议或承诺的行为,予以相应处理;
(五)其他与依托单位省基金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注 册
第四条浙江省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建有(含共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的科技型企业以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省基金办申请注册成为依托单位: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
(三)业务范围中具有科学研究的相关内容;
(四)具有从事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队伍;
(五)具备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所需的条件;
(六)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
(七)具有专门的财务机构以及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八)具有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九)具有必要的科研诚信建设机构和制度;
(十)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均非省基金依托单位。
已获批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可直接注册。
第五条省基金办原则上每年一次集中受理依托单位注册申请。对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注册为依托单位的,省基金办根据需求按程序受理注册申请。
第六条 依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省基金办提出变更申请:
(一) 依托单位名称、管理员信息、拨款方式、银行账号等基本信息变更;
(二) 法人类型发生变更;
(三) 因法人合并、分立等发生变更;
(四) 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省基金办接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变更的,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依托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基金办可注销其依托单位资格:
(一) 依托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 依托单位不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
(三) 省基金办对其变更申请决定不予变更的;
(四) 连续2年未按要求提交依托单位管理工作年度报告或连续3年未组织申请省基金项目的。
依托单位资格被注销满3年的,如符合注册条件可再次申请注册成为依托单位。
省基金办应及时公布被注销依托单位的名称。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有效监督、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九条 依托单位应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积极优化对科研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一)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履行好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结题、资金使用、成果管理和诚信建设等方面的法人管理职责。
(二)充分尊重科研人员依法依规支配人财物的自主权,合理安排工作和分配资源,有效运用奖惩措施,保护、调动和发挥科研人员积极性。
(三)树立科学正确的科研导向,贯彻“三评”“四不唯”改革精神,注重原创成果和代表作评价。
(四)建立完善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管理制度和审查机制,强化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防范伦理和安全风险。
(五)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跟踪资助项目实施,监督资助资金使用,坚持服务、管理与监督并重。
第十条依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组织制度和人才保障体系。
(一)健全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体系,明确依托单位与基金资助管理相关的工作职责。
(二)建立依托单位基金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明确依托单位基金管理的问责问效机制。
(三)建立基金管理队伍,组织基金管理人员参加省基金办组织的培训活动,保障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和人员变动时的工作衔接,提升管理能力与服务效能。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科学管理基金项目,保障基金项目顺利实施。
(一)认真宣传和贯彻省基金办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和项目指南要求,加强项目申请阶段组织和管理,加强项目申请材料审核,为申请人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项目申请质量。
(二)按照基金项目管理要求,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项目科研日志和档案管理制度,配合省基金办进行监督检查,促进研究工作顺利开展。
(三)组织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验收、结题等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认真撰写验收结题材料。
(四)重视各项报告的填报工作,认真审核,确保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并按省基金办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二条依托单位应规范基金项目的资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高效使用。
(一)制定相关的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内部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二)依照资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项目预算、决算的审核把关,规范基金财务支出行为,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三)加强终止项目的退款管理,及时清理账目,按要求退回相关款项。
(四)认真审核合作研究单位的项目预算,及时转拨合作研究经费,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成果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加强项目研究成果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登记项目研究成果,完善项目验收的后期跟踪管理制度与程序。重大成果信息应及时上报省基金办,信息报送录用情况将作为依托单位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鼓励积极利用专利等手段,加强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三)建立健全科研成果推广和转移转化机制,积极促进科研成果科学普及与转移转化。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完善科研诚信管理,有效防范和严肃惩戒科研不端行为。
(一)建立科研诚信管理监督制度,涵盖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环节。
(二)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第一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纳入常态化管理。
(三)加强项目评审阶段诚信管理,教育管理本单位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参与者、评审专家、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回避和保密等相关规定,维护评审公平公正。
(四)制定本单位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办法,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
(五)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教育和鼓励科研人员坚守学术本心,大力弘扬科学精神。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五条 省基金办建立多层次的监督机制,通过材料审核、依托单位实地抽查、电话咨询项目人员、举报核实反馈等方式定期检查依托单位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等事项。
第十六条 省基金办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对依托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本细则行为的举报,并积极分类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依托单位注册或者变更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办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一)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
(二)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三)未在发生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情形之日起30日内向基金办提出变更申请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不予注册且3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注销其依托单位资格。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省基金办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暂停1年以上项目申报资格乃至注销依托单位资格等处理。
(一)不履行本细则所述的依托单位职责;
(二)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
(三)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四)截留、挪用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连续5年未获得省基金资助的,其依托单位资格原则上自动终止;依托单位未按要求上报管理工作年度报告的,暂停省基金项目申报资格1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基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