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科政发〔2024〕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深入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现将《关于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2月6日
关于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科技部等9部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和科技部《“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国科发区〔2022〕263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前期“区、校、院”模式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我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扩大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覆盖面,我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事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均可提出试点申请。试点单位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科研、财务、人事、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协调推动小组,统筹抓好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等制度,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程序。
(二)深化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在明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前提下,试点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将单位所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部分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或将留存的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科研人员获得全部所有权后,自主转化,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按双方约定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和支付科技成果评估、知识产权维持等相关费用。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赋权范围。
(三)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试点改革新模式。鼓励试点单位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大胆试、大胆闯,结合自身实际,开展首创性、差异化改革探索,将赋权作为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措施。支持试点单位探索非财政资金来源的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模式、新方式,加快盘活结余经费资源。鼓励试点单位探索将专利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费支付具体时间由双方商定,或由被许可方基于此专利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支付。
(四)优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流程。试点工作采取“常态化申报、集中受理、分层审核”的方式,科研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科技成果现状、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建设及科研人员赋权改革意愿等具体情况,常态化向主管部门及科技管理部门提出试点申请。市、县级科研事业单位根据属地原则,向市级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二、组织实施
1.省级科研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工作实施方案》(编写模板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向省科技厅提出试点申请,事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试点期限自批复之日起3年。
2.省科技厅根据申报数量,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科学院等部门,适时开展集中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科技厅公布试点名单。
3.市、县(区)级科研事业单位的赋权改革试点工作,可参照相关程序与要求。设区市科技局及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在明确试点名单后1个月内,分别报省科技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有关要求
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相关主管部门积极研究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及时跟踪指导,对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试点单位应按照要求,建立健全领导机制,突出先行先试作用,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落实试点改革的各项任务,在试点启动后6个月内健全完善内部相关政策措施,当年度12月20日前将年度试点执行情况、赋权成果及典型经验做法报送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扩大试点范围实施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的工作方案》(赣科发政字〔2021〕138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