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吉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和十二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吉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部署,进一步加强高效率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不断强化体制机制保障,着力解决职务科技成果不愿转、不敢转、不好转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吉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突破发展障碍,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产业一体化发展,让更多创新成果转化为发展结果和产业成品,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二、改革内容
(一)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1.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科研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研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科研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科研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负面清单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形成规范的赋权程序。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书面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科研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科研单位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应当充分听取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意见,约定转化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事项,明确转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科研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
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
2.赋予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更大自主权。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包括以知识产权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科研单位可采取“先赋权后转化”“先转化后奖励(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等不同方式激励科技人员,但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相关工作。鼓励科研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作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备用金,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创新活动。
科研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予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在获得成果转化收入后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且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3.赋予科研单位领导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持股权。对作为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依规探索开展科技成果持股改革。对正职领导给予股权奖励的,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
(二)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改革
1.探索“先使用后付费”模式。为使科技成果优先在省内转化和实施,科研单位可采取企业先免费使用、后支付费用的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双方明确约定以“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付具体时间和条件由双方商定。
2.探索“差异化赋权”模式。科研单位对已有明确转让或合作企业的成果,可采取“即时赋权”,即与企业签署转化协议的同时对科研人员进行赋权。对已有成果暂无转让或无合作企业的,可先“协议赋权”,由科研人员主动对接企业,寻找市场。对企业有需求但暂无成果供给的,可采取“预约赋权”,提前明确将来成果产出时给予科研人员的权属比例。
3.探索“权益让渡”模式。科研单位对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可在一次性收取成果完成人(团队)一定比例的资源占用费后,通过“赋权+资金”方式将留存的成果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科研单位也可将留存在本单位的部分科技成果所有权以技术转让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形成完整的权属关系,成果完成人(团队)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进入企业,并约定企业上市或股权转让时,通过“赋权+约定收益”方式将对应的股权收益及其衍生增值收益全部归属转让科研单位,科研单位再按照一定比例对成果完成人(团队)进行收益分配。同时,科研单位可采取其他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的留存部分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
4.探索“先投后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形式投入企业进行转化,在被投企业实现市场化股权融资或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将投入的职务科技成果转换为股权。在“先投”阶段,科研单位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转股”条件和权益责任;在“后股”阶段,根据协议约定,当触发“转股”条件时,职务科技成果转换为相应股权。
科研单位也可探索开展其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三)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
1.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优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充分赋予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与处置自主权,将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区别于一般性国有资产进行单列管理,科研单位对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由科研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科研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科研单位按照《吉林省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操作指引(试行)》,解放思想,探索建立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且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台账管理,完善科技成果资产确认、分割确权、使用和处置等管理方式,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清产核资及退出的决策程序,明确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职责和监管机制,可根据实际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职务科技成果。
优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国有资产管理,科研单位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的国有资产,其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区别于有形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由科研单位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科研单位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严防违规违纪违法风险、资产损失风险。
2.推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科研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视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相关资产处置事项由科研单位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
经科研单位批准同意,科研人员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技术入股+资金入股”等形式入股企业或成立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与科研单位约定一定收益分配比例,并向科研人员倾斜,共享成果转化收益。科研单位可设立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资金池”或科技成果转化备用金,加快盘活结余经费资源。
非财政性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视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所形成的国有股权纳入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范围。
3.拓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制度。科研单位应建立符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制度,加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在科研人员聘期考核、职称评聘、荣誉奖励等考核评价中的指标权重,并作为对下属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的重点内容,充分激励科研人员主动对接市场需求推动成果转化。
支持科研单位拓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聘通道,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教学人员,可按照分类评审要求纳入教学科研型或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相关类别参加职称评聘,重点评价其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价值。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聘,重点评价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作贡献。
(四)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市场化转化机制改革
1.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激励机制。科研单位可从成果转化收益留存部分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内部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鼓励科研单位事前约定给予促成技术交易的社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中介服务费等事项。支持科研单位依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概念验证中心、小试中试基地和成果转化孵化基地,形成“转移机构+实验室+中试机构+孵化器”的成果转化链条。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可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引导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主动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对成绩突出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优先认定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在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中予以支持。
2.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激励机制。加强技术经理人(经纪人)队伍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开展高层次技术经纪专业人才等技术转移转化相关人才培养,建设产教融合基地。支持科研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引进、聘用或联合第三方机构培养高水平技术经理人(经纪人)队伍,根据绩效采取灵活的内部分配制度。从事转移转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和技术经理人(经纪人)根据约定,可从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鼓励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人员(包括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等)以出资入股方式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发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厅等10部门建立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指导与跟踪督导,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推进改革工作。科研单位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鼓励有条件的科研单位设置专人专岗,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加强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治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备案,并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伦理监管,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审查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三)激发基层首创精神。科研单位在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过程中,要积极探索、敢于创新、勇于尝试,加强对典型案例、成功经验的跟踪、收集、提炼,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好模式,及时报送省科技厅进行宣传和推广应用。
(四)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建立合规尽职免予问责机制和负面清单,激发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主动性。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本方案中科研单位是指省属、市县政府所属高校及科研院所(不包括涉及机构改革的单位),驻吉中直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吉科发政〔2021〕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附件
吉林省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指导科研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积极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拓面扩量提质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职务科技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成果,也包括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配方等尚未申请法定授权但由科研单位享有权利的未授权成果。
第三条 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单列管理不改变职务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科研单位应探索建立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且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管理制度,着力解决职务科技成果不愿转、不敢转、不好转问题,确保不造成重大违法违纪和资产损失。
第二章 主体职责
第四条 科研单位应承担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完善分级分类决策机制,指定或设立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成果转化程序,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第五条 科研单位由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工作的部门或机构牵头,负责职务科技成果的日常登记和管理,建立单列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成果筛查评估,挖掘有价值的科技成果,按程序审查经授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职务科技成果在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前,成本或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依法不确认无形资产。
第六条 科研单位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会同资产管理、科研、财务、纪检、审计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开展国有资产权益确认、资产价值评估监督和国有收益入账管理等工作,负责单列管理决策流程、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监督工作,形成退出国有资产管理清单并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七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及时向科研单位负责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披露科技成果,披露的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基本信息、研究开发情况、市场应用前景等。其中,已按法律程序授权的成果应及时提供相应授权证明。
第三章 审核登记
第八条 科研单位应对成果登记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核实无误的应在单列管理台账中登记相关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主要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类型、完成人、取得时间、转化状态、转化方式、转化价值等主要信息。
其中:成果类型主要分为已授权成果和未授权成果,已授权成果应按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分类注明授权具体类别;转化状态主要分为未转化、意向转化、已转化,并根据技术迭代、多次许可等特点标记转化频次;转化方式主要包括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和其他方式;转化价值中对已转化的直接登记转化金额,未转化、意向转化的可按评估价值标记,未评估的可暂不标记。
第九条 科研单位对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由科研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国有股权的处置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单列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区别于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由科研单位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吉林省科技大市场等技术交易场所应发挥技术权益登记服务平台功能,其出具的进场交易相关专有技术或专利申请确权凭证、公示证明、交割凭证、评价报告等,可作为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的过程材料。
第十二条 鼓励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为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提供服务,通过收取服务费用、服务换股权等方式,开展专利申请前成果披露、转化价值评估、转化路径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或开展专利等科技成果的集中托管运营。
第十三条 科研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转化过程中涉及关联交易和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科研单位应及时受理,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科研单位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资产价值评估,且转化金额不低于第三方科技成果资产价值评估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单位内部纪检、审计会同财务、国资等部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在科研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和接受外部监管时,单列反映有关科技成果资产管理的情况。
第十五条 科研单位要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的监管,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及时制定完善单列管理制度办法,简化政策落地流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清产核资及退出的决策程序,及时更新科技成果台账。
第十六条 鼓励科研单位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风险边界和禁止性条款,确保单列管理后,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风险以及资产损失风险。
第十七条 科研单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交年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反映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情况,年度许可、转让、作价投资、产学研合作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有关建议。
第十八条 科研单位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和公示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对在成果转化过程中,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引相关规定,如遇国家和省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调整的,依照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