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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库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1-08 16:15:25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https://heec.cahe.edu.cn

粤科规范字〔2024〕8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财政局,在粤银行,在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活动及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规范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的运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4〕2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2024年12月25日

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以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的有关精神,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活动及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规范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金”)的运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4〕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风险补偿金是指省科技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安排,联动合作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对合作银行符合条件的科技信贷项目本金损失进行分担的省级财政资金。

本条所称合作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指自愿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本级财政资金与省级财政资金共同建立科技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的地方(含地级以上市及所辖区、县、镇、街等区域,国家高新区等,下同)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科技主管部门”)。

本条所称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指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征集、择优选定且被省级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管理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和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本条所称合作银行,指经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征集、会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择优选定并按名单制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条所称科技信贷,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的债务性金融支持。

第三条  省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部门协同、省市联动;信息共享、风险共担;规范管理、高效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省科技厅具体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推动建立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并引导合作机构在科技信贷中予以运用;

(二)征集并确定省风险补偿金省级受托管理机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程序签订合作协议;

(三)编制省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并办理资金拨付,审批省级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补偿建议;

(四)对省风险补偿金补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动态调整合作机构;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省财政厅具体职责如下:

(一)与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共同制定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按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对省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并下达资金;

(三)对省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四)加强对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考核;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具体职责如下:

(一)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广东金融监管局共同制定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每年度将辖内合作银行科技信贷政策导向评估结果及时告知省科技厅、广东金融监管局,作为动态调整省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的依据之一;

(三)推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建设科技金融专业团队,在信贷资源和绩效考评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适当下放授信审批等业务权限;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广东金融监管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共同制定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推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构建服务科技创新的专业化组织架构、管理体系、风险评审、产品服务等机制,加快形成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做好科技创新领域金融风险防控,对辖区内合作银行开展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业务合规与风险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作银行违反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推动辖内银行对科技信贷建立容错机制、细化尽职免责清单;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省级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协助省科技厅开展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征集相关工作;

(二)审核省风险补偿金申请,向省科技厅提出年度补偿建议;

(三)对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价;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牵头统筹所在地方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联动工作,制定地方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制度性文件,遴选合作银行,确定地方风险补偿金受托管理机构;

(二)向省科技厅提出省与地方联动合作申请;

(三)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省级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调研、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地方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协助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开展合作银行遴选、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按照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委托与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等签订协议,审核所在地方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申请,对合作银行开展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价;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具体职责如下:

(一)提出合作申请并签订合作协议,依法合规开发符合科技创新需求及科技型企业特点的贷款产品,合理设定科技型企业贷款利率,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科技贷款项目的审批流程,细化落实各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科技信贷尽职免责的政策要求;

(二)履行科技信贷项目尽职调查职责,负责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监管并对资金风险实时监控,及时做好数据统计与报送等工作;

(三)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追偿工作;

(四)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开展审计、管理、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提出合作申请并签订合作协议,为科技信贷项目提供增信服务或分担部分风险;

(二)将其提供增信服务的科技信贷项目申报纳入省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积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推动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三级架构与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合作银行共同参与的科技信贷风险分担机制;省级再担保机构协助省级受托管理机构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参与的科技信贷项目的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申请省风险补偿金,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追偿工作;

(五)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范围

第十三条  省风险补偿金支持方式包括“政银”联动和“政银担”联动两种方式,并以科技信贷项目为单元实施项目库管理,相应的,项目库分为“政银”联动项目库和“政银担”联动项目库。

(一)“政银”联动。指科技信贷项目未由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对合作银行承担的科技信贷项目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二)“政银担”联动。指科技信贷项目已由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省级财政对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代偿损失进行分担,鼓励地方财政联动对当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施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入库科技信贷项目对应的贷款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获得贷款时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不存在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

第十五条  入库科技信贷项目须为非实物抵押贷款(指银行为贷款对象发放贷款时,不要求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品的贷款),包括:银行为贷款对象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由贷款对象实际控制人、股东(包括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及上述人员配偶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取得的贷款;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或贷款保证保险取得的贷款;贷款对象以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作为质押品取得的贷款。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通过“粤科专项贷”产品发放贷款。“粤科专项贷”是指在省科技厅指导下,由合作银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专门开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并可享受更高风险补偿比例的系列信贷产品。子产品可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贷”“科技成果转化贷”“创新人才贷”等,具体方案由省科技厅另行会同合作银行发布。

(二)不属于“粤科专项贷”产品的,贷款企业应当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且获得贷款时经“粤科企”评价指标评判结果为“重点支持”类(此类科技信贷项目统称“普惠科技贷”)。

第十六条 纳入省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的科技信贷项目,由“普惠科技贷”支持的,对应企业单笔贷款提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单户累计在库贷款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由“粤科专项贷”支持的,对应企业单笔贷款提款额度上限可提高至不超过2000万元,单户累计在库贷款余额上限可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七条 纳入省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的科技信贷项目,不得用于个人消费、参与民间借贷以及股票、债券、房地产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八条未经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项目,由地方受托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纳入“政银”联动项目库。已经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项目,由省级再担保机构初审通过后纳入“政银担”联动项目库。其中: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约定的代偿金额应不低于该项目本金损失的70%且不超过该项目本金损失的90%。鼓励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对中小微型科技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第四章  “粤科企”评价指标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建设“粤科企”评价指标模块,运用“创新积分制”等政策工具,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对象授权后,对合作银行贷款对象的科技创新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粤科企”评价结果仅用于作为申报省风险补偿金的依据,不作为合作银行对贷款对象授信的必要条件。“普惠科技贷”支持的项目,合作银行拟申报省风险补偿金的,应提交该贷款项目授信批准日期前30日内的“粤科企”评价结果。

第五章  补偿条件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政银”联动项目库中的项目出现风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作银行可获得省风险补偿金补偿:

(一)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五级分类标准,该贷款项目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二)合作银行对该笔不良贷款依法采取诉讼(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仲裁等措施进行追索,且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已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政银担”联动项目库中的项目出现风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获得省风险补偿金补偿:

(一)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已就该笔贷款项目向合作银行进行了代偿;

(二)合作银行向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以及解除担保责任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政银”联动项目库中由“普惠科技贷”支持的项目,风险补偿标准为:

(一)贷款对象获得贷款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或贷款对象获得首次贷款的,省级财政按照地方财政合计补偿金额的50%给予省级补偿,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合计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本金损失的90%;

(二)贷款对象获得贷款时成立时间超过2年且不为首贷户的,省级财政按照地方财政合计补偿金额的30%给予省级补偿,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合计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本金损失的80%。

第二十四条  “政银”联动项目库中由“粤科专项贷”支持的项目,省级财政按不低于该项目本金损失的60%进行风险分担。鼓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联动对“粤科专项贷”项目进行风险分担,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合计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本金损失的90%。

第二十五条  “政银担”联动项目库中的项目,被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纳入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予以分担风险的,省级财政分担最高不超过25%的风险责任;未被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予以分担风险的,省级财政分担最高不超过20%的风险责任,鼓励省级再担保机构积极参与风险分担。有条件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动对当地政府性融资担保的实际代偿损失进一步分担。

第二十六条  地方受托管理机构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应对项目库的不良贷款率进行监测,加强对合作银行或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省风险补偿金的审核。当合作银行或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入库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补偿条件的本金损失超过该机构入库本金总额的5%(含)后,暂停办理该机构本金损失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5%以内,恢复办理风险补偿业务。

第六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确定合作机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

(一)确定省级受托管理机构。省科技厅按程序确定省级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

(二)征集合作机构。省科技厅发出征集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通知,根据机构申报情况和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建议,遴选有较强服务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意愿、能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优惠和便利的融资服务且具有较低的不良贷款率及良好的风险控制水平的机构,列入备选机构清单。

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含地方法人银行)由省级分支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或总部(统称为“银行总部”)汇总辖内分支机构统一提交申请。农村商业银行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牵头申请或自主申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法人机构提交申请。

(三)征集合作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省科技厅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发出征集通知,并提供备选机构清单。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各备选机构当地服务情况,选择合作机构,落实本级预算、管理制度、地方管理机构等合作条件,向省科技厅提出省与地方联动申请。

(四)确定合作区域和合作机构。省科技厅根据申报情况择优确定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五)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各方签订具体合作协议。省科技厅在厅公众网站向社会公开合作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贷款发放及项目入库。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及自身政策独立开展贷款审批工作。在贷款发放、担保协议签订后,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分别将科技信贷项目信息报送给地方受托管理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审核。经审核符合省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的,分别纳入“政银”联动项目库和“政银担”联动项目库。

第二十九条  统计信息报送。地方受托管理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总部每季度汇总贷款项目信息,向省级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统计信息。

第三十条  贷后管理。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后管理。“普惠科技贷”支持的贷款对象符合办理续贷条件,经“粤科企”评价指标重新评价且结果为“重点支持”的,相应续贷项目可纳入省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

第三十一条  风险补偿或代偿申请与核定。

(一)“政银”联动项目库项目的风险补偿申请,由地方受托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符合地方风险补偿金规定的,地方受托管理机构按相关程序办理。符合省风险补偿金规定的,应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经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或地方受托管理机构逐级向省级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二)采用“政银担”联动项目库项目的风险补偿申请,由省级再担保机构受理并进行初核后报给省级受托管理机构。符合省风险补偿金规定的,省级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三十二条 省风险补偿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对于已通过审批的省风险补偿金,省科技厅按财政管理规定做好预算和资金拨付安排,推动资金尽快拨付至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十三条  资金清算与不良贷款核销。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不良贷款的追偿工作。

(一)贷款逾期时间未超过3年,期间通过追偿、批量转让等各类方式收回的资金,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约定的风险补偿比例及实际收到的补偿金额及时开展清算。地方财政收到合作银行退回的资金,应根据省级财政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进行清算,将原由省级财政补偿的部分退回省级国库。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于省风险补偿金已补偿部分的回收资金,应按原渠道将风险补偿金退回省级国库。对收回资金按原补偿比例进行返还清算,可扣除实际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等费用。

(二)贷款逾期时间超过3年且经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已按照财政部门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对该不良贷款作核销处理的,应将核销情况分别通过地方受托管理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向省级受托管理机构报告。核销后收回资金,由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规定自行处置。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各合作银行应完善科技信贷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落实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贷款对象信用状况、贷款资料真实性的核查和贷后跟踪管理,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加强与合作银行风险管控的合作,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合作业务质量,发挥服务功能作用。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

第三十五条  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尽职合规免责事项制度,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对于纳入省风险补偿金范围且已按相关规定履职尽责的本金损失额度,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免除业务工作人员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省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管机构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如因未尽职责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应退回该笔本金损失对应的所有补偿资金,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合作资格。

第三十七条  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各级政府部门累计获取的单个项目本金损失风险补偿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该科技信贷项目的本金余额。如出现从各级政府部门累计获取的单个项目本金损失风险补偿总额超过该科技信贷项目本金余额的,应在该情况出现后30日内告知地方及省级受托管理机构,按有关程序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每年组织省级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总部、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上年度总体运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将合作银行综合评价结果纳入银行科技信贷政策导向评估体系。财政部门将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综合评价结果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三十九条  对综合评价结果较好的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省科技厅可采取通报表扬、提高对该机构补偿比例、支持该机构参与更多科技型企业投融资对接活动等措施给予激励;对综合评价结果较差的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省科技厅可采取降低对该机构补偿比例等措施,直至取消其合作资格。

第四十条  省级受托管理机构、地方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风险补偿项目的管理,如发现存在未正确履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省科技厅给予责令改正、压减工作经费、取消其管理资格等处理。相关单位及个人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辖区内科技信贷与风险补偿工作,优化制度流程,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活动及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并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受托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省科技厅指导省级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对地方科技信贷及风险补偿工作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地方创新驱动发展重点工作监测指标体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印发后,以前年度设立的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及省与地方联动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不再受理业务并进行清算。原省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及省与地方联动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存量贷款项目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风险补偿金的补偿,不改变合作银行、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仍按贷款合同和担保法律文件约定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在试行当中,省科技厅可视实际情况对“粤科企”评价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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