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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为PPS生产
计划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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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制造企业的产品结构和制造过程复杂,如果企业生产计划组织得不够周密和准确,会造成生产周期延长、部分在制品积压和个别零部件短缺等现象,使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大,产品交货期不准时,严重影响企业的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围绕装备制造企业在计划排产和生产调度方面的核心需求,大连理工大学CIMS中心在多年装备制造企业开发实施生产计划管理系统的实践基础上,开发的面向装备制造型企业的构件化生产计划管理软件平台系统。以成套产品的行程计划为主线,结合物料加工状态的跟踪反馈管理,为企业生产计划的科学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有效控制提供了软件工具平台。
大连理工大学
2021-04-13
天为ERP企业资源
计划
管理
系统
天为 ERP 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 TianWei 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 System ,简称天为 ERP )针对过程工业企业面临的诸多问题、结合企业自身特点,以销售管理为龙头、以生产管理为核心、以库存管理为后盾、以决策支持为导向,把各产品生产业务流程有效地组织起来,优化整个企业的资源,以最低的成本和最快的速度生产最好的产品。天为 ERP 集信息技术与先进的管理思想於一身,是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以系统化的管理思想,为企业决策层及员工提供决策运行手段的管理平台。该平台由一系列模块化系统构件组成,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和执行先进的资源计划管理模式,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大连理工大学
2021-04-13
科技
计划
管理
“九五”国家科技攻关
计划
管理
实施细则
为保证“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组织实施的科学化、规范化及可操作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国家科委
1996-06-17
天为G-ERP集团企业资源统一
计划
管理
系统
天为 G-ERP 集团企业资源统一计划管理系统是针对我国目前很多大型的企业集团,由于缺乏对各下属企业的市场、供应、产业资源和销售、采购、生产过程的统一部署、规划和协调运作管理,使企业资源运作效率低,集团化的优势不能充分发挥的现状,结合典型企业集团资源统一计划管理的先进理念,建立及实施实践,开发和完成的能够支持企业集团各企业产、供、销的统一计划管理平台。该平台由一系列模块化系统构件组成,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和执行先进的集团资源统一计划管理模式,提高企业集团的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大连理工大学
2021-04-13
星火
计划
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星火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实施,面向农村经济主战场的指导性科技开发计划,是我国国民经济计划和科技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科教兴农的重要措施。为促进星火计划管理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火计划的宗旨是:把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引向农村,引导亿万农民依靠科技发展农村经济,促进乡镇企业科技进步,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星火计划的主要任务是:引导农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农村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引导农民改变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建设一批以科技为先导的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区域性支柱产业;推动乡镇企业重点行业的科技进步;推动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实施东西合作工程;培养农村适用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 第四条 星火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为战略重点,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动力,把提高农村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摆在首位,着重解决农村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与地方各级政府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保持一致,引导、促进农村走向市场经济,提高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星火计划实行国家、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家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部)、地、县四级管理,分级组织实施。各级科委都要建立和完善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国家有关部门要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管理。要保持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六条 国家科委星火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星火办)归口管理星火计划,负责制定全国星火计划有关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国家级星火项目计划,指导、协调全国星火计划实施工作。 第七条 省、部星火计划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星火计划有关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评审、申报并管理、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编制省、区、市及部门星火计划,指导、协调本地区或部门的星火计划工作。 第八条 地、县星火计划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国家和省级星火项目及其申报和初审工作,编制和管理本地、县级星火计划项目。 第三章 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 第九条 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以下简称支柱产业项目)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以当地资源优势为基础,以科技开发为先导,引导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占有主导作用的星火项目。实施支柱产业项目是星火计划项目开发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密集区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是星火计划深入实施的核心环节。 第十条 实施支柱产业项目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以科技开发为主要动力,坚持市场需求导向,从转化本地资源优势出发,加强技术、人才、资金、管理集成,必须体现鲜明的科技特色和有效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综合效果。 第十一条 实施支柱产业项目要有利于解决农村小一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立足于市场需求,坚持产前、产中、产后的衔接,以龙头企业带动基地、基地连接农户的规模经营方式,合理配置各类资源和生产要素,减少农户的市场风险,促进农民收入提高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 第十二条 实施支柱产业项目要形成有利于采用先进技术,专业化分工和整体发展相协调,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保持生态环境、降低物耗、能耗,大幅度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的良好发展机制。 第十三条 实施支柱产业项目要具有支撑产业不断发展和壮大的产前、产中、产后相互配套的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第十四条 支柱产业项目的具体申报、实施和认定程序见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实施细则。 第四章 星火技术密集区 第十五条 星火技术密集区(以下简称密集区)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一定的经济区域内,以科学技术进步为主要动力,技术、人才、资金、管理等要素科学组合、优化配置,形成产业结构与布局合理,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经济、科技、社会全面进步的农村区域经济综合发展示范区。 第十六条 密集区建设要按照现代化、社会化和城镇化方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形成与当地经济基础、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文化背景相适应的新型小城镇。在相应的经济区域中,对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农村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密集区内的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贡献率以及劳动者素质明显高于当地及同等条件地区。 第十七条 密集区布局必须符合国家对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要求,根据不同经济发展地区科技、经济、社会综合发展的需求,在避免重复、突出特色、强调示范的原则下进行安排和布局。 第十八条 支柱产业项目是密集区形成的基础和前提。密集区内必须具有一个以上对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主导作用的支柱产业项目,以及相应的具有科技开发实力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十九条 密集区的区域范围根据引导示范需求和相应条件确定,星火产业带是星火技术密集区的形式之一,在一般情况下,应主要在县级区域内进行。 第二十条 密集区建设以地方为主,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必须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有切实措施,保证实现密集区发展的目标规划。国家对密集区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协助地方政府为密集区的发展创造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密集区建设由地方政府申报,实行先实施、后认定。在地方组织实施的基础上,达到密集区建设标准的,由国家科委评审、认定。具体申报、实施、认定程序见国家级星火计划密集区实施细则。 第五章 星火项目管理 一、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是星火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推动星火计划不断发展,形成支柱产业项目和密集区的最基本的结构单元。星火项目管理的基本目标是有利于形成和促进支柱产业项目的实施和密集区的发展壮大。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项目实行国家、省、地、县四级管理。申报国家级项目由各省科委统一组织评审论证后,报国家科委星火计划办公室审核认定。省、地、县级星火计划项目由各级所属科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立项条件: 1、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域性支柱产业发展规划和密集区建设的需要,或有可能成为支柱产业项目的生长点。 2、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可靠,注重采用高新技术。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所开发的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有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3、短期内投产并能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明确的促进产业发展的目标,并能带动周围区域经济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作用。 4、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承贷信誉,同时必须具备银行所规定的信贷条件。 5、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水平高,经营机制先进灵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应用能力,有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并具有相关的承担项目条件。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星火项目计划实行自下而上申报和自上而下下达相结合的方式编制,并逐渐加强自上而下项目的比例和支持力度。自上而下项目主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需求,选择带动行业性、全局性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经过组装配套,达到生产开发标准,以择优或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并提供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重点推动乡镇企业、行业科技进步。自下而上申报项目实行指标控制,由各省科委组织。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材料 凡申报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由申请单位填写《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和《国家级星火项目计划申报表》。申请国家专项代款支持的项目,还须填报贷款项目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科委申报,经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由省科委筛选、评审,上报国家科委认定。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项目由部门星火计划管理机构评审上报,同时抄送项目所在省科委。 国家级星火项目,在各级科委评审上报的同时,必须加强与各级银行和金融单位的结合,农业银行开户的项目要双向申报。 第二十八条 申报时间 各省科委及有关部门须于每年10月1日前将申报下一年度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材料一式二份报至国家科委星火办。基层科委报至省科委的时间由省科委确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评审 国家级星火项目由省科委负责评审,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进行综合评审。根据立项条件,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1、技术先进性。技术先进成熟、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注重选用高新技术和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2、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合理性。以经济效益为核心,对经济效益显著,能够带动当地农民共同富裕的优先安排; 3、项目可行性。生产要素配置优化,有利于农村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充分开发利用当地资源优势,易于形成新兴产业。 各省科委根据国家级星火项目年度立项控制指标,对经过评审的项目择优排序,由国家科委星火办认定。 第三十条 项目认定 国家科委根据当年已确定的项目控制数、信贷规模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指导原则,对各省科委评审上报的项目进行认定,编制年度计划。 计划优先原则: 1、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 2、有利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东西合作的项目;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同类地区居同行业领先水平; 4、出口创汇外向型产业开发; 5、有利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开发新兴产业。 第三十一条 计划下达 国家科委将认定的项目编制成年度计划,于每年二月份前下达到各省科委及有关部门。信贷计划与银行联合下达。 第三十二条 申报国家专项贷款支持的项目,由国家科委根据年度信贷规模,综合平衡后向有关银行推荐。 二、项 目 实 施 第三十三条 各省科委收到国家科委下达的国家级年度计划后,须立即转发到地、县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签定星火计划项目合同书,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工作。部分重大项目由国家科委会同地方科委共同组织实施,强化协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科委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并及时帮助项目承担单位总结、交流、推广。国家科委和省科委星火计划管理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并及时研究有关方针、政策、战略及对策。 第三十五条 国家级星火项目由于出现不可预见或人力难以抗拒等原因需修改或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由省科委进行调整,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全国星火计划的实施管理,促进星火计划不断提高管理层次和水平,各级科委要认真执行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报告制度。 1、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报告包括:本省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报告、密集区年度执行报告和支柱产业项目年度执行报告。 2、年度执行报告由国家科委制定统一的内容提纲。各省科委星火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本省的年度执行报告。实施密集区的地方政府、支柱产业项目的龙头企业,负责填报相应的年度执行报告,逐级上报于省科委。 3、各省科委负责将本省星火计划、密集区、支柱产业项目年度执行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汇总报送国家科委星火办。国家科委星火办于每年一季度前汇总、编印全国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报告。 三、项 目 验 收 第三十七条 国家级星火项目验收由省科委星火计划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验收。重大项目可申请由国家科委参加或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由七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参与项目实施的专家不得作为验收组成员。 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首先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当地科委的指导下组织自查,并做好验收文件、资料及现场的准备工作。 2、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文件资料,经所在地科委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由省科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3、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省科委将验收报告连同《星火计划验收项目报表》报国家科委星火办审核备案。 4、列入国家级的星火项目,经国家科委核准后,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省、地、县项目根据各自情况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八条 星火计划开发研制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技术成果的鉴定,按《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办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完成验收后,继续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总结、指导、提高和扩大其实施效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星火计划的投资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和承担项目的各类经济实体,企业是星火计划的投资主体。国家通过各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支持部分信贷资金,仅起宏观引导作用。各地要逐步建立星火发展基金,有偿使用,滚动发展。星火计划大力提倡多渠道筹资和集资,逐步发展壮大。 星火计划要建立起以企业自筹为主、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吸引外资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稳定的投资体系。 第四十一条 银行贷款当年新增规模以切块下达为主,部分作为专项贷款下达,同时要做历年回收再贷工作,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重大星火项目。借贷的偿还按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拨款主要用于支持各级星火计划的管理与实施、人才培训及国家级重大星火项目。 第四十二条 国家科委用于星火计划的拨款,由各省星火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负责资金的监督、使用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章 人才培训 第四十三条 星火培训主要围绕星火计划的实施与扩散组织进行。星火培训包括技术培训、管理培训和师资培训三大类。采取面授、函授和岗位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的主要目的是有利于扩散星火技术,提高管理、经营水平,努力提高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 第四十四条 星火培训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培养农村技术和管理人才。培训工作的重点是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农民企业家、技术人才和技术能手。 第四十五条 国家科委根据星火计划需求与发展,建立若干国家星火培训基地,进行高层次的技术、管理和师资培训。培训基地要立足自我发展、以学养学,向培训、咨询、服务、开发等多功能方向发展。 第四十六条 鼓励各地组织建立星火企业家合作组织,以民办、民管、民营、民受益的原则,成立星火企业发展促进会或星火企业家协会等组织。 第四十七条 加强农村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培育各类农村技术协会、研究会和农民协会,开展种养加、技工贸、农工商等社会化服务,促进农村市场体系发展。 第四十八条 国家重点培训任务以招标形式下达给星火培训基地。国家科委通过对受训学员进行考核和调查跟踪,评价培训基地的培训效果,重点扶持承担国家培训任务的国家级培训基地。 第八章 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取得优异成绩并作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多种形式的表彰与奖励。 第五十条 各省要加强和完善星火奖励制度,并设立省级星火奖,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或奖励细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各省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星火计划管理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国家科委。
云上高博会
2021-05-06
“八六三”
计划
经费
管理
暂行办法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称“八六三”计划)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指令性中长期研究发展计划。为了加强“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八六三”计划)纲要》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纲要实施意见》,结合“八六三”计划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
1993-12-28
火炬
计划
统计
管理
办法
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促进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充分发挥统计在火炬计划宏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2003-01-24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
计划
科技报告
管理
办法》的通知
科技报告是为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科技报告是上海市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11-24
湖北省重点科技发展项目
计划
(攻关
计划
)
管理
程序
为进一步明确各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省科技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湖北省科技厅
2021-05-06
国家科技
计划
管理
暂行规定
(2000年10月27日科技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1月20日科技部令第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明确设立国家科技计划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的,以中央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由政府行政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国家科技计划是国家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制定、实施和管理国家科技计划必须依法进行; (二)国家科技计划设立和项目选择必须保证国家目标的实现; (三)简化管理程序,加强国家科技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规律研究,提高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效率; (四)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公开制度,促进公众对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了解和参与,提高管理决策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涉及国家科技计划体系中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基础研究计划、研究开发能力条件建设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等;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而新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第二章 国家科技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等对科技的现实需求,适时向国务院提出需由中央财政新增经费支持而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科技部应当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科技界、经济界权威专家对国家科技计划建议讨论和咨询后,起草设立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 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拟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目标、任务和重点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相协调,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的要求; (二)应对国家科技计划的宗旨、目标、任务、范围、内容、管理和运行等明确地予以界定,并说明该计划同现有的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的关系; (三)应提供该计划的资金预算,包括所需要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说明该计划的实施期限(周期); (四)应提供该计划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分析和有关背景资料。 第七条 科技部应将建议报告草案提交由科技、经济和管理专家参加的、独立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层咨询委员会咨询,经高层咨询委员会对建议报告草案咨询审议并通过后,由科技部按程序报送国务院批准。高层咨询委员会的专家由科技部聘任。 第八条 国家科技计划在计划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及撤销或更名,应经科技部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利用现有中央财政经费而新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由科技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后即可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第四条(一)所列的现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调整和变化不适用于本章规定。第三章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程序 第十一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启动实施前,应当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在计划实施期内可以通过制定有关补充规定的方式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组织起草。起草单位应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报送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 第十三条 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负责对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草案进行审查,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科技部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草案的审查结果和对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二)征求意见的范围及有关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 (三)对不同意见的处理建议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由科技部部长签发,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应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科技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一)计划的目标、宗旨、性质、范围、周期等; (二)计划的组织管理。主要涉及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计划实施的基本程序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四)计划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经费渠道、预算编制和经费下达的程序以及经费使用、监督和检查; (五)计划的有效期。第四章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 第十七条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主管国家科技计划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行使部分计划管理权并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 (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 第十八条 科技部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的主要职能是: (一)确定计划项目并优选项目承担者; (二)确定计划项目经费额度,并根据合同或任务书确定的额度和时限下达经费; (三)对项目的计划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于不能恰当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者,应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况中止或取消合同; (四)制定特定条件下的快速决策程序紧急处置程序,处理国务院交办的紧急任务或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需要,科技部可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部门、机构行使部分计划管理职能,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建立正式的授权或委托关系,并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必须做到: (一)只能在被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管理; (二)接受科技部的监督和检查; (三)在行使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职权的同时,不得利用被授权或委托的管理职能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履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或任务书,遵守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对于违约或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二)按要求向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各种报告,接受科技部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三)客观、及时向有关上级部门反映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的各类问题。第五章 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应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建立管理公开制度。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公告、共享、查询三个方面。 (一)公告:科技部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公众告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信息。在管理公开制度中,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和计划制定时确定的保密内容外,应对公告的信息内容、方式、范围 、信息更新时间及争议期的设定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二)共享:科技部应建立计划的数据库和档案系统,并按一定的标准制定关于数据和档案的保存、使用和共享的规定,包括数据和档案的基本框架、内容、保存的方式和年限、共享的条件、申请使用的要求等; (三)查询: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涉及的项目承担者有权通过相应的程序,查询有关信息。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的特点,制定信息查询的内容、申请查询的程序及回复查询要求的时限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必须建立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的内容、要求和报告期。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报告类型如下: (一)进度报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有责任定期按要求向科技部专项、综合计划部门报告计划项目执行情况; (二)统计调查报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需如实填报由科技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三)调整报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要求调整合同目标、变更项目主持人及延期验收等,需及时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报告;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对其调整要求明确签署意见; (四)重要事件报告:如果计划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者及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有责任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及时报告; (五)财务报告:项目承担者有责任定期向科技部专项、综合计划部门报告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财务决算; (六)验收报告:项目承担者有责任向科技部专项、综合计划部门或受委托组织验收活动的机构提交所要求的各类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授权或委托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有责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 (二)选择咨询专家的回避,以下人员不宜选择为咨询专家: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的人; (三)选择中介机构的回避,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等任务时,若中介机构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有关责任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经济利益关系,应实行回避。 第二十四条 科技部可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评估制度,明确规定执行监督与评估的时间、程序、方式以及各方面的责任,并在项目合同及任务书中具体约定。除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在监督与评估制度的规定之外随意执行监督、评估行为。第六章 附 件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已制定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如与本规定不相符的,应当按本规定重新制定或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上高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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