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基〔202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浙政办法〔2019〕35号),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开放共享,根据《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浙科发基〔2020〕71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决定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范围
(一)评价对象。全省本科类高校、省部属科研院所(附件1),以法人单位为考核对象。省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将纳入下一年度考核。
(二)评价范围。符合《评价办法》规定的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大仪),且启用日期在2010年1月1日以后。
(三)评价周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评价内容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单位大仪开放共享制度建设与管理、单位平台与省平台数据对接、大仪信息数据质量、物联网传感器安装等情况。
(二)运行使用情况。包括管理单位大仪运行、入网、服务收入等情况,以及支撑服务科研任务的具体成效等。
(三)开放共享情况。包括单位年度对外开放共享总体情况,提供共享服务的满意度评价等。
三、评价方式
评价按照定性和定量、在线填报数据和线上+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单位登陆大仪平台(https://dxyq.stbrain.kjt.zj.gov.cn)后台系统管理“我的考核”模块,观看评价数据填报指南视频,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数据资料。
四、评价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仪评价工作,认真组织做好各机组相关数据的填报和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数据报送时间截止至2022年4月25日。评价结果将作为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审核、资产管理、财政补助资金安排、高校分级分类考核的重要依据。
联系电话:0571-81051438,87056443,87054042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