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对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结合广西实际,我厅对《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科计字〔2017〕17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对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等有关规定,根据改革发展需要,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是指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遴选确定,承担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项目管理机构的政府采购和确定事项,负责项目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统筹项目管理机构的建设和发展,负责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项目管理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
自治区科技厅加强对项目管理机构建设、管理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等宏观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并提供相关条件保障。
第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接受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遴选、实施管理(含经费管理)、结题验收和成果跟踪等事务性工作,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履行有关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委托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合同),拨付项目管理机构工作经费。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七条 制定所承担委托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方案,编制管理工作的预算书。
第八条 接受委托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等项目申报相关文件。
第九条 接受委托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形式审查、评审,提出立项建议,审核并组织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条 开展项目过程管理,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评估;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开展项目成果汇交,对项目相关资料等进行归档;完善项目验收成果转化信息汇交备案等后续管理工作,接受委托追缴应退回的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管理台账记录,开展项目管理过程实时原始记录,定期对项目管理台帐进行整理、归档,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以便查询。
第十三条 对参与项目评估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反馈。
第十四条 受理各方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承担单位、参与人员和专家的申诉和举报;受理相关单位或个人对项目申报、遴选和验收过程的异议、申诉;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处理反馈,并开展信用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 在项目委托或合同执行期间,出现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时,及时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告,提出调整或终止建议。及时将逾期不申请结题验收和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实行无申请终止处理。
第十六条 开展相关科技领域研发动向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广西科技发展建议,并围绕承担的管理项目,协调与科研人员、公众及媒体的关系,组织开展项目管理、技术研发等相关研讨、交流和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机构的遴选
第十八条 参与遴选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结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拥有相对健全的机构设置,设立有项目管理、行政、人事、监督和财务等岗位。
(二)管理制度。有较为完善的项目管理、人事管理、经费管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信用管理、保密及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和全程留痕管理,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内控机制。
(三)管理能力。有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相对稳定、结构合理且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管理队伍;在相关科技领域具备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丰富的管理经验;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政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有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和监督能力。
(四)管理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较完备的办公系统,能够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实施项目管理。
(五)社会信誉。科技管理信用良好,运作规范,无违规违纪违法等记录。
第十九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遴选。
第四章 项目管理机构的委托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与项目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相关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名称、法人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变更及项目管理机构合并、分立、撤销,应当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告。如出现以上情形,自治区科技厅视情况与项目管理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如出现委托管理合同终止条款情形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审议后单方终止委托管理合同,取消其项目管理机构资格,通知项目管理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项目管理机构的运行规范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依据各类项目相关管理制度,通过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依据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广西科技专家库抽取评审(咨询)专家。对参与项目评估、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等评审(咨询)专家,遵循回避原则。评审工作结束后,原则上一个月内发放专家劳务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按照高新、社发、农业、基础、合作等领域分类编制年度项目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机构运行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项目取得的重要成果以及对项目管理的意见建议等,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总结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组织、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依据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完成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人员管理制度。项目管理机构可根据业务需求,聘请高水平专家参与项目管理。加强与社会科技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的人员交流与合作。定期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建立专业化项目管理团队。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开展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违反委托管理合同开展和参与科技计划项目有偿申报、咨询、验收等社会服务业务;
(二)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管理的项目费用;
(三)其他有可能影响项目管理公正公平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在开展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严禁以下行为:
(一)申报、承担或参加本机构管理的项目;
(二)作为专家参与本机构管理的项目评审、验收工作并领取报酬和各种费用;
(三)参与本机构受委托管理的项目研究论文、著作、专利等署名,作为本机构管理的项目科技奖励的候选人参与评奖;
(四)索取或者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旅游和娱乐健身活动等;
(五)在项目承担单位兼职;
(六)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审专家输送利益,干预项目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七)泄漏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信息;
(八)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项目管理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责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九)其他有可能影响项目管理公正公平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建立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针对项目管理中的风险点,完善内部监控流程和技术手段,做好事前预防、过程留痕和重点防控。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政策制度的学习和业务培训,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制度,规范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项目分管内设机构加强指导项目管理机构,做好分管领域项目实施的指导工作,不定期或定期对归口领域项目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六章 项目管理机构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在项目管理中,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保密规定,负责所承担管理项目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实行保密管理责任人制度。制定本机构项目管理保密细则,建立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人。严格对涉密工作人员进行任前审查,在离岗离职时按要求办理文件资料移交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或者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涉密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要求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严禁泄漏评审专家信息,评审时应与相关评审专家签订保密责任书;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书;年度工作报告中应单独说明项目保密情况;验收时应将项目保密工作情况列为验收内容;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时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七条 相关部门授权项目管理机构使用、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未经该部门批准,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他单位向项目管理机构借阅、索取或抄录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向项目管理机构出具该部门授权的正式公函,并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音像制品对机构自身或所管理的项目进行宣传时,不得涉及保密事项。
第三十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发现泄密或者可能发生泄密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项目管理机构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承担管理项目期间,负责相关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建立完善项目管理档案制度,对项目管理进行全程完整记录,保留相关文件资料。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安全,归档留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档案管理责任体系,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相关工作人员离职时,须交清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借阅的档案以及过程记录、电子文档,不得擅自留存或处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形成、收集、整理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档案,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
第四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其所承担的管理项目验收后,应按规定对相关档案进行统一保管。
第四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档案数字化建设要求,积极开展档案数字化建设,逐步实现档案的全数字化管理,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条 委托管理业务终止后,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保密措施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第八章 项目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对项目管理机构开展监督工作,督查和评估项目管理机构履职尽责等情况,并做好信用记录。
监督和评估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项审计以及绩效评估评价等方式。
日常检查重点是对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监管。项目管理机构定期或按重要节点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项目相关材料。自治区科技厅视情况与项目管理机构研究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专项检查重点是对项目管理机构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对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
专项审计重点是对项目管理机构管理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内部管理有效性等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工作一般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绩效评估评价重点是对项目管理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负责管理的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评估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度规范性、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服务单位满意度等,评估评价工作一般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机构应对评估报告提出的问题、建议进行整改。绩效评估结果和项目管理机构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自治区科技厅工作任务分配、项目管理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管理机构履职尽责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等,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自治区科技厅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监督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或逾期不整改的,终止其项目委托管理业务。
项目管理机构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方利益输送的,或因重大管理过失造成严重损失的,或存在泄漏秘密、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自治区科技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其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建立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条 加强信用管理,项目管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和监督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机构遴选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在项目评审、管理、验收工作中,对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机构,按合同约定进行不限于扣发管理费等方式的惩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3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科计字〔2017〕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