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构建更加开放的科技人才引育新格局,全面优化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特梳理汇总了科技人才相关激励政策如下。
一、创新人才培养政策。对有潜力参选院士的高层次领军人才、行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专项资助用于开展科研活动。将中央驻区科研机构创新型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以及青年人才等纳入自治区人才政策覆盖范围并享受相应待遇。(《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构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新格局的指导意见》)
二、青年人才培养政策。对自然科学类“青年科技领军人才”资助30万元,对人文社会科学类“青年科技领军人才”资助24万元;对自然科学类“青年科技骨干”资助2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青年科技骨干”资助16万元。对入选的青年拔尖人才,以3年为周期,每年给予5万元左右的资金支持。对成果突出、培养前景好的优秀人才可连续支持2个周期。(《构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暂行)》)
三、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调整科研团队,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主管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备案。进一步精简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科目,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进一步扩大预算调剂权限,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杰青”类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的基础上,将包干制范围扩大到自然科学基金所有项目、人才类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加快引进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创新型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对带人才、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区创新创业的,纳入科技金融项目贷款贴息范围。对成功刚性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事业单位以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引进高层次人才。(《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构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
五、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政策。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刚性引进人才在聘期内,参照下列标准给予科研经费支持:第一类人才,第一年给予1亿元实验室建设及科研经费支持,次年起5年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第二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50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500万元。第三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10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300万元。第四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5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150万元。第五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150万元至3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第六类人才,给予50万元。第七类人才,给予2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
六、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政策。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引进单位工作经费支持:(一)第一类人才,每年30万元。(二)第二类人才,每年20万元。(三)第三、四类人才,每年15万元。(四)第五、六类人才,每年10万元。聚焦“一心多点”工作目标,调整优化“草原英才”工程评审和支持方式,每年划拨1000万元用于柔性引才资助,力争每年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100名。(《构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
七、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外国专家,支付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外国专家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女性科研人员,按照个人意愿退休年龄可按60岁执行。支持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对企业建站发挥作用好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配套资助。推进减税减负,探索跟奖跟补,对重视研发投入与技术创新,重视平台建设与人才引进的,给予“特事特办”支持,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对与区内科技型企业签订科研合作协议并取得一定成果的,可按导师每年3-5万元、在读博士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构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
八、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政策。
(一)引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幼儿园和普通中小学时,可有一次选择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机会。
(二)引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应遵循“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各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招生入学办法,在子女及其法定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所在旗县(市、区)范围内,选择学校(幼儿园)入学或统筹安排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三)引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普通高中的,依据中考成绩,由各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年高中阶段招生入学办法,在子女及其法定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盟市范围内选择高中阶段学校入学。其中,选择就读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需达到当地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四)在外地就读的引进人才子女申请转学到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高中阶段学校的,按自治区和盟市学籍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中,申请转学到我区普通高中就读的,按与原就读普通高中学校类级相当的原则,由盟市或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转入所属学校。
(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规定的第一类至第六类人才条件且其子女户籍在我区的,参加高考不受户籍、学籍转入我区年限限制。其他类人才子女参加高考,须在参加高考前2年将户籍、学籍转入我区,并且实际就读。
(六)其它特别紧缺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入学问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处(科、室)受理,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解决。(《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
九、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对我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对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延迟办理退休手续,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职数。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或现金分红激励支出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高校应当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奖励总额不低于技术转让、许可净收益或作价投资取得股份、出资比例的70%,其中,对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十一、事业单位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科技成果的奖励政策。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的人员绩效支出,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二、技术经纪人奖励政策。支持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内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十三、重点产业链尖端人才奖励政策。实施重点产业链尖端人才奖励制度,在首批打造12条重点产业链中,对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重点企业中,年薪高于100万元的研发一线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表彰,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旗县(市、区)留成部分,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额予以奖励。(《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十四、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奖补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使用自治区人才专项编制予以保障。对于科研成果具有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较为突出的高层次人才,与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自治区补助15万元。(《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十五、科研人员容错政策。对因不可抗因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自治区级重大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经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且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继续支持其开展研究。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先行先试、无意过失导致的偏差失误,科研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