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规〔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科技主管司局:
科技统计是支撑服务科技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按照《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组织开展2022年度科技统计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综合科技统计调查。
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统计调查。
2.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
3.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
(二)专项科技统计调查。
专项科技统计调查共9项,包括:国家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调查、产业基地集群类综合统计调查、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技术市场统计调查、科技成果登记统计调查、全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统计调查、全国科普统计调查、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调查、海峡两岸科技交流情况统计调查。
二、组织实施
2022年度科技统计调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方式开展。
(一)综合科技统计调查。
由科技部战略规划司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安排如下(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1)。
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统计调查。
2022年12月,培训和布置;
2023年1—2月,基层填报;
2023年2—3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表、审核与汇总;
2023年3—4月,全国审核与汇总。
2.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
2023年8月,培训和布置;
2023年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收集和填报;
2023年10—11月,全国审核与汇总。
3.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
2022年12月,培训和布置;
2023年1—2月,项目清单核查;
2023年3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收集和填报;
2023年4月,全国审核与汇总。
(二)专项科技统计调查。
由科技部相关司局、事业单位分别组织实施,2023年6月前完成数据采集、审核与汇总(具体分工见附件2)。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2022年度科技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联系人及电话:科技部战略规划司创新调查与统计处
朱迎春,010-58881608
附件:1.2022年度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2.2022年度专项科技统计调查工作任务分工
科技部
2023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2年度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一、调查项目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统计调查。
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调查表。
2.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调查表。
(二)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
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表。
(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
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表。
二、统计调查范围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统计调查。
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调查表统计范围:有法人地位的政府部门属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有法人地位有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调查表统计范围:转制为企业有法人地位的研究机构。
(二)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
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表统计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市)、县(区)财政科学技术支出(206)和财政其他功能支出中用于科学技术的支出,包括全省、省本级、地(市)、地(市)本级、县(区)、县(区)本级,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拨给地方的各类科技经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206)用于R&D情况,包括省本级、地(市)本级和县(区)本级。
(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
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表统计范围:经科技部批准,在报告期开始时结题满一年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
三、调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与分工。
科技部设计和制发各类调查表、科技统计工作文件和数据审核要求,部署在线调查平台并组织培训;国家科技统计数据中心、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技术预测与统计分析研究所和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科技统计信息中心共同承担具体业务工作。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主,实施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统计调查,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各单位应按照科技部的要求,做好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的布置、培训、数据采集、审核以及调查结果的汇总和报送等各项工作。实施调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布置调查工作时,应保证基层单位有足够的填报时间,一般不要增加新的调查指标,尽量减少基层负担。
2.调查过程中对调查数据及报表的管理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数据质量控制。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科技统计人员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调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向上一级反映求得解决,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经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核后的调查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审核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与各部门协商解决。
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及有关单位积极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布置调查工作,并协助审核所属基层单位的调查数据。中国科学院所属基层单位的调查数据须经中国科学院审核后,再导入国家科技统计在线调查平台。
2.由于北京地区的国务院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及有关单位所属基层单位较为集中,请上述部门协助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做好北京地区所属基层单位的统计调查工作。
四、数据采集流程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统计调查。
2022年12月,培训和布置;
2023年1—2月,基层填报;
2023年2—3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表、审核与汇总;
2023年3—4月,全国审核与汇总。
(二)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
2023年8月,培训和布置;
2023年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收集和填报;
2023年10—11月,全国审核与汇总。
(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
2022年12月,培训和布置;
2023年1—2月,项目清单核查;
2023年3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收集和填报;
2023年4月,全国审核与汇总。
五、数据报送及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以下时间分期分批报送数据及相关资料,参加全国审核(具体审核地点和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统计调查。
2023年3月20—24日:西藏、广西、山西、江西、湖北、重庆、浙江、湖南、河南、贵州、陕西、甘肃;
2023年3月27—31日:海南、青海、宁夏、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内蒙古、安徽、天津;
2023年4月1—7日:福建、四川、山东、江苏、云南、上海、北京、广东。
(二)地方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统计调查。
2023年10月9—13日:河北、辽宁、重庆、广西、山西、新疆、云南、吉林、黑龙江、宁夏;
2023年10月16—20日:安徽、贵州、内蒙古、甘肃、海南、青海、湖北、山东、河南、四川、江西;
2023年10月23—27日:湖南、西藏、福建、陕西、天津、江苏、广东、上海、北京、浙江。
(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
2023年4月,全国审核与汇总。
六、数据利用及共享
1.各地区、各部门应充分重视并开发利用统计调查所获得的信息资源,研究和分析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问题,使其在管理和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2.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及有关单位可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协助相关地区对直属机构调查数据进行管理,对归口行业的汇总数据可按照需求申请利用。
3.科技部通过国家科技统计在线调查平台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开放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功能,各地区可自行查询利用。
附件2
2022年度专项科技统计调查工作任务分工
专项科技统计调查内容及分工如下:
1.国家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调查、产业基地集群类综合统计调查、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技术市场统计调查、科技成果登记统计调查由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组织实施。
2.全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统计调查由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组织实施。
3.全国科普统计调查由科技部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司组织实施。
4.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调查、海峡两岸科技交流情况统计调查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