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企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数据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全面客观反映全省R&D经费投入水平,各规上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持续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和财务辅助账建账能力,积极参加科技管理部门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
二、按照科技管理部门年度统计工作部署,各规上企业要如实填报R&D数据,企业是否填报R&D数据将作为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认真填报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规定,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均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得进行加计扣除。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补助资金的,将责令追回补助资金,并对相关方按《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高亚锋 彭文博 0971-8244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