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45号,以下简称《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条件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或2022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2. 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中规上企业还须如实填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3. 企业2022年须开展经营活动并取得销售收入。2022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
1.2022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22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结合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确定统一补助比例,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
2.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补助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到万元。
二、工作流程
(一)信息补充、确认。各市科技局根据《补助办法》相关要求,组织企业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确认。相关企业通过单位法人或者单位法人设定的云平台单位管理员登录系统(网址:http://cloud.kjt.shandong.gov.cn/)后,找到网上大厅-平台-山东省科技企业管理系统,按照系统相关提示和要求,在线补充、确认补助信息。企业确认系统补助信息无误的,请直接点击提交确认;若企业认为系统补助信息存在偏差的,请参照《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信息补充确认表》(附件2),填写确认企业的年度销售收入、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等数据信息,相关数据信息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应数据一致,数值不四舍五入。企业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集成电路领域补助企业还需填报《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有关情况说明》(附件3)并附企业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不填写的按统一补助比例执行。全部信息补充确认完毕后自评,并由企业管理账号审核提交。
(二)审核上报。市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参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情况、领域情况说明及规上企业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等信息,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信息情况进行综合审核,确定补助推荐对象并务必于8月18日前将推荐函(三部门会签)连同《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确认汇总表》(附件4)各一式三份报送省科技厅。
三、有关要求
(一)此次政策落实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将高质量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作为服务企业研发创新的重要举措,指定专人负责,根据《补助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补助政策。
(二)各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把关。
推荐企业须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无“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三)企业网上系统补充确认开启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各市审核提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17:00,届时系统将自动关闭。请相关企业和各市管理部门合理安排确认、审核提交时间,避免临近系统关闭时集中上传或审核,由于上传或审核时间问题造成的后果由相关企业和各市管理部门自行负责。相关企业需对所提报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1115室
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0531-51751263、51751266、51751155
省财政厅科教处:0531-82669901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0531-85656356
各市科技局业务咨询电话(见附件1)
附件:
2.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信息补充确认表(参考模板)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