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一批具有高水平服务能力的概念验证中心与中试平台,畅通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链条,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温州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建设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落实,加快我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建设,助力科技成果从科技创新“关键变量”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最大增量”。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5月14日
温州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建设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推进我市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建设,更好发掘早期科技成果商业价值,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高质量转化,为推进传统产业升级,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开辟新领域、布局新赛道,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的定义
概念验证是指把创新概念和早期科技成果转化为可初步呈现其潜在商业价值的技术、产品或服务雏形,降低转化机会成本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强其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提高成果转化质效的基础性工作。概念验证中心是指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通过优化整合科研人才、成果、设备、资本和市场等要素,重点开展科技成果原理验证、技术可行性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商业前景分析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的新型载体或者实体机构。
中试是指将处在试制阶段的新产品转化至生产过程的过渡性试验,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环节。中试平台是指依托具有行业优势和公共服务功能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围绕行业面向社会提供成果样品试制、二次开发实验、产品工艺验证、制程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服务的新型载体或者实体机构。
第三条 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备案条件
(一)人才团队要求。拥有一支不少于6人的概念验证专职服务人才团队,主要负责对概念验证项目进行挖掘征集、调研分析、组织评审、对接策划、跟踪服务。建立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等专家组成的概念验证服务顾问专家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主要负责对概念验证项目进行入库评价遴选、验证评估、价值分析、可行性判断,为项目吸引外部融资提供各项专业指导。
(二)基础条件要求。与相关领域知名高校、科研单位、龙头企业等有长期合作关系,拥有稳定的科技成果来源。具备概念验证项目资金配套能力,概念验证中心或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每年配备概念验证专项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具备概念验证项目设备配套能力,具有用于验证分析的固定场地等自有实验条件或外部实验条件,外部实验条件应提供合作关系证明材料。
(三)管理机制要求。具备完善的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健全的组织架构、成熟的运行管理制度、规范的验证项目管理机制、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建立本单位概念验证项目征集、项目遴选、项目立项、验证服务、成果推介等全流程工作制度。具备良好的概念验证技术储备和技术扩散能力,提供概念验证项目场景对接、指导咨询、跟踪培训、交流推广和其他延伸配套服务。
(四)近三年内,概念验证中心建设运营主体和法定代表人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第四条 市级中试平台备案条件
(一)基础条件要求。中试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且拥有承担中试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和软件等总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至少拥有1条以上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应用场景、工艺改进、样品试制、临床应用、产品示范等的中试线。
(二)人才团队要求。拥有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运营团队,从事中试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三)管理机制要求。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营规范,形成工作目标、安全生产、绩效评价等内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仪器开放机制、合理的收费标准和规范的服务流程。
(四)近三年内,中试平台建设运营主体和法定代表人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第五条 备案程序
(一)通知发布。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备案条件和申报工作要求,启动备案工作。
(二)自主申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按“温州市xx(产业领域)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统一命名。
(三)审核推荐。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属地申报单位填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属地科技部门推荐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确定拟备案名单。
(四)公示发布。拟备案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备案。
第六条 绩效考核
温州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绩效评价机制。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经备案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实施上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60-85分)、不合格(60分以下),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视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概念验证中心或中试平台,当年度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七条 备案变更
概念验证中心或中试平台依托单位发生与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报告。经审核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资格不变;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备案资格。
已备案温州市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的依托单位注销法人登记的,其备案资格自动终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概念验证中心或中试平台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备案: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取消备案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