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服务平台

壮大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2-04-24 10:54:42
北京市科委 https://heec.cahe.edu.cn

关于征求《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中央及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着力培育壮大首都青年科技人才队伍,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提供坚强人才保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对《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电话的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4月19日至4月24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 hxguo@zgcgw.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C座615室,邮编:100142(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联系电话:010-88827957,010-55577979

4.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19日

附件:

1.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及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着力培育壮大首都青年科技人才队伍,打造一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推进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提供坚强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以下简称新星计划)是由市财政经费支持,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实施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旨在发现和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青年科技骨干,提升科研水平和管理能力,成为国家战略人才后备力量。

第三条 新星计划分为科技新星、科技雏鹰、交叉合作课题三类,每年开展一次推荐评审工作,通过“人才+项目”支持模式,支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工程技术研发的青年人才, 开展前沿科技攻关、跨学科跨领域交叉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对工程技术人才支持比例不低于 20%。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 申报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忠于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2. 申报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为在北京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申报人须全职在依托单位工作(人事关系在依托单位);

3. 申报项目处于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阶段,聚焦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生物技术“四个占先”和集成电路、关键新材料、通用型关键零部件、高端仪器设备“四个突破”以及高精尖产业“双引擎”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或前沿交叉等领域。

4. 申报项目具有前沿性、创新性、实用性,能够形成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揭示相关工作原理,为开展技术创新提供理论支撑;或能够取得应用技术创新突破,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或能够在工程技术上实现突破,取得新工艺、新工法,不断降低成本、优化工艺参数和提升产出效率;或有望产生重大知识产权成果,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能促进相关领域新标准、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同时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期。项目应有明确的任务,量化的研发、生产产出指标,以及预期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指标。

第五条 科技新星申报人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年龄不超过35周岁(女性可放宽至37周岁);

2. 申报人应在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中长期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或工程技术研发,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主持或参与过科技计划项目或工程技术创新项目,取得一定创新成果,且成果已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或有较好的转化前景;

3. 已入选国家级和市级人才计划的人选不再申报。

第六条 科技雏鹰重点选拔和培养一批处于科研或创业起步阶段的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其独立主持科研项目、开展科技成果在京转化落地,分为创新雏鹰和创业雏鹰。申报人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创新雏鹰

(1) 年龄不超过30周岁(女性可放宽至32周岁);

(2) 申报人应在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中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或工程技术研发,具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未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含子课题);

(3) 已入选国家级和市级人才计划的人选不再申报。

2.创业雏鹰

(1) 年龄不超过35周岁(女性可放宽至37周岁);

(2) 申报人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第一大自然人股东、首席执行官等核心管理人才以及首席技术官、总工程师等技术带头人);

(3) 企业创立3 年以内,属“硬科技”领域,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好的业绩预期和成长性,且已获得2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

(4) 对于具有海外留学或创业经历的国际化创业人才优先支持。

第七条 交叉合作课题旨在推动不同学科的交叉合作、不同领域的融合创新,创新、创业人才的合作,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推动产学研融合发展。申报人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申报人不超过3人,其中,牵头人1人、合作人不超过2人;

2. 牵头人、合作人须为历年新星计划、高聚工程、雏鹰计划入选人员;

3. 合作双方需明确合作方式、各自分工、权利义务、任务目标和完成标准,以及收益分配机制等;

4. 牵头人和合作人无在研的交叉合作课题。

第三章 推 荐

第八条 科技新星采取单位推荐和专家举荐相结合方式。

1.单位推荐。北京地区高校、科研院所推荐名额不超过4名,企业推荐名额不超过2名。

2.专家举荐。申报人需获得本领域 2名以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战略科学家联合举荐,且同时获得依托单位同意。每年每名专家限举荐1人。专家举荐人选不占单位推荐名额。

第九条 科技雏鹰采取单位推荐方式产生。每个单位推荐创新雏鹰不超过4名,创业雏鹰1名。

第十条 交叉合作课题通过牵头人依托单位推荐,无推荐名额限制。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要对科技新星、科技雏鹰、交叉合作课题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应不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 选 拔

第十二条 选拔包括社会选拔和联合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为导向,重点支持德才兼备、发展潜力大的青年科技人才。

第十三条 社会选拔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入选人员。

1.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材料签章齐全的为有效申报人。

2. 初审。采取材料评审形式,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组评审,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初审小组,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进入会议评审环节的人选。

3. 会议评审。采取答辩形式,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组评审,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会议评审小组,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入选人员名单。

4. 审定。根据会议评审意见,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行政办公会审定拟入选人员名单。

5. 公示发布。将审定通过的拟入选人员名单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发布入选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联合选拔依据联合选拔方案进行评审,产生拟入选人员名单和社会选拔产生的入选人员名单一起审定、公示发布。

第五章 支 持

第十五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为入选人员颁发证书,并给予经费支持,科技新星培养周期不超过 3 年,科技雏鹰培养周期为2年,鼓励依托单位进行经费匹配。

第十六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力度:

1. 鼓励入选人员参与或承担北京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科研创新平台和重点学科建设,推荐申报国家科技人才计划;

2. 举办“星光璀璨—筑梦北京”科技人才系列交流活动,以 培训、讲座、研讨、参观考察、学术沙龙、论坛等形式,为入选 人员搭建交流成长平台;

3. 优先推荐入选人员赴境外参加中长期专业技能培训;

4. 优先推荐入选人员担任青联委员等社会职务;

5.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入选人员事迹及其科研成果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鼓励依托单位结合本单位人才工作,为入选人员搭建成长平台,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金扶持、政策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入选人员及依托单位签订工作任务书,明确科研计划、人才培养计划等工作任务内容。对于无故不履行工作任务书内容的,入选人员及依托单位应依据工作任务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新星计划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主要用于资助入选人员在培养周期内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要加强对入选人员的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需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入选人员在新星计划执行期内,因工作需要出国(境)一年以上的,应通过依托单位及时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备案;调动到外省市工作或脱离原研究领域的,应终止工作任务的执行,并按照《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京科发〔2011〕464 号)规定程序处理;调动到本市其他单位继续从事原工作内容的,需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进行调整审批。

第二十二条 新星计划执行期结束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入选人员科研情况、个人成长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经新星计划资助的论文、著作等成果,应标注中文“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Beijing Nova Program”。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京科发〔2017〕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