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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
驿站
开发与应用
本着“共享,共赢,全面,集成”的原则,建设智能化的人机协同技术创新网络平台,为政产学研中金等虚拟技术创新联盟各参与者搭建一个高质量、高效率的技术转移平台。解决企业部门和技术研发部门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技术转化困难,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等问题。提高国家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降低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的成本,提高科技交易效率和质量,促进地区科技的产学研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科技创新驿站的建设将成为具有国内外信息共享性的信息服务平台,成为能提供全程科技需求对接,全程技术交易服务的创新平台,招商引资,为促进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服务。可根据企业需求采用Ajax+Asp.net 架构,结合后台SQL server或DB2大中型数据库开发基于B/S结构的三层系统主体。研发过程包括,调研、规划设计、系统研发、组装调试、流程重组、转换培训、二次开发等。
南京工业大学
2021-04-13
设计赋能乡村振兴
创新
教育学术活动在福州举办
4月15日,设计赋能乡村振兴创新教育学术活动在福州举办。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2024-05-06
“九五”全国
技术创新
纲要
“八五”以来,我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企业技术水平大幅度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有所增强,特别是企业技术开发能力有所提高,“产学研”联合工作健康发展,一批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和成套装备的开发有所突破,促进了我国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为我国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国家经贸委
1996-11-25
共建电磁兼容及抗干扰
技术创新
平台
电磁兼容及抗电磁干扰技术是保障电子电气产品安全可靠运行的关键技术,是新一代电子信息、航空航天、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等产业所急盂的共性技术。这是因为:一方面,如果产品不满足电磁兼容性能,将遭受干扰致无法正常工作;另一方面,根据相关法规,产品在取得国内或国际市场准入资格前,必须符合电磁兼容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技术要求。但是目前市场上电磁兼容技术难度大,研发费用高,企业难以承担;电磁兼容设计水平低,产品开发周期长、成本高,企业竞争力下降;产品性能难以提升,产品有被淘汰的风险,企业生存困难;产品的正常功能失效,引发安全和可靠性问题,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浙江大学在电磁兼容技术领域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形成了一支具有国际顶级水平的研究团队,团队在集成电路和射频系统的电磁兼容技术、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干扰防护技术、以及电力电子系统的电磁兼容技术等领域取得了一批丰硕的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在电子电气相关行业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解决市场痛点,浙江大学寻求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建电磁兼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重点为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车辆、智能电网和新能源发电、家用电器、无线通讯、航空航天、医疗仪器、机器人、以及国防军工等产业提供电磁兼容技术服务。
浙江大学
2023-05-10
国家
技术创新
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的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技术创新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计划)是在国家财政、金融政策支持下,引导和吸收社会力量,加快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国家计划。 第三条 创新计划围绕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针对国家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中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技术创新,重点解决产业中的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并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创新计划包括产业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产学研联合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技术中心建设、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和新产品试产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是创新计划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提出技术创新发展规划; (二)组织确定创新计划重点领域,发布项目指南; (三)编制和下达年度创新计划; (四)组织、协调创新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本地区创新计划的组织与实施;部分中央企业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创新计划中本企业(集团)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项目主持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创新计划项目的汇总及申报工作; (二)组织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和审查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 (三)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四)将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经贸委; (五)承担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创新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三)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创新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项目责任人; (二)编制并向项目主持单位提交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申请表、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和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并严格执行; (四)准确、如实报告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和经费安排;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项目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和检查;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提出建议; (八)项目完成后,及时向项目主持单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八条 编制创新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相结合,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推动产业技术进步; (二)以开发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为重点,形成系统配套,加快产业技术升级; (三)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加快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联合,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 (五)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 (六)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九条 编制创新计划的依据为: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三)全国技术创新纲要; (四)全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 (五)近期技术创新发展重点; (六)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规划。 第十条 编制创新计划的程序为: (一)国家经贸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经济运行情况以及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确定并发布技术创新计划项目指南,内容包括当年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研究开发重点和技术创新目标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指南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项目申请表和项目立项建议书等申报材料。 (三)项目主持单位根据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上报国家经贸委。 (四)国家经贸委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筛选,提出评审意见。 (五)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重大项目组织招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六)国家经贸委根据评审意见或招标结果,组织编制并下达年度国家技术创新计划。 第十一条 申报新产品试产项目的,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申请表,并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技术总结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用户意见和检测报告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审查后报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组织专家评审后,编制并下达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 第四章 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创新计划的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目标责任制。 第十三条 创新计划下达后,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尽快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 第十四条 项目主持单位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组织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目标责任书,因故延期履行的,应当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并保证项目实施的各项条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创新计划项目开始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项目主持单位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总结,包括项目进展、资金落实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安排等,并由项目主持单位汇总后报国家经贸委。 第十八条 对重大项目应进行中期评估,其结论作为项目继续实施或调整的依据。 第十九条 创新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主持单位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依据项目目标责任书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计划下达文件、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总结报告、有关测试报告、工业性试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和有关成果、专利、查新报告和技术标准等。 第二十一条 创新计划项目主持单位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组成项目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不应少于7人,其成员应当是熟悉本专业并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内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和工程方面的专家,并且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具体意见。与验收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可以在项目验收时按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创新计划项目验收后2年内,项目主持单位应对项目进行跟踪。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创新计划的项目资金由多渠道筹措组成,主要资金构成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自有资金、金融贷款、市场融资,项目主持单位补助资金和国家拨款等。 第二十五条 对国家拨款的项目,地方也应给予相应的拨款支持。 第二十六条 国家资助拨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制定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持单位应将当年项目经费下达、落实和使用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六章 计划调整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当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 (二)技术经济指标已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的; (三)同一项目同时列入其他国家级科技计划的; (四)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或挪作他用的; (五)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难以落实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七)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管理不力的; (八)因其他原因应予调整或撤销的。 第二十九条 出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项目需要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项目主持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意见报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三十条 出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项目应予撤销的,项目主持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处理意见,报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对项目进行评估后可直接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保证按期完成项目内容。延期项目未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第三十三条 已确定调整和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作出经费决算按程序报批。对调整的项目应当按调整方案作出财务处理,撤销项目的剩余国家拨款应当如数上缴。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创新计划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归属,按照项目目标责任书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技术创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应当按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可以作为申请国家、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其3年的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创新计划主管部门和项目主持单位工作人员在审查、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云上高博会
2002-12-01
国家
技术创新
中心建设工作指引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创〔2017〕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关于“支持依托企业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科技部制定了《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积极参与相关工作。 科技部 2017年11月17日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关于“支持依托企业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优化国家科研基地布局,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定位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是应对科技革命引发的产业变革,抢占全球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突破涉及国家长远发展和产业安全的关键技术瓶颈,构建和完善国家现代产业技术体系,推动产业迈向价值链中高端的重要科技力量,对国家重点产业领域技术创新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要有效应对技术创新范式多主体、网络化、路径多变的变革趋势,与产业和区域创新发展有机融合,围绕产业链建立开放协同的创新机制,强化技术扩散与转移转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辐射形成更加完善的产业创新生态。 二、建设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在若干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形成满足产业创新重大需求、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国家技术创新网络,攻克转化一批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行业领军企业,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催生一批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推动若干重点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提升我国在全球产业版图和创新格局中的位势。“十三五”期间,布局建设20家左右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二)建设原则。 ——聚焦产业。围绕新兴产业培育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需求,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署,突破技术瓶颈制约,构建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形成技术持续供给能力,支撑实体经济做大做强。 ——企业主体。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牵头形成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生态,加强创新成果的对外扩散,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强化对国家和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改革牵引。将体制机制创新作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重中之重,在运营管理、研发投入、人才集聚等方面改革创新,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高水平的运行提供支撑保障。 ——开放协同。建立技术、人才、项目合作交流机制,推动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链接跨行业、跨学科、跨领域的技术创新力量,形成面向全球开放协同的创新网络。 三、建设布局与组建模式 (一)重点建设领域。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有望形成颠覆性创新,引领产业技术变革方向,影响产业未来发展态势,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的领域,包括大数据、量子通信、人工智能、现代农业、合成生物学、微生物组、精准医学等。 ——面向经济主战场。突破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能够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领域,包括高速列车、移动通信、智能电网、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新材料、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油气勘探与开发、生物种业、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环境综合治理等。 ——面向国家重大需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关系国计民生和产业命脉的“卡脖子”问题,包括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大型飞机、核心电子器件、核电、深海装备等。 围绕落实“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以及北京、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等国家重大创新战略,统筹考虑区域布局。 (二)组建模式。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各级政府参与和支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根据相关产业领域创新发展实际,可采取多种组建模式,“一中心一方案”。一般以三年为建设周期。 ——在龙头企业优势地位突出、行业集中度高的领域,主要由龙头企业牵头,产业链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建设。 ——在多家企业均衡竞争、行业集中度较低的领域,可以由多家行业骨干企业联合相关高校、科研院所,通过组建平台型公司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共同投资建设。 ——在主要由技术研发牵引推动、市场还未培育成熟的领域,可以由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有关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建设。 (三)建设主体。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牵头组建单位应当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的优势和能力。发挥好相关领域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地的功能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整合组建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所在地方政府应积极发挥支撑保障作用,在政策、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重点建设任务 (一)服务国家战略,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面向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谋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提出重大技术创新方向,承担相关领域国家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开展战略技术、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为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撑。面向国家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推动重大科技成果熟化、产业化,加快共性关键技术转移扩散。 (二)集聚开放创新资源,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突出开放创新,协同相关领域上、中、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强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深度融合,发挥对区域创新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产业发展与区域发展协同推进的格局。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探索科技开放合作新模式新体制,促进创新资源双向开放和流动。 (三)发展科技型创新创业,搭建专业化创新创业平台。充分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搭建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各类孵化服务载体,加强资源开放共享与产学研用合作,打造集大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个人创客协同互动的众创平台,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四)培育和吸引技术创新人才,构筑高端人才集聚地。高起点、高标准建设结构合理的创新人才团队,在全球范围吸纳集聚一批能够发挥“塔尖效应”的科研人员,集聚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管理创新能力突出的优秀企业家,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探索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营造宜居宜业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五)深化改革创新,探索新型体制机制。加强科技体制改革与产业、财税、金融、人才、政府治理等各方面体制改革的衔接联动,在运营管理、项目实施、资金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大胆改革创新。加强中央和地方联动、政产学研用协同,构建多方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运行机制,培育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 五、治理结构与管理机制 (一)法律地位。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实体。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逐步向独立法人过渡。根据组建模式的不同,可以探索组建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 (二)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或主任负责制,形成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等多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运营、良性互动的治理结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由各方选派代表组成,负责重大事项决策。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提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研发方向、技术路线、团队组建等重大事项建议。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应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三)项目实施。根据国家技术创新战略需求,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任务,并组织有关方面共同实施。自主凝练重大行业技术需求,以市场化方式组织各方参与实施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 (四)人才管理。建立合理的科研人员、技术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结构,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合理流动。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交流,开展合作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五)资金投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可采用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等方式吸纳各方共同投入,企业承担主要投入责任,引导金融与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投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利用自有资金、社会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逐步实现自我运营。按照改革后人才与基地专项管理办法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支持。 六、组建程序 (一)提出意向。科技部提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总体布局要求。符合条件的单位和地方可以向科技部提出建设意向,研究制定建设方案,提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领域和方向、建设模式、重点任务等。 (二)方案论证。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组建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科技政策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进行咨询论证。有关单位和地方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完善建设方案。 (三)启动建设。对于通过咨询论证、各方面条件成熟的,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支持启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四)监督和评估。有关单位和地方将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年度建设情况书面报科技部。建设期满前,科技部组织开展建设情况总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整改、撤销或后续支持等重大事项。 科技部作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牵头管理部门,发挥组织实施与协调作用,负责总体规划布局、监督和评估与运行管理等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布局建议,参与组建及运行管理。 附件: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一、建设基础和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二)战略定位 (三)建设原则 (四)发展目标 三、建设布局 四、建设任务 五、管理运行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七、进度安排
云上高博会
2017-11-17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山西省
技术创新
中心的通知
推进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创中心”)建设工作,根据《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规〔2023〕3号),现就组织申报2023年度省创中心工作通知如下
山西省科技厅实验室与平台基地建设处
2023-07-05
高博会活动日程⑬ | 智慧校园新
技术创新
学术活动
高博会活动日程⑬ | 智慧校园新技术创新学术活动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2024-03-29
荔枝高效生产关键
技术创新
与应用
一、项目分类 重大科学前沿创新 二、成果简介 荔枝原产我国,广东省栽培面积、产量均居世界第一,但长期以来生产上存在“成花难、保果难、保鲜难”三大技术难题。该成果针对这些难题开展了历时20多年的系统深入研究和产业化应用,取得了如下创新性: 一、理论上有六大创新,如提出了荔枝花芽分化阶段转变学说,系统地阐明螺旋环剥和花穗修剪提高坐果的原理,揭示了果实品质形成、发育与调控的生理和分子机制,发现花色素苷降解酶和采前炭疽病菌潜伏侵染是导致茘枝采后品质劣变的重要原因等。 二、针对荔枝产业问题,依托理论创新,在技术创新上研发和集成了以“促花、保果和保鲜”为核心的采前与采后技术相配套的五项关键技术,解决了长期阻碍产业发展的“成花难、保果难、保鲜难”三大技术瓶颈。 三、将理论研究、技术研发、集成与示范推广有机结合,创建了以“理论研究来源于生产,研究成果应用于生产并进一步促进生产发展,采前采后技术全程应用”为鲜明特点的产学研相结合的 “西丽模式”。 该成果在荔枝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方面取得了一批开创性成果,为我国荔枝产业发展提供重要技术支撑,引领荔枝产业的发展方向,并为我国果业发展的产学研结合模式作了有益的探索,整体上达到国际同类研究领先水平。
华南农业大学
2022-08-15
国家
技术创新
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技术创新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的主体计划之一,是在财政、金融支持下,引导和吸收企业和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国家计划。
国家经贸委
200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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